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協議糾紛
① 子女撫養糾紛有基本常識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於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五、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准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② 孩子的撫養費糾紛
你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專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屬示,協議就是有效的,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根據你的描述,你與你前夫已經就子女撫養及撫養費支付問題達成協議,因此一般情況下是不得反悔的。但是,如果單獨撫養子女的一方在子女成長或經濟發生變化等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超出協議主張相應的撫養費用。
綜上,你大兒子的撫養費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二兒子的撫養費是否支付或支付多少,要看你前夫是否符合上述條件。
③ 子女撫養權糾紛中代孕協議是否有效
子女撫養糾紛中與代孕協議無關。應該是夫妻之間對於子女的撫養負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離婚後,夫妻對子女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如果自己的子女中有代孕生產的子女亦在撫養之列。供參考。
④ 撫養遺贈協議糾紛怎麼確定被告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含義遺贈扶養協議是指: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中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遺贈扶養協議的受扶養人一般多是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老人。在遺贈扶養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承擔扶養義務人違反協議不盡扶養義務,受扶養人可以解除合同;受扶養人違反協議解除合同,扶養人可以要求受扶養人賠償自己已經履行部分扶養義務的相應經濟損失。這兩種情況下的訴訟解決方式:前者是以承當扶養方為被告提起訴訟,後者是以受扶養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在遺贈扶養協議履行完畢後,涉及到不動產過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呢?關於第三種情況就比較復雜:遺贈扶養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受扶養人已經死亡,且沒有其他繼承人。在扶養協議中如果涉及到受扶養人的不動產過戶的情況下,現實生活中房管局要求公證部門出具該公證書或法院出具判決書才能予以辦理過戶。
二、撫養遺贈協議糾紛怎麼確定被告?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合同雙方。以此,被告應當是受扶養人。現實中受扶養人已經去世並且沒有法定繼承人。將已經去世的受扶養人作為被告顯然不合適,況且扶養人和受扶養人之間並沒有因為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糾紛。同時,按照一般合同履行中涉及到不動產過戶的,受扶養人依法應當承擔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附隨義務。但是,遺贈扶養協議是集受扶養人生前和死後生效相結合的協議。在受扶養人去世後,才會發生協議約定的不動產過戶的辦理程序。受扶養人不可能履行已按合同中的協助辦理過戶的附隨義務。房屋管理部門為了不承擔風險,往往要求當事人到法院訴訟,然後根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歸屬來辦理過戶手續·的一些協議在簽訂的時候是彼此統一的,但是在實行的過程中既有可能發生爭議糾紛,遺贈扶養協議就是民間簽訂協議的一種。
⑤ 離婚後協議共同撫養小孩,可另一方違反協議,能起訴嗎
可以起訴。屬於民事訴訟范疇。
上述問題,按照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屬於專「撫屬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范疇之一,歸法院管轄。
《民訴法》規定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范圍: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⑥ 協議離婚後子女撫養糾紛的案由怎麼定
最好考慮清楚別動不動就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具體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從離婚訴訟實務來看,由於女性相比男性來說具有以下性格上的優勢,在同等條件下,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男方為了爭取法院的支持,應注重以下證據的准備和提交:
1、女方有惡性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子女成長的。
2、女方長期不在家,不承擔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齡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者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子女成長的。
6、女方收入較低,而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7、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起一定的作用。比如,孩子一直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孩子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生活環境已經很習慣的,同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願意繼續幫助撫養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