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患糾紛的看法
Ⅰ 面試:1,如何對待醫患糾紛2,如何看待現在很多醫生跳槽事件!
1.回答如下:
醫患之間存有問題,醫患關系緊張不應成為醫務人員不良行醫行為、社會公眾與患者不良就醫行為的理由。患者對醫務人員表示信任的接近一半,而醫務人員認為醫患之間相互信任的更低。拋開一些技術上的客觀因素,本調查結果證實,醫患關系並未到非常緊張的狀況,相反是社會公眾及醫務人員在認識上有所誇大,特別是醫務人員對醫患相互信任的比例較低顯示出這一點。
另外,醫務人員包括醫學生對醫患關系表示出了比患者群體更多的恐慌和擔心。這種心態會影響到他們對待患者的態度和處理方式,有可能引發新的醫患糾紛,加劇醫患關系的緊張程度。
2.回答如下:
針對醫生頻頻跳槽的現象,我認為要全面看待這個問題。「首先,醫生跳槽甚至改行都不算新鮮,當年孫中山、魯迅也都是從醫生改行的」。現在醫生跳槽有一個新動向,就是越來越多的人因對大環境不滿意而跳槽。我認為,醫療行業需要精英,需要創造一個能留住人才的環境。醫生轉行短期內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但從長遠來看,不利於醫療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醫生跳槽有利於人才的合理分配。在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醫院,每個科室的人才梯隊往往呈「金字塔型」,住院醫生位於金字塔底層,人數較多,而教授位於塔頂,只有一個。而我國很多大型綜合醫院是「倒金字塔」,教授一大堆,年輕醫生很難出頭。因此,他們跳槽到其他醫院,有益於醫療人才的合理配置。對病人來說,不必擠到大醫院排隊,就能享受到高質量服務,無疑也是件好事。我更認同這個看法。
Ⅱ 淺談對醫療糾紛的看法
醫療糾紛是目前中國最難以解決的問題,首先一個就是,技術,專業,醫與患是極度度對稱。鑒定與醫療機構同屬一家。法律鑒定結果最終還是由醫療機構決定。在這么多甚至所有的一切都由自己認定是非。患者沒有任何勝算的機會,除非是用眼睛直接能看的,比如,截肢,右臂傷殘,截掉左臂。就這樣在賠償問題上,法院在判決上,仍然還要考慮醫院的「公益性」只能象徵性的賠償。這是制度問題,國情啊,
Ⅲ 醫患糾紛存在的問題是什麼,怎麼解決
醫患糾紛是醫患雙方之間發生的權益爭議,其性質由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所決定。醫患關系是在醫院為患者提供的醫科技術專業性服務活動中形成的、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親屬之間因診療護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雙務和有償特徵且屬於醫療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
(1)醫療服務關系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徵。一是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患者對醫療機構具有選擇權,不受任何單位和他人干預(享受公費的,就醫單位受到一定限制),雙方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二是醫患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患者選擇醫療機構,以先行掛號的行為作出希望醫院同意其治療的意思表示,相當於要約;醫療機構接納患者並同意為其治療,相當於承諾。三是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醫方有向患者收取醫療費的權利,也有依職業道德及自身技術力量給病員診斷、施療、護理的義務;患者有要求醫院按一般操作規程給予治療的權利和給付醫療費的義務。
(2)醫療服務合同又有其獨特性。一是生命健康權的依賴性明顯。由於醫療機構是特殊服務機構,患者到醫院求醫,作什麼檢查或用什麼葯均由醫生決定。其作用的客體是病員的生命健康權,是一種人身權利。二是風險性較強。在醫療過程中因病體的差異、醫療過程的可變性和復雜性,使醫療行為又具有風險性和探索性。三是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在醫患雙方關系中,患者是弱勢群體,由於醫療過程中的可變性因素的限制,患方對於合同條款只有整體接受或拒絕的權利,使得合同自由受限。
由於醫患關系的這種特殊性,學術界對於醫療事故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第一種認為醫療事故是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理由是患者與醫院是一種醫療服務關系,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所產生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醫治的權利,負有支付醫療費的義務;醫療機構享有收取醫療費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地為患者醫治的義務。從醫療服務合同的角度分析,醫院一方的醫療行為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的,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種認為醫療損害賠償是雙重屬性的民事責任。理由是醫療行為所損害的權利是人身權這種絕對權,不僅可以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如因對急、重、危病人拒絕治療等。由於發生醫療過失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法律事實,在法律上同時構成了一般意義上的侵權和醫療合同的違約。醫患之間的醫患關系具有雙重屬性,是一種請求權的競合。受害人不能同時兼有兩項請求權,也不能就兩項請求權選擇,只能以民法通則的規定為依據,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們認為,如果從醫療過失行為侵害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分析,醫療事故是一種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條例》將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性質確定為侵權責任。《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可見,《條例》強調「過失」在醫療事故構成要件中的重要性,體現了我國侵權行為法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最基本歸責原則的精神。二是《條例》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了賠償范圍。《條例》在醫療事故賠償范圍中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精神損害賠償。依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認違約責任中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從這些規定不難看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性質應為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二、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及其類型
醫療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稱為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從審判實踐看,這種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只能是過失行為,故意行為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從醫務人員的職務角度來說,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是與醫療機構形成的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務人員的行為應當是一種職務行為,故醫療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故意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並不能免責。醫務人員故意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醫務人員應當對其行為負責;構成刑事上的傷害或故意殺人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Ⅳ 如何避免醫療糾紛的心得體會
1、嚴格遵守復醫療衛生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4、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5、實施知情同意,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都要防範醫療爭議,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
Ⅳ 有關於【談談你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解決的認識】的文章1000字
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醫患關系的變化和醫療糾紛頻繁發生已成為影響醫療衛生單位正常工 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僅損害了醫院的形象,影響了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且阻礙了醫 學的創新和醫學科學的發展,危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甚至已經威脅到了廣大醫務人員的生 命安全。為了處理好醫療糾紛,要加強防範措施的實施並採取正確處理醫療糾紛的方法,從根本 上鏟除發生醫療糾紛的內部因素。 1.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 預防保健、 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 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狹義的醫療糾紛往往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 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 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 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有人認為: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產生分歧的爭議,病人和家屬認 為醫務人員診療上有失誤,而需追究責任或賠償。但經查實醫務人員的診療工作實際上並無原則 性錯誤,而只是在服務態度上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點和錯誤;或由於家屬不明醫療真相;或由於家屬另有需求以致糾纏不休等情況,這種情況才屬於醫療糾紛的真正含義。還有人認為病人或家 屬對診療工作不滿,認為病人出現傷殘或死亡系由於醫務人員診療失誤引起,要求追究責任與賠 償,而向衛生行政領導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實真相之前,統稱為醫療糾 紛。另外還有人認為: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患之間的)因患者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 服務不滿意,與醫方發生的爭執。 實際上醫療糾紛不僅僅是「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 而且還有其他因素。 有時,發生分歧的是醫生的醫療處置本身,或者是醫生實施醫療處置和方式。這種處置可能並沒 有產生不良後果,甚至尚未產生任何後果,只是患者認為這種處置無法接受,或是認為實施這種 處置未能先徵求自己的意見。患者缺乏醫學知識。例如一些醫生在為病人檢查身體時(尤其是在 為女病人檢查身體時) ,病人解衣暴露了身體的隱蔽部位,此時醫生應當設置屏風加以遮擋,但醫 生未這樣做,從而引起病人的不滿,並由此引起爭執。因此,說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 其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另外,醫療糾紛是一種爭執,有時爭執的內容就是「責任」本身,當事人要求的只是確定責任,只 是確定責任,而不是追究責任。例如,有些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後,希望與病人和解,多賠些錢, 實行「私了」的辦法,不定為事故。以免對醫院聲譽有影響。而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卻不領情,堅持 要求明確醫療事故鑒定結果,要求「定為事故」,而並不要求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因此,說醫 療糾紛僅僅是「當事人要求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是不確切的。 2.醫療糾紛分類 (1)醫療事故糾紛 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2)其他醫療糾紛 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 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醫療糾紛。 3.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 醫療糾紛是發生在醫患之間的, 針對醫療活動的爭執。 醫療糾紛是建立在民事法律關系基礎上的, 在醫療活動中發生的特殊的民事糾紛。但這並不等於說所有在醫療活動中發生的,醫患之間的民 事糾紛,都是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必須是因患者醫務人員或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與醫 方發生爭執而造成的,是患者對醫方的責難。如果是因為患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引起的,醫方與 患者之間的爭執,如因患者就醫不繳納療費,或有意拖欠醫療費而引起的醫患之間的糾紛,則不 屬於醫療糾紛,而是一種民事財產糾紛;同樣,因醫方不履行一定義務而引起的患者與醫方之間 的爭執,如因醫方違反對患者病情保密的義務,給患者造成了傷害而引起的糾紛,也不屬於醫療 糾紛,而是一種普通民事侵權糾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 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 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 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另一方面,盡管醫方出現醫療過失,如果患者對此予以 諒解,不加追究的,則不會發生醫療糾紛。 4.醫療糾紛的解決和防範 醫療糾紛的誤區 誤區之一:醫療糾紛等同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 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 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 才可了結的事件。 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於進「保險箱」 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 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於進了「保險 箱」。 誤區之三:經濟補償等於經濟賠償 在眾多的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鑒定為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機關出面解決,可以由司法部門解決,也可以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一定要「經過行政的或法律的 裁決」。 醫療糾紛重在防範。嚴格抓好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 堅持實行醫療質量管理目標責任管理。每 年醫院與各科室簽訂醫療質量管理責任書,每月進行檢查考核,凡發生一起醫療糾紛,按其責任 大小,分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進行內部經濟追償。 嚴格抓好規章制度的落實,建立醫療糾紛的長效防範機制 即用「三嚴」來規范醫療質量的管理,一 是嚴格制定製度。針對醫療質量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容易出現醫療安全隱患的重點環節, 逐一排查醫療安全隱患,逐條落實到人進行整改;二是嚴格考核制度。由醫務科、護理部、等職能 科室人員組成的質控小組對各科室進行檢查考核;三是對考核結果、嚴格按制度兌現,決不姑息遷 就。同時,經常組織醫護人員對單位發生過的醫療糾紛進行分析討論,找准主、客觀原因,並從 中總結出帶有普遍性的經驗教訓,有針對性的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長期有效的醫療 質量管理防範制度,確保在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糾紛的處理中做到有章可循。 加強醫患及醫生家屬溝通是確保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環節,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 增加患者對醫療技術局限性和高風險性的了解,加深對醫生的信任,還可以疏導患者的社會心理 問題,促進疾病的轉歸。如何做到有效溝通和告知,對醫護人員強化以人為本,優質服務的宗旨 教育,從病人需求入手,主動耐心服務,通過召開病人座談會,進行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及時聽 取病人的意見,了解病人需求、改進工作,維護患者的權力。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建立與病 人和家屬知情權的制度,即入院時做好宣傳教育; 告知家屬精神病房特殊性及葯物治療會出現的問題、患者的軀體疾病以及危、重急症會發生的不良後果,規范了談話簽字內容、完善病情知情 同意書,同時教育醫務人員戒除「以醫為尊」的思想觀念,堅持「以病人為中心」,認真履行告之義 務,為改善醫患關系,減少醫患糾紛提供了有力的保證。 改善服務環境,整建室內外環境,讓病人就醫方便,開展病人健康教育、康復訓練 創建「豐富多 彩的娛樂文體健康」的活動。各科室根據自身特點,提供便民措施,滿足病人的不同需求,以防為 主,有效地減少了醫療糾紛的發生。
僅供參考。
Ⅵ 如何對醫療制度改進和完善才能解決醫患糾紛
參考借鑒:
近年來,醫患糾紛已成為我國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實,醫患糾紛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僅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有,日、美等發達國家同樣有。好在許多國家在如何科學處置醫患糾紛方面已先走了一步,獲取的經驗或教訓都可供我們借鑒。
加大對醫院和醫生的監督。
在日本政府的指導下,中央級和地方級的醫療評估機構紛紛誕生,一般每過一年就由民眾、官員和獨立專家對所有醫院和在職醫生進行綜合評分,對評估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對不合格者則提出各種不同級別的警告,並在網上或向媒體公示。由此,患者和家屬在看病、住院之前,對哪個醫院哪個醫生值得信任心裡基本有數,從而能方便、准確地做出理性選擇,相反那些常常「犯事」的醫院和醫生便少有人問津。那些職業道德操守或醫術較差的醫院和醫生,無異於處於被敲掉飯碗的危機中。
從事故吸取教訓。
為了讓醫院、醫生通過事故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日本厚生勞動省建立了醫療事故資料庫,成立了由醫生、律師、民間組織代表參加的醫療事故研討會,著重查明事故原因,並舉一反三,論證今後如何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而隨著醫療事故的明顯減少,醫患糾紛自然也隨之大大減少。
要求醫院給醫生購買「事故保險」。
在政府的監督下,院方大多已為醫生購買了「事故保險」,於是大多數中、小糾紛便可望通過保險公司就獲得解決,避免了發展為更大的醫患矛盾。
通過法律手段協調醫患關系。
按相關法規規定,在發生醫療事故後,醫院不分大小都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然後由政府作為「中間人」出面向病人家屬作出匯報。要是確認是院方的失誤,醫院必須做出真誠道歉,並在經濟上給予盡可能多的補償,做到盡量以和解方式解決糾紛。如果醫患雙方對責任承擔發生爭議並長期難以實現「共識」,那麼也可訴諸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政府加緊建立了相關制度,幫助那些在醫療訴訟中處於相對劣勢的患者和家屬。
厚生勞動省在近期計劃建立一個新的補償機制,對醫療事故中受害方的患者家屬推行「無過失補償制」,即無論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受害患者家屬都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其金額大小則由第三方經認真考評後決定。
努力縮短訴訟案審理時間。
由於醫療事故訴訟案往往比較復雜,處理、解決起來常常頗為耗費時日,因此許多案例被戲稱為「馬拉松訴訟案」。如在1996年,平均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長達37個月。由於遲遲得不到合理處置,醫患矛盾常常又被人為地進一步激化。但在政府、醫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到了2006年,個案的平均審理時間已縮短為25.1個月,而到了今年,則已「提速」為僅僅16個月了。
同時,日本全國醫療訴訟案的和解率也在與年俱增,據悉在最近15年間提升了40%,這也為創造日本式的「和諧社會」作出了貢獻。
俄羅斯:
堅持
「法律優先」
與許多國家解決醫患糾紛時採取「調解優先」不同,俄羅斯果斷地將「調解」晾在一邊,而採取「法律優先」。這就是說,優先選擇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矛盾。
如果患方認定自己的健康或生命受到了醫療事故的侵害,他們便可向相關醫院、醫院的上一級領導部門、當地司法機關和醫保機構提出索賠要求。
俄羅斯多項法律(比西方國家還多)都貫穿了一條鐵定原則:公民健康第一。患者不論民族、性別、經濟狀況、文化背景,其保護自己健康的權益都被視作神聖不可侵犯,並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方方面面的全力保護。
據悉,患者或其家屬能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羅斯行政違法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醫學司法鑒定法,等等。
不過,俄羅斯法律在大力維護患方權益的同時,對醫方造成的醫療事故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俄羅斯的相關法典將醫療事故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醫務人員「無意」造成的,往往由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較低和醫療機構設備條件有限引起,也有的與疾患本身的復雜性和不可預知性有關;第二類則是醫務人員「有意」引起的,其中包括玩忽職守、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法。法院對這兩類事故的責任人處罰不一,患者得到的賠償也有較大差別。
在司法機構的監督下,涉案醫院在接到患方的書面索賠要求後,須在30天內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內容包括:是否認同患方的指控,根據行政違法法典和醫院條例是否對相關醫務人員作紀律處分,是否賠償,賠償金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哪些索賠要求不能同意,原因又是什麼,等等。如果患方不同意醫院的處理決定,則可以進一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
美國:
法律和調解「雙管齊下」
美國每年死於醫療事故者在人數上超過死於交通事故者,而歷屆政府雖做了努力,但情況並未得到根本改善。好在相關的法律不斷在完善,處理事故的系統也在不斷升級,這就使得美國人完全有「底氣」對「醫鬧」大聲說「NO」。事實上,盡管美國的醫療事故也不算少,但「醫鬧」卻很少發生。
首先,這是因為美國醫生在200多年來,一直有面對患者必須「透明」的好傳統,而時下又開始實行嚴格的「知情認同」制度。具體來說,即是醫方必須向患方和盤托出其真實的病情,醫療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所有問題、治療成功率、可能的後遺症等,點點滴滴都須事先闡述清楚。這樣醫院便能保證病人對自己的狀況有完整的了解,從而避免治療後的紛爭。
而一旦醫生傳達了基本的病情和推薦的診治建議,接著便必須要確定病人是否完全明白並且能否同意醫生的診治計劃。按照法律,「知情認同」必須含有四個元素:知情、信息、理解和認同,故不只是一張讓患方簽字的表格,而是醫患雙方民主、平等地依法建立了解、理解和信任關系的過程。
為了保證所有醫生都能向患方清清楚楚地將原本可能相當復雜的醫學術語「說得簡單明白」,並讓患方「聽得一清二楚」,醫學院學生和醫生培訓部門都十分重視對未來醫生進行相關的語言訓練,而且將其列為跟醫術一樣重要的醫生必備的一種基本素質。如何既有原則又靈活地處理醫患關系是美國醫學院的必修科目,學習的重點放在「醫患之間加強交流以避免糾紛」等防患於未然的教育。
鑒於美國是個多民族國家,醫院還強調醫務人員須尊重「多元文化」,以便保證跟少數族裔患者的「知情認同」實施得同樣順暢。而所有這一切的努力,都指向了一個目標:既然醫方說得如此清楚、明白、全面,那麼患方再「鬧」就是「明知故鬧」了!
美國人在利用法律手段解決和處理醫患糾紛的同時,也明智地認識到法律手段雖然重要,但並非是唯一途徑,有時甚至還不是最好途徑。實際上,醫患糾紛並非純法律問題,背後往往還隱藏著許多復雜的因素。
鑒於此,美國採用的是法律和調解的「雙管齊下」。所有醫院都須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其實就是「變相」的調解委員會,成員來自社會的方方面面,包括醫院的醫生、注冊護士、牧師、社區代表、社會工作者、培訓工作者、教師、律師,等等,這些人中許多還是志願者,不收任何報酬。仲裁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
一、專門負責調查醫療事故,調查的重點在於認證主管醫生是否盡責盡力以及是否有過失,並向患方如實通報。一旦證實主管醫生有過失,便向司法部門報告,由法院作出裁決和處罰。
二、擔負著類似我國居委會里「調解委員會」息事寧人的角色。由於醫、患雙方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樣,醫患發生沖突實際上在所難免,此時委員會就得出面,負責「緩沖」雙方的緊張關系,說白了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雙方達到理解或諒解。不過,仲裁委員會僅僅是咨詢服務機構,只是提供建議給醫生、病人和家屬,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調解無門,受害患者或其家屬可聘請律師,根據掌握的證據,證明醫方確有過失。美國的法律很完善也很嚴格,患方勝訴的幾率也不低。如果醫方被證明有嚴重過失,罰金可高達數百萬美元,甚至使得醫院破產而關門大吉,過失醫生則不再能行醫。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相關的保險公司也會對醫療過程進行監督。這就為確保患者利益又加添了一道「保險」。這是因為保險公司有專門人員作專業鑒定,而且有能力通過各種途徑讓患方得到賠償。
相反要是患方去醫院鬧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會因為危害醫療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於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傷害,嚴重的甚至會鋃鐺入獄。既然依靠法律之手糾紛不難解決,患方自然也不會輕易去冒險當「醫鬧」了。
Ⅶ 醫患糾紛的根源是什麼
醫患糾紛的根源就是患者對醫生不信任,總感覺醫院要賺他們的錢。這種信任關系要用很長的時間來建立,但摧毀只需要一瞬間。
Ⅷ 你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解決的認識
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醫患關系的變化和醫療糾紛頻繁發生已成為影響醫療衛生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僅損害了醫院的形象,影響了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且阻礙了醫學的創新和醫學科學的發展
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指因醫療發生的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往往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有人認為: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產生分歧的爭議,病人和家屬認為醫務人員診療上有失誤,而需追究責任或賠償。
2.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另一方面,盡管醫方出現醫療過失,如果患者對此予以諒解,不加追究的,則不會發生醫療糾紛。
3.醫療糾紛的解決和防範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機關出面解決,可以由司法部門解決,也可以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一定要「經過行政的或法律的裁決」。
醫療糾紛重在防範。嚴格抓好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堅持實行醫療質量管理目標責任管理。每年醫院與各科室簽訂醫療質量管理責任書,每月進行檢查考核,凡發生一起醫療糾紛,按其責任大小,分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進行內部經濟追償。
加強醫患及醫生家屬溝通是確保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環節,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增加患者對醫療技術局限性和高風險性的了解,加深對醫生的信任,還可以疏導患者的社會心理問題,促進疾病的轉歸。如何做到有效溝通和告知,對醫護人員強化以人為本,優質服務的宗旨教育,從病人需求入手,主動耐心服務,通過召開病人座談會,進行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及時聽取病人的意見,了解病人需求、改進工作,維護患者的權力。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