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漲工資
① 漲工資了是否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不需要重新簽訂,只要變更工資條款。如果有工資變更確認單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仍在存續期間內,只需變更工資條款即可。
② 續簽勞動合同時怎麼提加工資
可以來和用人單位協自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③ 勞動合同續簽 公司不給我漲工資的情況下我拒絕續簽有沒有補償金
如果用人維持上年度工資待遇不增長,主動提出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拒版絕簽署的權,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這兩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維持原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原約定工資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工資的
(2)原約定崗位出現調整導致工作量增大,而工資不變的(這個屬於降低約定條件)
(3)明顯違背同工同酬原則的(需要你自己舉證和你同樣工作內容的員工工資與你差距很大)
(4)用人單位有其他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行為的,比如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強令勞動者超時超量工作又不給於補休或加班工資的。
④ 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加薪的可能
根據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可選擇勞動合同續訂即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勞動合同。在續簽合同時,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合同終止不續簽,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反之則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公司只要維持原待遇,並及時主動執行勞動合同續簽,那麼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面對在職人員提出的加薪申請,公司可以有權拒絕,並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想利用續簽合同藉以加薪,還是要慎重考慮。保險起見還是勞動合同續簽後,總結自己的加薪籌碼,遞交一份正式的加薪申請,並與你的上級和人力資源認真的進行一次溝通,表明你需要並應該加薪的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⑤ 漲工資了是否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不要重新簽訂,只要變更工資條款。如果有工資變更確認單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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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工作,公司不提這件事,我想續簽合同並且想要要求漲工資,該怎麼辦
如果合同到期一年都沒簽新合同,可以去仲裁申請單位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回資。
《中華答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⑦ 求助,過兩個月單位要續簽勞動合同了,我想漲工資
1,你可以提出,仍要單位同意。
2,但要有準備,若單位不同意,堅持原合同的工資,續簽不成,雙方勞動關系結束,也得不到經濟補償。
⑧ 續簽合同時漲工資了,那合同期當月的工資該怎麼算
不通氣的工作是你當時簽合同是現在工資 他是固定的 欠了多少錢就是多少錢 跟你 轉正後的工資是不相乾的
⑨ 漲工資勞動合同用更新么!!!!!!社保公積金還是按照漲工資之前的標准繳納
漲工資後勞動合同不一定需要更新,填寫薪資調整單並由員工本人版簽字確認權存檔即可。多數地方社保公積金是一年核定一次基數,所以五險一金基數暫時不變是可以的,下次核定基數時根據前12個月平均工資調整為新的基數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只要是漲工資而不是降工資,合同中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就不需要更新勞動合同。
⑩ 勞動合同續簽,公司不給我漲工資的情況下我拒絕續簽有沒有補償金
如果用人維持上年度工資待遇不增長,主動提出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拒內絕簽署的,沒有賠償。
《勞動容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這兩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維持原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原約定工資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工資的
(2)原約定崗位出現調整導致工作量增大,而工資不變的(這個屬於降低約定條件)
(3)明顯違背同工同酬原則的(需要你自己舉證和你同樣工作內容的員工工資與你差距很大)
(4)用人單位有其他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行為的,比如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強令勞動者超時超量工作又不給於補休或加班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