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案件
『壹』 民事訴訟合同和行政訴訟合同的區別
1、受案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簡單地說就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2、訴訟程序不同。 民事訴訟是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訴訟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民事案件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經院長和中院兩次批准最長可審18個月,行政訴訟雖然全部是合議制,但一審期限只有3個月,需要延期必須到高院批准,中院沒有延期審批權。
3、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無論訴前、訴中還是訴後的地位和身份始終平等,而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雖然在行政訴訟中地位平等,但在訴前和訴後,兩者關系實為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系。
4、結案方式不同。民事訴訟可以調解結案並且有的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而以協議筆錄的方式結案,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了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幾種情況,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即行政訴訟不得以調解結案(行政賠償案件除外)。
5、賠償方式不同。民事賠償一般要由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負責,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擔責,民事侵權賠償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即嚴格責任為例外。行政賠償最主要的是國家賠償,相對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對在損害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享有求償權。
『貳』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
您好,國有土地使抄用權出讓糾紛要根據合同雙方的當事人確定糾紛的性質。
如果合同一方是代表國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動遷等,則屬於行政糾紛。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拆遷協議糾紛屬於什麼訴訟
徵收補償條例理順了與拆遷有關的法律關系,然而,補償協議的性質在實踐中卻引發了爭議。條例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但條例沒有寫明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實踐中就產生了一些爭議,有的地方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現在面臨越來越多這種訴訟,從理論上加以澄清,實踐中加以明確,這是非常必要的。
一、到底是行政官司,還是民事官司?
1、在新條例實施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於民事合同性質,發生糾紛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是很明確的。而在條例實施後,反而變得不明確了。
2、根據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訂立的補償協議,涉及協議一方當事人是政府部門,另一方當事人是被徵收人,這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協議,因此,作為行政合同走行政訴訟應當更符合協議的公益性質。
3、國務院法制辦的同志認為,單從文字上來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訴訟。我們習慣上說民事訴訟的時候經常說『訴訟』,需要說清楚的時候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按照這個道理來講,指的是民事訴訟比較符合我們一貫立法的邏輯。不過,他也承認,補償協議通常帶有公權性質,以民事訴訟來救濟,的確對老百姓不太有利。
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徵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徵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徵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
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於川建議,可以由起訴方來自行選擇使用何種訴訟。
1、莫的建議:優先行政訴訟,不排除民事訴訟。為什麼?民事訴訟在補償等問題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於某一方。把更多的選擇權留給訴訟參與人,假設我們通過司法解釋做出規范化選擇的話,應該考慮到有利於被徵收人這樣一種傾向性來加以規定,同時也還要留下一定的空間。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程琥坦言:基於起訴人的不同而作為行政或者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案件處理,這不僅涉及到法院內部的分工,還容易導致裁判標準的不統一,在實踐操作中也會產生混亂。
3、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提出了一個解決路徑:建立民事、行政混合的審判庭,這個法庭既可辦民事案件,又可以辦行政案件,尤其是有交叉的案件都交給這個庭來審。
『肆』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專》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只有拆屬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這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伍』 行政案件和律師簽了風險代理合同合法嗎
還是按照合同支付 只要結果和當時合同約定一樣就行了 其實這樣是不規范的
『陸』 政府行政過錯導致合同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答案:b刑事訴訟抄
c行政訴訟【解析襲】刑事訴訟、行政訴訟,這兩個訴訟,不是民事訴訟的范疇,故不是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非常明確是民事案件,合同糾紛也屬於民事案件的范疇。故是屬於中級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柒』 一般行政訴訟案件律師費怎麼收,是簽訂合同
簽訂合同時支付律師費,收費標准要看案件具體情況。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捌』 急、急、急!關於行政合同的一個案例分析。要專業的答案!懸賞80分!
1、民事合同;
2、要看你們爭議的是什麼了~~
A、爭議的是收費問題有關的,屬於行政訴訟;
B、爭議的是施工質量問題的話,屬於民事訴訟!
『玖』 官民間的合同糾紛是行政案件或是民事案件
1.官民間的合同糾紛民事案件,不是行政案件。
2.案件的定性主要根據內涉及的法律關系判斷容。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對當事人造成影響,這就涉及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案件,可以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3.如果行政機關或者行政人員作為以平等主體身份參與民事活動,那就涉及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糾紛就定性為民事案件。例如,某行政單位或者某官員與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一批辦公用品,如果期間產生糾紛就屬於買賣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
『拾』 最高人民法院土地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您好, 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出讓合同》屬於典型的民事合同,理應作為民事爭議進行處理。其理由為:
第一,《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對《出讓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且合同內容是依據《合同法》有關合同一般應具備的主要條款而做出的,表明了《出讓合同》的性質應屬於調整物權關系的民事合同范疇。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5]5號《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宗明義地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即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劃為民事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審判實務中也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作為民事糾紛審理的,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終字第82號關於上訴人時間房地產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玉環縣國土資源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
另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出讓合同》屬於行政合同。其理由為:
第一,《土地出讓合同》的簽訂一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他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國家機關,作為土地的管理者,他負有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管理、監督的職能。
第二,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出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義務存在不對等性,簽訂合同之前,出讓方已將出讓地塊面積、用途、年限及其他限定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此受讓方無從選擇,且受讓方需改變土地用途等約定條件的必須徵得出讓方同意。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為行政行為之一。由此決定了《土地出讓合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