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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7 14:45:42

『壹』 連續2次續簽勞動合同後就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貳』 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包括三次嗎

勞動者連續與用人單位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需要第三次在簽訂勞動合同版的,如果勞權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叄』 有員工簽訂過2次合同後,第三次本人同意後,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兩次合同後,如果職工要求簽訂回固定期答限勞動合同的,仍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在續訂合同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肆』 連續簽訂過兩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根據勞動合來同法第十四條,無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與同一個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表示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可一直工作至退休年齡,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伍』 連續二次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是否應該是無固定合同,如果公司還是簽固定期限合同,應該怎麼辦呢

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

(5)簽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陸』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連續訂立的兩次是指從08年1月1日開始有過兩次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次數,時版間長短沒有限制(只要是固權定時間的),第三次續訂的時候就應該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除非公司和你本人協商,自己同意,還是可以再續訂固定的。
具體依據是: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柒』 在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雙方是否還可以自願約定一年一簽

如果勞動者提出自願抄一年一簽的,可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當然,如果勞動者主動要求再行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法律了允許,我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主要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的,勞動者主動提出一年一簽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如果再次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予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捌』 公司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不再和勞動者續簽嗎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條的情形,勞動者願意續簽並且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續簽,而且還得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是法律規定,你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續簽,但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就不主動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簽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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