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文書
㈠ 如何調解家庭財產糾紛
一般來說家庭糾紛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產、繼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親戚朋友協商解決,不行再找居委會、村委會調解,最後是去法院起訴。
㈡ 簽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簽的協議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回違反法律規定,那麼答,只要雙方就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再明確說下,協議只要是各方的真實意思,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規定,即使不做公證,也是有效的。
所以你說的這個平分賠償款的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的兩個舅舅反悔,是可以以這份協議為依據提起訴訟的。
(2)繼承糾紛文書擴展閱讀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
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㈢ 人死身份證已經注銷銀行卡里的錢怎麼取出來
1、有密碼的憑密碼支取,沒有密碼的憑存款人身份證取。
2、不知道密碼,或者沒有回證件了,先要去公答安機關開死亡證明以及身份證明,然後要所有有繼承權的人一起到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之後才能去銀行辦理過戶或者支付。
(3)繼承糾紛文書擴展閱讀:
我國法律承認繼承製度。財產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後,將死者遺留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財產繼承可分為法律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權證明書,是確認該證明書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繼承遺產的事實的正式文件。
公證機關公證繼承權的任務是報據繼承人的請求,依法證明繼承人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利,發給繼承權公證書,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
繼承權公證書,在首部應寫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和住址。正文部分應寫明被繼承人在何時何地死亡、死後在何處留有遺產、死者生前有無遺囑、繼承依據以及誰享有繼承權等。尾部應寫明製作文書的機關、公證員簽名、製作文書的日期並加蓋公證處印章。
參考資料:
繼承權公證——網路
㈣ 房屋繼承糾紛,我請了律師,開庭時,法庭能當庭判決嗎
我們知道,如果對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從開始到結束需要一定時間。那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多長時間呢?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准。法院會採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是處於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並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在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並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於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㈤ 自己成為了虛假法人代表如何處理
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主體,有獨立的財產。如果公司敗訴,則由公司以其財產承擔責任,和法定代表人沒有關系,也不會影響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變化不會影響判決結果,更不會影響判決的執行。
公司可以委派其他人代表公司應訴,還可以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出庭,法院的判決不違法,不能要求重新審理。
公司委託律師不必法定代表人同意,公司委託律師代表的是公司意志,律師是可以代理公司訴訟事務的。
承擔法定代表人也是由風險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和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受限等。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因此,被法定代表人應主動與公司股東溝通,要求更換法定代表人,如果溝通無效,則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或者通過訴訟解決。
(5)繼承糾紛文書擴展閱讀: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網路-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