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六大特徵
『壹』 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麼,保險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內保險人對風險的保容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貳』 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哪些主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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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涉及的面很廣,種類很多,按合同的標的可作以下分類:(一)財產保險合同在這里,財產保險是狹義的,這里所講的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法人組織的有形實物為標的的保險合同。按照我國現行企業財產保險的有關規定,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3、個體工商戶接受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來料加工、裝配、代銷、代修業務,而合同規定個體工商戶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企業財產保險的標的,按有關規定可以劃分為可保財產、特保財產。特保財產是指必須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才能參加保險的財產,這類財產主要包括:(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可保財產是:(1)屬於被保險方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方負責的財產;(2)由被保險方經營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方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其特徵是:第一,貨物運輸保險的標的是運輸途中的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但是,國家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的物品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物品等,不能參加貨物運輸保險。第二,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方,必須是對保險財產有利害關系的法人,如貨主、發貨人、托運人或者承運人。第三,貨物運輸保險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運程來計算的。第四,保險貨物的運輸方式,包括海洋船舶運輸、陸上鐵路或公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三)運輸工具保險合同運輸工具保險包括船舶保險、機動車呀輛保險、飛機保險等。船舶保險分為定期保險和和你航程保險兩種,保險期以1年為限。法人組織可以就本單位的一切機動船舶與非機動船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船舶保險。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試航的船舶、石油鑽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不在保險船舶的范圍內。船舶保險的標的包括:(1)船體;(2)機器、儀器及用於航行的設備(其中包括舵、桅、錨、櫓、子船);(3)特別約定的船舶附屬設備。
『叄』 由於保險合同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而使保險合同具有的特徵是什麼
由於保險合同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而使保險合同具有的特徵是最大誠信合同。
『肆』 什麼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麼特點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首先,保險合同應當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自願協商訂立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其次,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論投保人是個人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與保險人之間都沒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內容必須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險合同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保險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或者說是一種機會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確定的。這是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繳付保險費為代價,得到一個將來獲得補償的機會,而保險人則以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給予補償為條件,換取一種無償收取保險費的可能。付出代價的當事人最終可能是一本萬利,也可能是一無所獲。當然,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是就單個具體的保險合同來說的,如果從總體上看,保險費與賠償金額的關系是依據概率計算出來的,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都是肯定的。 第二,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種合同在訂立時,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內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保險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是由保險人或保險人的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決定的,在此基礎上,每一個保險人還可以再根據自身承保能力確定承保的條件,規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規定每一條款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與否的決定,也就是要麼接受保險人提出的條件,要麼不簽訂合同。保險合同的這一特徵的形成是隨著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手續盡量簡化,方便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又要求加強對保險合同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第三,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供的情況,這些情況主要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保險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及資料的基礎上,再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然後才決定是否承保,並進一步確定保險費率。所以,保險合同所具有的誠信程度應當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誠信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都必須講究誠實信用,不允許有欺詐、蒙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