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判決書
『壹』 婚約財產糾紛案,我是男方(原告)一審判決書女方應還男方x萬元, 判決書下來了女方不服判決,我從
婚約財產糾紛案,我是男方(原告)一審判決書女方應還男方x萬元, 判決書下來了女方不服判內決,可以上訴容,如果沒有上訴,對方不付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
婚約財產糾紛此類糾紛主要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34條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相關規定。
『貳』 婚約財產糾紛判決書下來後多久法院執行
原則上在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屆滿後債權人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若當事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實行財產保全,即查封或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
『叄』 婚約財產糾紛,已開庭,多久能下判決書,時間
理論上6個月是審判限度在這期間判決完都可以,一般來說一個月就可以
『肆』 婚約財產糾紛簡易程序會當庭判決嗎
如果復案情簡單、法律關系不制復雜、事實清楚的,人民法院有可能當庭宣判。這是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等因素決定的,法律不作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只要在審限內作出裁判即可,是否當庭判決就要根據個案不同來決定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伍』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林臨民初字第90號的判決內容
任江懷與李相菊婚約財產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5)林臨民初字第90號
原告任江懷,男。
委託代理人劉秋根,安陽市殷都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相菊,女。
原告任江懷訴被告李相菊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江懷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相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在2014年12月30日經人介紹認識並一起生活,2015年2月9日被告外出不知去向,後在臨淇旅社找到被告。當時被告提出要彩禮款四萬元,2014年12月30日原告和哥哥一塊去被告家送去三萬元現金和一萬元存摺,還有原告身份證,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收據。後原告去前寨信用社查詢,才知道於2015年2月8日被告將一萬元存款取走,現原告起訴: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彩禮款4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相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14年12月30日典禮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同日原告任江懷給付被告李相菊彩禮款現金30000元及10000元存摺共計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今收到條一份。
上述事實有今收到條一份、原告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所有證據經庭審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彩禮是指男方為與女方締結婚姻而給付女方或其家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本案中原告人任江懷給付被告李相菊彩禮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今收到條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還40000元彩禮款,因原被告已同居生活,故酌情判決由被告李相菊返還原告任江懷彩禮款30000元。被告李相菊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相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任江懷彩禮款3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相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志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嵐
『陸』 婚約財產糾紛判決書下來了,我是被告沒有經濟償還怎麼辦會不會拘留我我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柒』 婚約財產糾紛判決書下來了原先被告凍結的財產會自行解凍嗎
婚約財產糾紛判決書下來了,原先被告凍結的財產。向人民法院申請是可以進行凍結的。
『捌』 婚約財產糾紛判決書下達五年,彩禮一直無法返還怎麼辦
您好
如果是判決明確要求對方歸還彩禮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還是不行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執行還款事宜。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