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合同糾紛
1. 經濟糾紛,沒有合同我司給展會公司轉兩萬,但是展會公司沒有給我們搞到展位,在哪裡立案起訴
屬地管轄,他的遷移這一手非常厲害。現在只能進行屬人管轄,你可以向你司本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以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警報案。
2. 展會合同糾紛我方想退展展會方不讓
可以收集相關材料,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3. 會展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很多會展汗的組織者和參展商之間的約定,就是一張「參展通知書」而已。這是遠遠不夠的。會展合同應當是許多約定的綜合體,甚至是許多合同的綜合體。 下面是一個比較成功的中等規模的展覽會所列出的有關文件: 1、參展申請表 2、楣版和會刊回執 3、會刊和媒體廣告回執 4、酒店預訂回執 5、會議回執 6、進館展品清單及設備清單 7、商務旅遊考察申請回執 8、水產行業招商引資洽談會申請回執 9、特殊展台製作申請回執 10、參觀者邀請函 11、網上宣傳回執 12、物品租賃回執13、報價單14、廣告價格表 15、租賃物品報價書 16、展覽場地圖 17、其他展會注意事項 此外,會展組織者除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外,還應該對參展商負有其他的義務和責任。比如,在《關於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加強商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展覽會期間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主辦單位應及時協助商標所有者予以制止,並將商標侵權行為、商標糾紛發生及處理情況,通知有關組團單位;對於不能認真履行或推卸商標管理責任,玩忽職守的主辦單位或組團單位,參展企業可隨時向對外經貿部門反映。
4. 最高人民法院新案由有沒有追償權
您好,案由中並沒有單獨命名為「追償權」的案由。具體內容可參照《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3年修訂)》。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摘錄部分)
十、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5)旅遊合同糾紛;(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121、演出合同糾紛;122、勞務合同糾紛;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124、廣告合同糾紛;125、展覽合同糾紛;126、追償權糾紛;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5. 會展領域常見的無效合同有哪些
展覽合同糾紛的表現:
1、勞動糾紛 2、展位糾紛 3、規模縮水糾紛 4、偷換主題糾紛 5、克隆損害糾紛 6、騙展糾紛
無效合同有五種情形: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准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6. 承攬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承攬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法》第251條規定了常見的幾種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為其加工製作成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亦稱來料加工合同。如服裝店為人縫制衣服;裝裱人為人裱字畫。
2、定作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原材料,為定作人製作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如木器廠用自備材料為定作人製作傢具。
3、修理合同即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定作人為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機件、配件可由承攬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復制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製作一個或數個成品,定作人接受復製品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如承攬人為文物部門復制文物,製成復製品用於展覽。
5、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7. 合同糾紛下的具體案由
1、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2、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3、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4、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5、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8、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9、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10、懸賞廣告糾紛
11、買賣合同糾紛
12、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13、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14、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15、互易糾紛
16、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17、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18、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19、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20、拍賣合同糾紛
21、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2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24、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25、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6、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7、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28、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9、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0、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3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2、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33、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4、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35、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36、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37、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8、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39、供用電合同糾紛
40、供用水合同糾紛
41、供用氣合同糾紛
42、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43、贈與合同糾紛
44、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45、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46、借款合同糾紛
47、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48、同業拆借糾紛
49、企業借貸糾紛
50、民間借貸糾紛
51、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52、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53、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54、保證合同糾紛
55、抵押合同糾紛
56、質押合同糾紛
57、定金合同糾紛
58、進出口押匯糾紛
59、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60、銀行卡糾紛
61、借記卡糾紛
62、信用卡糾紛
63、租賃合同糾紛
64、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65、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66、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67、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6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69、承攬合同糾紛
70、加工合同糾紛
71、定作合同糾紛
72、修理合同糾紛
73、復制合同糾紛
74、測試合同糾紛
75、檢驗合同糾紛
76、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77、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78、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79、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8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8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82、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8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8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5、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86、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87、運輸合同糾紛
88、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9、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0、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2、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4、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9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6、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97、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98、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99、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00、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01、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02、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03、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4、保管合同糾紛
105、倉儲合同糾紛
106、委託合同糾紛
107、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108、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109、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110、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1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2、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3、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4、行紀合同糾紛
115、居間合同糾紛
116、補償貿易糾紛
117、借用合同糾紛
118、典當糾紛
119、合夥協議糾紛
120、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21、彩票、獎券糾紛
122、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2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2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2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2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28、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129、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130、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131、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13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133、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35、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136、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137、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138、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139、旅遊合同糾紛
140、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141、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142、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43、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44、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45、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6、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47、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8、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49、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50、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51、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52、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53、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154、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155、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156、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57、演出合同糾紛
158、勞務合同糾紛
159、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60、廣告合同糾紛
161、展覽合同糾紛
162、追償權糾紛
163、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164、不當得利糾紛
165、不當得利糾紛
166、無因管理糾紛
167、無因管理糾紛
8. 會展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是
眾所周知,展覽業中組織者的主要收入來源於參展企業。會展組織者為參展商提供內包括尋找場地,容劃分展台、招來觀眾等服務,參展商因此給付會展組織者參展費、 展台租賃費等報酬。由於會展匯聚巨大的信息流、技術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參展商希望通過會展這個平台集中展示,批量促銷、推出新產品、尋找新客戶。會展組 織者與參展商在這種相互需求關系的作用下,二者通過訂立會展協議書、參展協議書,約定會展活動中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形成合同法律關系。在我國會展法律法 規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會展活動中會展組織者與參展商之間所訂立的合同,對於調整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防止糾紛的產生、妥善處理 會展中的問題,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合同法》還沒有將會展合同單列,會展合同在我國還屬於無名合同。對於無名合同而言,除了應類比適用《合同 法》的相關規定外,還要適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參照合同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進行處理。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會展法,因此相關領域內的法律如《合同 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商標法》等,還將起重要的調整作用
9. 我國合同糾紛處理制度有哪些新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結束了我國沒有仲裁法典的時代專,確立了仲裁法屬律制度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標志著我國仲裁製度的進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內容,反
映了仲裁的本質特徵,符合仲裁製度發展的客觀規律。仲裁法所確立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與國
際仲裁製度相符,表明了我國仲裁製度在與國際仲裁製度接軌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