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合同
Ⅰ 合同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視為解除合同嗎
如果雙方均未履行合並不能視為解除合同,但是可以協商解除合同,並專對合同履行准備方面的損屬失進行處理,釐清雙方責任即可。
要看具體合同條款判斷,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一般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後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的一方若無法證明其不履行有免責事由,會構成違約。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一旦合同到達終止時間,可以自然終止,但一般不影響違約責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時履行,雙方都沒有履行,可能導致雙方違約,按照違約條款確認各自的違約責任(違約條款不一定是對等的,而且很可能違約計算標准也不相似)。
Ⅱ 我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書怎麼辦
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文件:
1、申請書。
申請書提交一式兩份(被申請人為二人的,提交一式三份),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日期寫申請仲裁當天日期。
2、證據材料目錄並附證據。
證據材料目錄由提交人簽名,日期寫提交當天日期。證據材料目錄及證據均提交一式兩份(對方當事人為二人的,提交一式三份)。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需正反面復印在同一張紙上,身份證原件由仲裁工作人員核驗後交回申請人。
4、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從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上列印,提交一份。
5、送達地址確認書(當場填寫一份)。
6、委託代理文件。
委託律師代理勞動仲裁的,律師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授權委託書》、《律師證復印件》。
辦理流程:
申請仲裁。
攜帶上述材料向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領取通知書。
提交申請書後大約半月左右,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通知書,包括《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出庭通知書》。
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程序進行勞動仲裁。
(2)未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者在仲裁程序中一般提交如下證據:
1、書面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包括工資條、銀行對帳單、工資領取簽字表等);
3、社保繳費證明,包括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XXXX年度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帳單》、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列印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4、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6、「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7、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8、考勤記錄;
9、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10、能夠證明仲裁申請事項的其他證據材料。
此外,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業務文件、介紹信,以及往來電子郵件、簡訊、微信等材料也可作為證據提供。
Ⅲ 已離職,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比較簡單。
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意思是:你朋友的社保沒有停保,一直在交。
原公司回一直在交答你朋友的社保,新公司就無法辦理你朋友的社保繳費(不能重復買),所以無法確立勞動關系。
建議你朋友拿身份證到社保中心查詢目前的社保繳費狀況,一直幫她繳費的公司就是要聯絡的。
查出之後,要求該公司立即停保,否則按照勞動合同法可以追究你朋友無法就業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依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Ⅳ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