兼職工合同
❶ 關於兼職「合同」
無效。工資沒有填寫,是主要問題。不符合相關要素的完整。所以你們不要害怕,要是對你們不好、不利的話,可以不幹了。
❷ 兼職工作還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現實困惑
楊某現在的本職工作比較輕松,便想在自己的空餘時間做兼職,增加額外收入。楊某不久就找到一個公司,雙方對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等事宜進行了協商。後公司想和楊某簽訂勞動合同,楊某不想再簽一份合同,他可以不與該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嗎?
律師答疑
楊某又找的這份兼職工作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楊某可以拒絕與該兼職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理薈萃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合同,這是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靈活性以促進就業,《勞動合同法》採用了最為寬松的模式。
❸ 兼職合同和全職合同的區別
1、用工類型不同:
兼職合同即為非全日制用工;全職合同即是全日制用工。
2、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准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時的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體現了其靈活就業的特點。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工時限制及加班問題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規定看,對於超過工時限制的,視為全日制用工。
3、合同類型不同:
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69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兼職工合同擴展閱讀: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的計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 = 小時工資標准×實際工作小時數
例:某鍾點工丙在某單位從事保潔工作,約定的小時工資標准為6元,8月份累計工作60小時,計算其當月實得工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時。支付周期內工作小時最多為60小時)
根據公式,則為:當月實得工資 = 6×60 = 360(元)
❹ 一般短期兼職工作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兼職應該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回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須簽答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簽合同雙方自願,但如果能簽訂書面合同最好。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❺ 存在兼職合同和臨時工合同嗎,臨時工勞動合同
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1、適用范圍
合同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宏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1].
第二條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兼職合同
兼職,通常以小時計酬,實際上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簽署勞動合同,也能訂立口頭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兼職簽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要確定合同本身是合法的;認真檢查合同是否條款齊全;謹防霸王合同(不公正不合理的合同);對合同中有可能損害自身利益的方面,勇敢地提出質疑;利用合同中的補充條款,補充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的內容,降低受侵害的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觀念,絕不簽訂對自身極為不利的合同,否則後患無窮;自己保存一份合同。日後雙方一旦發生利益沖突,便於查證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