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區別一:勞務代理協議書是代理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書。代理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人事政策規定,為用人單位辦理各項勞動人事管理事務以及政策法規與管理咨詢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
區別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至用工之日起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法律強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務代理協議並沒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必須簽訂
區別三:勞務代理協議格式內容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要求
勞動合同就有明確要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B. 保險公司勞動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麼不同
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版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權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是沒有底薪的。
一、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現行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代理人主要存在兩種僱傭形式:一是職業保險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險公司職工從事保險營銷。
C. 怎麼從合同上區分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代理人合同主要運用於保險行業,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范疇,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協商一致簽訂的,屬於約定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證據。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簽定的都是代理合同,並非僱傭合同(勞動合同)。但是代理人要遵循公司的上班打卡制度,而且遲到、請假、曠工都要罰錢。代理人並不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也享受不到社會保險,部分保險公司在代理人入職時還收取押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D. 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從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勞動者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2、從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看,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從個人代理人的傭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代理人傭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後服務所需費用。並且在傭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稅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4.從對個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個人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實行的是單兵作戰的形式,無論代理人到哪裡去展業以及去多長時間,每天有什麼工作量化標准,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並且大多屬於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5.兩者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所述按照《保險法》第六章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所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只構成保險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E. 保險業務員入司是簽勞動合同還是代理人合同如果是代理人合同,那麼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嗎
一般是簽代理合同,而一般簽理勞動合同的才是正式員工。:
代理人合同首先考取代理人資格證;有效期為三年。註:必須在所考公司之名號,做代理服務。代理成功一次可收傭金。無月工資。
勞動合同可在所簽的年限下領取月工資。論性質:前者是代理人合同。可在不能出單的情況下隨時出司。後者:僱傭關系合同制。必須年滿才能解除合同。違約者會被處罰違約金!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人也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
您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並非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因此,您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保險公司無須為您辦理社會保險,你如辭職,也無須提前一月向保險公司申請。
本案中保險公司與其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員工簽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規避用工風險,也有可能是出於編制上的考慮,總之不管如何,公司的這種不法行為致使員工無法享受勞動法賦予的種種權利,是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
(5)代理合同是勞動合同嗎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F. 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沖突嗎
不沖突,勞動合同是存在勞動關系,代理合同是產品品牌之間的授權協議
G. 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動法苑胡泉答復: 這主要是因為保險代理人很多都是兼職的,他本版來就有自己的專職工作,利權用自己的業余時間從事保險推銷。因此和其它公司專門招用的銷售人員關系不同。 我們國家是將一個勞動者與其全職工作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承認它是標準的勞動關系,因此兼職人員與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是有區別的。你說的代理人那就更與勞動法無關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民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它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是適用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來調整的,而不適用勞動法。
H. 關於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問題
代理合同不給你繳納社保,沒有底薪(底薪是責任制的,完成多少任務拿多少底薪,而且只給半年或一年的底薪),一般銷售行業都是簽這種和業績掛鉤的合同的;勞動合同給交社保,有無責任底薪。待遇自然是勞動合同比較可靠一點,因為不確定因素比較少。
舉個例子:
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是沒有底薪的。
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拓展資料
代理合同: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