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簽不簽啊
Ⅰ 公司讓我們簽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公司不承認怎麼辦
公司讓我們簽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公司不承認,可以去法院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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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離職時未簽訂《競業限制相關協議》,但在入職時簽訂了一份《保密及競業協議》需要履行競業義務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需要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未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綜合上兩條法律條款,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Ⅲ 離職證明和競業限制協議簽不簽有必然關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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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但沒有簽競限制協議開始通知,協議能生效嗎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但沒有簽競業限制協議開始通知的,與協議能否生效間沒有任何關系。
如果職工與單位所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的,所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就合法有效。
至於在職工離職後,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會對職工產生約束力,還要看單位是否按規定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該競業限制協議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Ⅳ 「競業限制協議」,不簽就要辭退怎麼辦
要看員工是處於試用期還是屬於正式員工,如果在試用期,那麼員工就需要簽,否則員工是可以被辭退的。如果員工已經是正式員工,單位如果以此辭退員工的話,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Ⅵ 公司要求員工離職是簽競業限制協議,員工就必須簽嗎
勞動者申請離職後,公司才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那麼公司做法違反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容可以拒簽,而且反映到當地就業局解決。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協議必須與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而且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公司就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協議的補償金。
Ⅶ 申請辭職,公司要求簽競業限制協議,不然不辦離職手續,該如何處理
您好,如果沒有服務期限制的,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提出辭職即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需要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的,可以不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起訴。
Ⅷ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公司不給補償金怎麼辦
如果企業不支付補償金,員工的保密義務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