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反悔
⑴ 簽完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反悔嗎
這個是你們雙方的協議,只對你們有效,對外是沒有效力的,後悔就自己承擔協議里的後果。
⑵ 婚內財產協議能反悔嗎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一方有重大疾病以及一方隱藏、轉移、揮霍財產等版情形之外,法律權不認可婚內分割財產。所簽訂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2、如果是以離婚為目的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如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反悔。一經反悔,法律上視為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
3、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間預約定財產歸屬,可以對婚姻期間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經約定,不得反悔。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⑶ 婚後,夫妻簽了婚內財產協議,個自財產歸各自所得,請問離婚了一方反悔還有效嗎
一,婚後不能對婚來前的財源產約定反悔,因此反悔無效。
二,婚後雙方對財產約定的,一般在離婚時按約定執行。
二,離婚前雙方是如何商議離婚協議的?因離婚協議是離婚前協商,離婚後執行並且必須得到公證。因此雖然離婚後可以再次協商,但必須得到對方同意。
⑷ 婚內財產協議,財產全歸女方
1、《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回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答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⑸ 如何撤銷婚內財產協議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版產歸各自權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政府不備案,就談不上撤銷。徹底銷毀以後絕對不再出現就是「撤銷」了
⑹ 請問在婚內進行的財產分割協議,協議上有註明,如果日後要離婚,此協議有效嗎
此協議如果是出入對某方的行為限制而做出的懲罰性條款, 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一方確有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的除外。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作用及效力
本文介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五大益處、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用約定以及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對於婚內財產協議應該如何簽訂更好,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參照下文:
(1)體現夫妻關愛
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2)體現個人價值
對於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於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4)財產分割便捷
雖說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願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後爭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准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5)減少決策紛爭
有的說,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後的紛爭。
2.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3.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⑺ 婚內財產協議書明確房子歸我了離婚對方反悔法官會怎樣
夫妻雙方一致同來意簽定的源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沒有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法律也是支持的。如果離婚時一方反悔,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簽定時存在欺詐、脅迫、隱瞞等有情形。若不能舉證,法院不予支持反悔的主張。
⑻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一方反悔還有效嗎
應以其再犯這前提,否則,條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