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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5條

發布時間: 2020-12-07 17:05:38

1. 合同法九十五條是什麼意思我於2010年3月9日買的商品房,當時合同上約定交房期限是2010年7月31日。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回,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答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雖然合同上約定「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因此,只要對方沒有催告你是否行使解除權,你的解除權就沒有消滅,當然不算超出有效期限了。
由於是對方違約,你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照合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2.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解除權異議期的問題,是否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五條關於解除權消滅的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適用於《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
專《合同法司法解釋屬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 關於《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一些問題,急啊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版條:「贈與權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你的贈與合同已經公正過了,故無法撤銷。

2、但是根據195條,此條規定的是贈與合同當事人的情事變更抗辯權。這一條的效力要大於上述的186條第二款。也就是說,你可以以你贈與後將導至生活的困難為由拒絕履行贈與合同。這種拒絕履行不視為違約。

3、如果上訴到法院,你可以要求法院支持你的抗辯,即支持你如果仍然贈與將導致生活困難。如果法院支持了,你就可以拒絕履行合同(但這個合同仍然在法律上是成立的,無法撤銷);如果不支持,你的姐姐有權要求你做出變更登記手續。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4. y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條!

第九十三抄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 合同法95條什麼意思

《合同法》第抄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比如:張三住在上海,他和北京的一家賓館簽訂一份合同,約定在今年張三隻要到了北京,賓館就要在本賓館之內安排一間房間讓他住宿(也就是賓館必須保證總有一間空房,不能把房間都讓人給住了),可是張三今年一直沒到北京來,就屬於「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又如:張三與賓館約定,只要他來北京賓館就要在本賓館之內安排一間房間讓他住宿,可他老不來,賓館急了,對他進行了催告,張三在合理期限仍不來北京,他的權利就消滅了。

6. 簽定無個定期限勞動合同95年的巜勞動法》那條那款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看2008.1.1起實施的勞動合同內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比勞動法容的規定更完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7. 當合同法45條與95條相沖突時法院應該怎樣判決

法律的適用的基本原則是:下位法服從於上位法、先法服從於後法、專一般法服從於專業法。合同法與屬環境保護法屬於同位法,如果涉及問題是環保方面的則吸收環境保護法的原則,如果是涉及合同方面的則要吸收合同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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