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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文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07 08:11:16

① 請問別人出版的書,我用來朗誦,成為有聲小說,僅供娛樂,不作商業用途,算不算侵權

只要你和作者說明一下你的用途並且作者同意才可以。

② 採集新浪娛樂內容 算侵權嗎

有兩種情況:如果新浪允許轉載,在採集時要註明內容來自新浪娛樂,則不算侵權,如果不註明那麼屬於侵權。如果新浪明確規定不允許轉載,違者必究,那麼不管是否註明來源出處,都屬於侵權。

③ 做一個娛樂性的網站數據去哪裡弄,摘抄別的網站上的數據,不侵權嗎

侵權!不過你可以在網站寫清楚轉載於何處,這樣還是比較好的鑽空子!

④ 為什麼那麼多娛樂文章配圖明星照片沒有人告侵權

娛樂新聞和娛樂文章配圖選擇的明星照片基本都是公開的沒有版權的,正向的新聞也能給明星帶來流量的,一般也沒有明星去和他們糾結侵權問題。

⑤ 娛樂場所受傷以合同糾紛還是以侵權糾紛,哪個更好

你好!個人認為如果是身體受到傷害,案由以侵權糾紛為宜。如果是財產受到損失回則以答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宜。純屬個人觀點,建議詳詢當地律師。
參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⑥ 寫娛樂方面文章引用明星圖片算侵權嗎

關於文章,網站上的文章一般都會註明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轉載註明出處是對其版權的承認,不能算侵權。轉載報紙上的文章也是一樣,文章寫出來便是給人閱讀,轉載報紙上文章自然也不能算侵權。

⑦ 調侃娛樂明星侵權嗎

依據:《中華人民抄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⑧ 在貼吧中轉載網站的娛樂新聞,但是我會標明出處,是否侵權

這樣應該不算侵權吧

⑨ 我准備在頭條號寫娛樂,使用明星照片侵權嗎

你如果未經明星本人同意,使用他們的照片這是一種侵權行為,
建議你不要使用。

⑩ 在今日頭條上轉載一些娛樂采訪的視頻,算侵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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