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網路侵權司法解釋全文

網路侵權司法解釋全文

發布時間: 2020-12-07 17:32:06

1. 怎麼樣才算構成網路侵權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來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源,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 最高院新發布的《網路侵權司法解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點:

首先.搜索不及時屏蔽難逃追責。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法律責任,「避風港」規則應該是網路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最常且最愛引用的規則。以搜索為例,在很多糾紛中,網路都聲稱對使用搜索技術自動形成的搜索結果不承擔責任。根據最高院最新發布的《規定》,網路等搜索平台想要繼續憑此免責就沒那麼容易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實踐中,網路等搜索平台屏蔽或斷開鏈接是否「及時」,卻很難拿捏。對此,最高院《規定》第6條指出,是否「及時」當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確程度,網路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對於網路等搜索平台,只要收到被侵權人上述通知,即應對相關內容或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換句話說,網路等搜索平台只需對申請刪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應該採取相應措施。此外,對於惡意刪帖,《規定》也做了制度安排,惡意申請刪帖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院《規定》第7條指出,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可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用戶侵權網站也會當被告

在過往很多訴訟或糾紛中,網站對於其注冊用戶或其他類型用戶的發帖行為均主張不承擔責任。具體到個案中,很多被侵權人因為無法確定注冊用戶的身份信息,使得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根據最高院《規定》第3條指出,被侵權人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 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網路侵權行為有很多種表現形式,大家對此沒有很深的理解,不清楚哪些屬於網路侵權行為。因此,當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時候卻不知道。那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近年來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權的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要求通過立法規制網路侵權。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有三點: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該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規定受害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情形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受害人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即可免於承擔侵權責任;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判斷採取措施之是否及時及計算損害的擴大部分,應當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之時點為准。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判斷被告是否知道,應采客觀標准即網路服務行業的其他經營者處於同一情形是否知道,而不是主觀標准即被告自己當時是否知道,自不待言。但考慮到現代互聯網信息爆炸的實際情形,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高、過嚴的注意義務並不現實,從本條3款規定的內容及安排順序解釋,無論是判斷被告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判斷其是否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均可以接到通知為基準。接到通知,即構成知道,接到通知後仍未採取必要措施,即應判決該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4. 網路侵權如何界定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網路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互聯網的廣泛應用空前地改變了人類的生存、生活與生產方式,為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開拓了一個廣闊而貼近的空間,給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與此同時,民事主體的權益也伴生性地受到來自網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對於各種網路侵權行為,雖然部分問題可以通過類推適用傳統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加以解決,但更多的問題現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正如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基此,「網路」這一與人們日益緊密相關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倫理道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加強對網路法律問題的研究,加快網路立法的進程,在保證網路的暢通、高效、安全運行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之間構建一種和諧有效的平衡,實現網路與法律的「聯姻」是時代賦予的理論使命和實踐任務。網路侵權界定: 網路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5. 網路侵權的侵權界定

網路案件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案件的一些顯著特徵,如網路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這些特點無疑動搖了傳統管轄的基礎,使法院對網路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網路是技術含量極高的領域,其舉證、質證、確認救濟方式無一不與技術有著密切聯系。因此,確認管轄權時,還要對法院能否應對技術問題加以考慮,在審級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備條件的法院集中受理,從而為案件的及時解決創造便利條件。中國應加快網路立法,盡快解決傳統法律不適應網路空間之處,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借鑒外國的司法實踐,針對網路特性,制定出一套適應中國當前司法形勢的管轄制度。具體可表現為堅持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對侵權行為地認定,贊成《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觀點,「侵權行為地」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的認定首先應堅持禁止一定因素作為確認管轄權的基礎,同時應確立合乎目前國情的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素,如被告對侵權結果地預知並故意希望侵權結果在該地實現,則這類侵權結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最高法院於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該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以及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條在一般情況下明確了管轄地,但當以上兩地均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於把「侵權結果發現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即與民訴法的規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6. 網路侵權投訴法律法規有哪些

網路侵權投訴法律法規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三條 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網路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原告僅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路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四條 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路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原告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路用戶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准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確程度,網路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七條 其發布的信息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錯誤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相應恢復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路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
(三)該網路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
(四)該網路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公開個人信息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等信息來源所發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與前述信息來源內容不符;
(二)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
(三)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但網路用戶拒絕更正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仍然發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條 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路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僱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路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路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十七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7. 關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

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有很多種表現形式,大家對此沒有很深的理解,不清楚哪些屬於網路侵權行為。因此,當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時候卻不知道。那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近年來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權的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要求通過立法規制網路侵權。本法適應這一要求,設立本條。本條設3款: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該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二款規定受害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情形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受害人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即可免於承擔侵權責任;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判斷採取措施之是否及時及計算損害的擴大部分,應當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之時點為准。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判斷被告是否知道,應采客觀標准即網路服務行業的其他經營者處於同一情形是否知道,而不是主觀標准即被告自己當時是否知道,自不待言。但考慮到現代互聯網信息爆炸的實際情形,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高、過嚴的注意義務並不現實,從本條3款規定的內容及安排順序解釋,無論是判斷被告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判斷其是否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均可以接到通知為基準。接到通知,即構成知道,接到通知後仍未採取必要措施,即應判決該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