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壹』 民事糾紛房屋買賣問題
二手房買賣糾紛是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予以處理。
1、協商處理。
所謂協商處理,就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從而對原合同中規定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和增加。當事人按照協商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協商處理,可以理解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廢掉,然後經過協商後再簽訂新的合同。協商處理二手房糾紛的優點在於,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2、起訴處理。
如果二手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二手房合同糾紛,那麼,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
法院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的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一般來說,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欺詐、脅迫等,否則法院都會尊重二手房買嗎合同的約定。,法院對二手房買賣糾紛的處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為依據。
不過,打官司要的是證據,沒有證據,口頭上的主張法院都是難以支持的。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自己提出一項主張,就必須同時拿出一份證據來證明,否則法院就一般不會認可這個主張。二手房買賣糾紛中的證據就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當然還包括其他一些證人證言和文件等。
通過以上介紹,小編希望對購房者能夠有幫助,盡量預防二手房買賣糾紛的發生。在實踐中,交易雙方除了要注意以上糾紛以外,還要注意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黑白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畢竟這在二手房買賣糾紛中也是十分常見的。如果二手房交易雙方遇到一些糾紛問題,小編建議您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用正確、快捷的方式解決購房糾紛問題。
『貳』 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因此,在以前的法律實務中,人們通常都認為該條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於法律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違反該規定進行房屋轉讓的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在這一思想指導下,這類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 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107條等)。
合同法釋【1999】19號第4條(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的規定表明了這一點。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 16日下發的《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4個問題中問: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即與他人訂立轉讓合同。
該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答:高院在今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1期)對此作了闡述,明確不能僅因出賣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其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至於上海市目前關於"期房限轉"的地方性規定,其所規定的是當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再轉讓行為,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登記,該規定所產生的後果是受讓方可能要承擔無法實際取得房屋的風險,但並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考慮到了立法指導思想上的重大轉變,因而鼓勵誠實信用,維護交易安全,一般判決這類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對出售方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
『叄』 怎麼寫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你好,在實踐中,如果二手房交易雙方發生了糾紛,那麼二手房買賣糾紛起訴怎麼寫起訴狀?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起訴狀範本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2、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元,違約金×××元/天
3、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xx元/月/建築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4、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5、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的合理請求都遭到拒絕,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詢問,無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執行版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二、二手房買賣糾紛怎麼起訴處理?
如果二手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二手房合同糾紛,那麼,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
法院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的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一般來說,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欺詐、脅迫等,否則法院都會尊重二手房買嗎合同的約定。最終,法院對二手房買賣糾紛的處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為依據。
不過,打官司最重要的問題是證據,沒有證據,口頭上的主張法院都是難以支持的。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自己提出一項主張,就必須同時拿出一份證據來證明,否則法院就一般不會認可這個主張。二手房買賣糾紛中最重要的證據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當然還包括其他一些證人證言和文件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二手房買賣糾紛起訴怎麼寫起訴狀的相關內容。綜上,二手房買賣糾紛的起訴狀要寫明訴訟請求、訴訟事實與理由等,且須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找法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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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你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我剛剛看了您的詳細說明。作為一個購買者,那麼您在購買房子之前一定要把您的個人徵信報告列印出來。拿給中介讓中介拿給他們的過戶人員去做一個評估。一般只要沒有太大的問題,都可以的。但是前提條件是您這邊必須得真實,如實的告知,不能有隱藏。這一條在合同當中都會有體現。當然還有一點。木蘭房屋盡量在正規。大一點的中介公司這樣可以避免出現很多的糾紛。他們寫的合同也會比較詳細。服務也會比較周到。希望我的回答你能夠滿意,望採納。
『伍』 找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方面的律師
幾手房發生糾紛
法律關系都一樣的
找律師到律師所
由律師所統一受理案件、簽訂合同、收費
網上小心被騙,辦理手續也不符合規定
律師法第25條有規定,律師所受理案件
『陸』 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二手房買賣合同是業主與買方自願簽訂的,有效。
1、是業主親人代簽的,業主知內道後沒表示反對容的,也有效。
2、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業主與買方雙方當事人有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及是否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只要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3、如是業主親人代簽的,相對於善意的第三人,業主親人屬於表現代理人,第三人會認為這表現代理人是經業主授權的,所以業主知道後沒表示反對的,合同也有效。
(6)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一、確認產權的可靠度
1、注意產權證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同一個人;
2、搞清楚是成本價房還是標准價房或者是經濟適用住房;
3、產權證所確認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有不符之處;
4、一定要驗看產權證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詢此產權證的真實性。
二、考察原單位是否允許轉賣
1、確認標准價購買的公房出讓時是否已經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或者與原單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進行房改時原單位都保留優先回購權,因此要確認原單位是否同意出讓;
3、一般來說,軍產、院(醫院)產、校(學校)產的公房必須要原單位蓋章後才能出讓。
『柒』 二手房買賣糾紛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
一、房價上漲過快,賣家毀約引起的糾紛
1、如果僅僅是簽訂了《購房意向書》,並明確了房產買賣的主要條款,這些主要條款有:價格、房屋位置、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交房時間等,則可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有權選擇要求賣家繼續履行該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選擇定金罰則,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也可選擇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按房屋上漲的差額賠償你的損失。不過,大多數《購房意向書》都不全部具備上述條款,因此,不能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只能通過定金罰則來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房屋上漲的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
二、買家貸款出現障礙引起的糾紛
買家向銀行申請貸款未獲批準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由於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不願貸款;二是由於信貸政策等原因,貸款不足。
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會造成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按時支付房款,通常,由於銀行不貸款或不足額貸款,買家要用自有資金來付房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因為,幾乎所有的買賣合同中都約定,如買家貸款不足,則應在交易過戶時補足不足部分,所以貸款的風險要由買家來承擔。
為避免這類糾紛,買家應該盡早向銀行咨詢貸款事宜,問清楚是否能申請貸款,可以貸多少,不能只聽信中介對貸款情況的估計,最好直接向銀行咨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因貸款未獲批或未足額獲批造成買家付款能力出現嚴重問題的,任意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買家應返還已收房款,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交易稅費計算出現誤差而產生的糾紛
由於交易稅費受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影響較大,變動性很大。這些稅收主要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現在二手房稅費政策性強,繳納標准經常會發生變化,所以一定要及時了解繳納標准。
『捌』 二手房有買賣合同沒過戶受法律保護嗎打官司會怎麼判
1、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其中一般有規定時間辦理交易過戶,如未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是誰的原因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交易過戶時間,交易雙方應協商處理,未協商一致,就按照合同約定上訴。
3、如果訴訟,就要區分是誰的原因造成未過戶,誰有責任誰承擔對方的賠償。如果屬於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未過戶,甲乙雙方不承擔責任,業主退還房款,買受人交還房屋(如未辦理房屋交付則例外),合同終止。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8)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房屋買賣合同的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4、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為體現雙方自願的原則,本合同文本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列印或印刷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本合同文本為買賣雙方自行成交所採用的示範文本,通過設立「專用賬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簽訂的《存量 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應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 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7、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註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有效條件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並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
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在商品房預售中,預售方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持有預售許可證和確定施工進度與交付日期。
商品房出賣方如違反上述要求,就會被認為不符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宣告合同無效,賠償買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此外,政府確認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經濟適用房,僅本單位的職工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單位自管公房,機關、學校和部隊等單位經批准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城市私房等。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
房屋買賣只有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為無效。
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簽訂的房屋買賣行為,亦屬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不予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
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