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㈠ 大學生實習期間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畢業之前屬於在校學生,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不能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習期間可以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約定期限、工作崗位及內容、工資、結算方式等基本的事項。
㈡ 到公司實習,請問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嗎
實習生到底能不能夠簽勞動合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嗎? 基本分兩種情況: 一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如《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應在一個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有勞動關系,目的在於從工作中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
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 另一種是實習人員出於教學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這種實習的明顯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因為實習人員與其他機構有關系的緣故無法建立勞動關系。還是以大學生的畢業實習為例,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著高等教育的關系,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而且這種實習的目的也沒有第一種情況的專業性,大學生可以從事與未來工作不相同的實習內容。所以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於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訓練,其根本目的在於教學。同時,實習生在校期間一般每學期都會有一次實習,其並不能確定畢業後是否一定在被實習單位工作,如果每次實習時都和被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就可能會出現簽訂多份勞動合同、多次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如何解除每次所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的銜接等一系列實踐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你說的是第二種實習,那麼由於雙方之間並不建立勞動關系,所以也就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㈢ 以實習工作的目的去工作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於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後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實習期是什麼意思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實習期也指,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練,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的目的。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至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實習期間實習生須努力並且注重實踐。
二、實習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於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後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我們再來看看學徒工、實習工和試用工的不同:
1、試用工需要有上崗資格證書,學徒、實習人員不需要資格證書,通過學徒、實習才能取得上崗證書。
2、試用工需要獨立完成單位的生產任務,學徒、實習人員不能獨立操作,只能在師傅指導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質量由師傅負責,完成的數量屬於師傅的工作量。
3、勞動者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學徒期、實習期為一年到三年。
4、試用工有勞動報酬,工資標准為同工種工資的80%,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學徒、實習沒有工資或者只發適量的生活費。
5、試用工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學徒和實習屬於職業教育法調整的范圍。
(二)學徒工、實習工的法律特徵:
1、學徒、實習不屬於勞動關系,屬於職業培訓關系。只有學徒、實習期滿,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才能確立勞動關系。
2、建立學徒、實習關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受訓者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培訓要求,是決定能否建立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
學徒,是一種傳統職業培訓方法。過去的各種專業技術人員都是通過學徒學到的知識和技能。不僅木工、瓦工、電工、車工、鉗工、銑工、焊工需要學徒,就是許多著名的老中醫、戲劇表演藝術家、畫家、設計師也都沒有學歷只有學徒經歷。現在在戲劇屆、曲藝界、武術屆還是必須舉行拜師儀式,師徒關系非常重要,說不上是誰的徒弟,本行業就不承認他的地位。
新中國成立後,學徒仍然是職業培訓的主要途徑。1996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教育法》確定了六種職業教育方式。
1、學徒培訓。
2、學校培訓(包括技工學校、職業中學和成人教育)。
3、就業訓練中心培訓(對象是失業人員)。
4、民辦學校。
5、勞動預備制度。
6、職工教育。包括上崗前的上崗培訓和、在崗職工的業余培訓和脫產培訓。可見,學徒屬於職業教育的一種方式。
實習,是一種特殊的學徒關系。有一些特殊工種,不僅需要專業知識,還需要實踐技能。從事相關職業,即要求學校培訓,又要求學徒培訓,兩種培訓都完成後才能取得上崗證書。
㈣ 勞動合同實習生能簽嗎
實習生還不是勞動合同法所說的勞動者,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提前准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本,一邊對合同文本內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別是對於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
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盡量了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了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
一是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以及補償標准。關於這一點,《勞動法》列出了7項內容,可向勞動部門查詢。
勞動合同簽訂後,還應積極做好善後工作。明目張膽的不公正合同比較好防範,即使在簽訂比較正規的合同時,也要洞察蛛絲馬跡,以防上當。
1、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後,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2、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後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鑒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因為事後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願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3、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後,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
4、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有些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而時間涉及權益期限和合同續簽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㈤ 」實習生可以不簽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嗎
公司如果招的是個實習生(只能是沒有畢業的學生)是不用簽勞動合同的,也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但應該簽個協議之類的,以便日後有問題可適用於《合同法》.
另外,
根據法律規定,實習和試用是有本質區別的,直接涉及到應屆畢業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實習是指學生通過學校安排介紹、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實習單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環境或指派專人傳授技能進行指導,實習生則通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深化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升實踐能力,為盡快適應並參與實際工作打基礎。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可以無勞動報酬,期限可長可短。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實習單位三者進行約定。
但少數用人單位卻將錄用前的試用稱之為實習,以規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其實,所謂「實習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正式錄用前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應屆畢業生的雙向考察。這時,試用期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且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因而應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