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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代理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7 05:02:12

Ⅰ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資料來源:華律網)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型大小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1)海民初字第19522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委託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北京運某恆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某公司)
被告:北京騰某信息咨詢中心(以下簡稱騰某中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9日,委託方運某公司(甲方)與受託方騰某中心(乙方)簽訂《代理委託合同》,約定由乙方代理甲方與李保民(運某恆迭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設立北京運某恆達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事宜。委託事項方面雙方約定:1.辦理公司增資事宜(含工商注冊、代碼變更)。2.從注冊資金100萬元增到3000萬元,資金由乙方出。代理費的金額及支付方面雙方鈞定:代理費總額人民幣32萬元整;代理費分二期支付,簽訂本協議時支付人民幣10萬元整,執照代理事務完成時支付人民幣22萬元整,合同尾部手寫註明增資後的占股比例為:陳曉形佔5%;萬延國佔5%;李保國佔90%。同日,運某公司向騰某中心支付代理費8萬元,並將相關證照交於騰某中心。
訴訟過程中,騰某中心將運某公司訴請第二項所涉及的全部證照退還於運某公司。
運某公司稱涉案協議實際系為運某公司進行虛假增資,因違反公司法關於增資的禁止性規定,而應屬無效;騰某公司則稱系運某公司向其借款以完成增資,並表示如運某公司認為系虛假增資,則運某公司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並表示系由騰某中心將款項借予運某公司,待運某公司盈利後再償還,雙方對此僅是口頭約定,此借款為無息。
騰某中心稱在涉案合同簽訂後,其通過私人關系為運某公司籌集到了2900萬元的資金,此後因運某公司表示不再履行該協議,故將2900萬元退回,收取的代理費8萬元已經作為借款費用支付給資金所有人,騰某中心在上述過程中還發生了若干費用。
【案件焦點】
運某公司與騰某中心簽訂的《代理委託合同》的效力問題。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審理認為:運某公司稱該合同系為了實現運某公司虛假增資的目的,騰某中心對此予以否認,稱系以借款的形式實現運某公司的增資。對此,本院認為,公司增資,應由出資人實際繳納出資。本案所涉合同雖寫明系為了辦理運某公司增資事項簽訂,但對於運某公司增資後股權比例的設置均與騰某中心無關,卻約定由騰某中心負責出資,明顯不符合常理;其次,騰某中心雖稱上述資金系其對運某公司的借教,但鑒於該款項數額巨大,雙方之間未就借款簽訂書面協議,也未明確還款的方式、期限及還款義務人,騰某公司的此種解釋也不合常理。結合合同約定及雙方的陳述,應當確認雙方系以委託合同的形式,經騰某中心的運作,以出資義務人不實際繳納出資的形式實現增資,此種行為違反了公司資本真實的基本原則,將可能導致與運某公司發生交易的案外人基於對運某公司資信狀況的錯誤認識而做出錯誤決策、產生不合理的商業風險,故此種行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確認為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運某公司據此要求騰某中心返還其收取的代理費8萬元於法有據,對該訴請,予以一一支持;騰某中心雖稱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費用,但鑒於其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其相應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運某公司訴請返還的證照印鑒,因騰某中心在訴訟中已經返還,故運某公司該部分訴請的基礎已喪失,對此項訴請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判決合同無效,騰某中心返還運某公司代理費8萬元。
【律師後語】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又稱之為隱匿行為、偽裝行為。從表現形式而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既可以是單方的虛假行為,也可以是雙方通謀的虛假行為。審判實踐中,如何對涉案行為是否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進行判定?筆者認為,應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透過看似合法的行為表現形式,查清當事人意圖掩蓋或企圖達到的非法目的,如通過合法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訂立假租賃合同以逃避稅收的行為;以合作的形式變相轉移、劃撥土地使用權等等,這些情況既是惡意串通又是偽裝的行為,應依法確認無效。
本案中,運某公司與騰某公司簽訂了委託合同,約定運某公司給付騰某中心代理費,由騰某中心負責辦理運某公司的增資事宜,從合同表面形式上看,該代辦事項並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趵強制性規定,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委託人的運某公司披露出該合同涉嫌虛假增資;此時審視相關合同條款並結合庭審調查,我們發現:第一,運某公司增資後的股權結構與騰某中心並無關系,也就是說騰某中心並非是作為出資人之一為公司其他股東代辦增資事宜;第二,雖合同中約定了增資後公司各股東的股權比例及公司資本總額,但卻未約定公司各股東應實際繳納的出資額;第三,從騰某中心所述的代辦事項的履行,可以發現運某公司各股東就公司增資並不需要真實出資,該筆增資是由騰某公司向第三方融資提供,由此可以判定假使增資成功,該筆出資也將會很快轉出運某公司,而不會作為運某公司的資產。結合上述,我們可以判定,運某公司並無增資之真實意願,騰某公司提供的所謂增資代辦服務,實質上就是為運某公司辦理虛假增資事項,該虛假增資行為顯系雙方通謀的虛假行為,違背了公司資本真實原則,如虛假增資成功將有損市場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由此,涉案合同應當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理應確認無效。

Ⅱ 新三板開戶條件及流程

一、機構投資者

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二、自然人投資者

1、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2、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三、投資者參與流程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帳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2)增資代理合同擴展閱讀

新三板」掛牌條件是:

1、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主營業務突出,有持續經營的記錄;

3、公司治理結構合理,運作規范。有限責任公司須改制後才可掛牌。掛牌公司區域不再局限在四大園區,已經擴展到全國。

(1)「新三板」主辦券商,同時具有承銷與保薦業務及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2)新三板市場的掛牌企業可以通過定向增資實現企業的融資需求。

(3)「新三板」委託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

(4)「新三板」的委託時間:報價券商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報價系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5)「新三板」企業掛牌後還須持續開展的工作:持續信息披露,包括臨時公告和年報(經審計);接受主辦報價券商的監管,接受公眾投資者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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