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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公證

發布時間: 2020-12-07 11:33:43

⑴ 醫調委出示的調解協議書如何辦理司法公證,求知情者詳述,謝謝啦

全稱:醫患糾紛抄人民襲調解委員會。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其主要職責是: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醫調委內設接待受理部、調解部、指導部、綜合部,下設部分工作站。

⑵ 私底下簽和解協議 雙方達成了共識,還需要律師公證嗎

協議雙方、各方當事人簽字即成就或生效,對當事人各方產生約束回力。通過答公證的協議承載了法律程序效力,使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公證程序不是協議法定的必須程序,當事人具有自我選擇權。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⑶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需要公證或司法確認嗎

最好辦理司法確認手續,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於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確認身份關系的;
(三)確認收養關系的;
(四)確認婚姻關系的。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將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建立的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參照本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立案後委託他人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司法確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⑷ 村委會的調解協議書有必要到公證處公證嗎

如果怕違約後上法院,那就公證,因為公證書是第一證據。

⑸ 法院和解協議還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這個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和公證的效力不相上下。

⑹ 房產糾紛已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去公證處公正或是司法確認,二者之間的法律效力有什麼不同

公證能證明你的房產糾紛經人民調解這一過程的真實性,你接受調解時你的主觀意識的真實意表示,但對於人民調解協議書內容的是否合法不具備確定性。而司法確認不僅確認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主體地位的合法性,還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了確認。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另一方是有權請求法律強制執行。

⑺ 工商部門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可以進行公證嗎

一般不可以,因為該調解協議並非是在公證處製作的,因為公證內容需要守著公證員進行陳述,還要做筆錄。

⑻ 執行和解協議可否進行公證

關鍵還是要看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如果是一方放棄了權利,則相當於執行結內束,也無需辦公證容;如果是一方滿足了另一方的要求,則也是執行結束,則也無需辦理公證。第三種是相當於雙方達成了另外一種履行方式或者協議,雙方可以在此基礎之上簽訂一個補充協議,如果這個補充協議類似於債權文書可以執行,則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⑼ 調解協議書公證後是否立即生效

您好,一般是的。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而今後,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後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於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意味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為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後,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⑽ 人民調解協議書能否進行公證

調解書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了,所以不用公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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