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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問答

發布時間: 2020-12-07 20:55:59

Ⅰ 哪些糾紛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糾紛針對的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糾紛,指的是對於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工資等問題所造成的一個糾紛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屬於勞動糾紛,針對的案由不同,所歸的分類也是不同,那麼,哪些糾紛是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該怎麼處理呢,和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10、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
1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
12、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
13、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
1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1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爭議;
1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17、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18、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19、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程序上按照《勞動法》處理,因此法院應受理此類案件。)
20、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Ⅱ 在建設工程中的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解析建設工程勞務糾紛處理常見問題:
一、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時候,律師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包括項目應該分解成幾個獨立的合同及每個合同的工程范圍,採用何種方式,合同的種類、形式和條件,合同重要條款的確定,以及合同簽訂和實施時重大問題的決策,各個合同的內容組織、實施、技術時間上的協調。
此外,當事人還應當依據以下客觀情況來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首先,從業主來看,業主的資信、資金供應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具有的管理意願,業主對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等;其次,從承包方的角度來看,應當考慮承包方的承保能力、資信、企業規模、管理風格和水平,目前的經營狀況,過去同類工程的經驗,企業的經營戰略,長期重擊、承受和抗擊風險的能力等。在不同規模特點,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的質量要求,和工程范圍的確定性,計劃程度、招標時間和工期的限制,項目的盈利性,工程的風險管控,工程的資源,如資金、材料設備供應和限制性條件等,這是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不管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應當考慮的一些因素和風險。給建築施工企業擔任法律顧問,不管是哪方的法律顧問,最主要的事情是審查和訂立合同,在訂立工程合同時首先要考慮上述一些因素,最大的避免風險,維護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建設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業主一般處於主導地位去確定一些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關於這個重要條款,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於合同關系的法律以及合同爭執仲裁的地點、程序等;
第二,如果採用進度付款、分期付款、預付款,或者由承包商墊資承包,這些業主的資金來源保證情況等因素;
第三,合同價格的調整條件、范圍、調整方法,特別是對於物價上漲、匯率變化、法律變化等對合同價格調整的規定;
第四,合同雙方風險的分擔;
第五,對承包商的激勵措施;
第六,關於合同執行過程中控制措施的設定,業主在工程施工中對工程的控制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
合同中必須設計完備的工程式控制制措施來保證工程的順利完工,比如變更工程的權利,工程質量的檢查權,對工程付款的控制權,當施工進度拖延時立即加速的權利,當承包方與施工單位不履行合同時,業主的處理權,這些合同重要條款的把控,當然主要是對發包方而言,只要條款設置得比較合理,就可以有效防止糾紛的發生,防患於未然,也可以依靠規范的合同來進行處理。以上講的主要是作為業主或者業主方面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合同重要條款的設計及把控。
三、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勞務合同
勞務分包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並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勞務分包作業,向勞務分包的發包人負責,這是勞務分包的概念和定義。勞務合同是項目經理部和企業內部勞務公司之間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項目經理部和勞務公司部,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並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合同從性質上看是基於建設分包合同產生,只有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才會產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從上述概念和定義的區分可知,勞務分包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工程承攬合同。
四、農民自建房的性質問題
關於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調整范疇,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和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建築法調整范疇,農民自己請的施工隊發生了工傷事故,或者結算糾紛怎麼處理,這是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遍的一個問題,這里跟大家探討交流。根據我國建築法第83條,農民自建房,不論是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建設施工,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分裝和建設規劃管理局的。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的活動應當受建築法的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都屬於建設施工合同。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如果在上述合同執行過程當中也適用我國建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調整。以上是對於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建築法調整的理解。
五、建築工程總、分包單位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一般是建設方和工程施工的總包方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毫無疑問,總包方應當對其總包工程按照建築施工合同的規定來承擔自己作為總包人的法律責任,經建設方同意總包方可以將部分分包工程承包給分包企業進行分包,總包方應當對分包方的分包工程向建設方承擔責任,不能因為分包方和總包方有合同的約定而免除總承包方向建設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總承包方履行了總包的責任以後,如果是分包單位造成了責任,總包單位可以依靠分包合同約定向分包方進行追償。現在的法律也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總包方應當對其分包的工程,與分包單位一起對總包承擔連帶責任。確定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建設方承擔連帶責任,有助於促進總包和分包商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工程質量、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六、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處理
非法分包、違法轉包或者借用他人私自簽訂的合同無效,如何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大家學習過合同法的話應該有所了解。有過錯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具體到合同糾紛當中,處理原則和方法又是怎麼樣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釋當中,對於非法分包、違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是收繳非法所得,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掌握的原則是按照其實際施工部分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因此,一個主要的原則和觀點就是合同無效,是不能謀利的。
七、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
黑白合同並非是一個具體的合同,而是人們在處理合同時兩種不同做法的稱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中,建設單位與實際的承包單位會簽訂一個備案合同,往往建設單位為了壓低工程款或者降低稅金等各方面考慮在備案合同以外與施工單位再另行簽訂一個合同,也就是實際履行的合同,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另行簽訂的實際施工合同叫黑合同。無論是簽的黑合同還是白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能忠實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就會相安無事,問題是如果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了爭議,一方以備案合同對自己有利的合同來主張權益,另一方以未備案合同來主張權益,究竟如何來判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因此,雙方發生糾紛以後一般以備案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這也就是對於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資料收集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工程施工資料,為以後的工程結算創造條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過程當中,我們應當注意收集雙方往來的信函,包括工程聯系函、會議紀要、執行備忘錄,以及工程變更設計的相應資料、引進工程的簽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簽擬,單位的整改、通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天氣狀況是否影響施工,工期延誤或者窩工,有沒有簽證單或者聯系函。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收集好證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以後就可以用證據說話,定紛止爭,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合法化。
九、「完工」和「竣工」的區別
很多人容易混淆,但其實這是兩個概念。「完工」是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也就是總包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全部的工作量。工程「竣工」是工程完工以後基本驗收合格才能叫做竣工。「竣工」比「完工」的要求和定義更加高,工程竣工主要是工程達到竣工的條件才叫竣工,比完工的要求更高。作為建設工程領域的專業律師應當注意以上概念的區分,只有自己更加專業才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業務也會越來越多。
十、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根據建築法第18條規定,建設工程的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和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第22條,當事人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程價款的確定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法約定來作為結算依據。
造價咨詢公司的結算審核意見與財政部門的審計報告的區別在哪裡?造價咨詢公司的結算審核意見指的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造價結算過程中,一般會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公司進行結算審核,這個結算審核意見經過雙方簽字確認是合法有效,是當事人結算的最終依據和標准。結算審核意見一般由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公司出具,而財政審計報告指的是政府工程、大型社會公益工程,在工程完工以後,財政部門的審計單位一般會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內部監督的行為,這是造價咨詢公司審核意見和財政審計報告的區別。財政審計報告的結論只是其行使國家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職能的依據,而非當事人結算工程款的法律依據。
十一、工程款的計算與結算風險
不管是發包方還是建設方,做一個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盈利,工程款的風險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考量的問題,也是我們作為專業律師應當注意的問題。工程款的計算與結算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明,一般的工程價款有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和可調價三種方式,對約定的可調價格未明確約定調整方法,採取固定價的合同未約定風險范圍、風險費用,也未約定風險以外的價格調整方法。預付款的時間和金額約定不明,工程量發生變化未以書面形式確認從而導致一方對工程變更的不認可。工程形象進度款難以確定,導致形象進度款支付困難。還有經常可以預見的就是結算報告的遞交手續不規范,業主不按時結算,拖欠工程款等問題。
計算與結算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歸根結底,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當中,必須把影響工程款結算和計算的各種情況都約定清楚,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事後通過書面形式對合同執行過程當中產生的風險、變化進行確認,以利於後期工程款的結算。對於防範的重點,我們認為第一要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方式,對於可調價格的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價款調整的方法,比如說具體包括設備、材料價格漲落、設計變更、降雨、台風等自然因素,發生了這些因素,價格怎麼調應當及時固定。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應充分考慮物價因素、自然因素等,合同及時備案。
明確約定預付款的時間和金額,合同條款要上下呼應、內容統一,要清晰明白。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和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增、補、漏工程時應當及時以書面的形式對變更的工程量和價款進行約定。對形象進度款要做出具體詳盡的描述和規定。遞交結算報告應當有明確的簽收程序。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給答復的視為認可結算工程款的問題。關於工程款的結算,涉及的關於承包方的風險比較多,以上主要是站在承包方的角度工程結算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的一些注意和把控的方面和策略。
十二、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期限和裝修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抵押權和債權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只包括工程的人工報酬、材料款等直接支出,不包括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起六個月內行使,否則喪失了優先權。作為承包方的律師或者承包單位的法律顧問一定要注意這六個月的期限。

Ⅲ 關於個人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問題~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

特點是什麼:威脅開除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回合同法

其它含義:嚴答重違犯,【勞動合同法】。【企業職工獎懲實施辦法】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1,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企業整改,執行【企業職工獎懲實施辦法】,對於企業的霸王條款,予以作廢。2,勞動仲裁投訴,發放休息日加班工資『雙培』。

Ⅳ 勞動糾紛的相關法律

勞動人事爭議常用法律法規目錄
1、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工資福利配套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2)、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3)、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勞社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6)、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7)、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8)、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9)、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3、工傷待遇配套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2)、工傷認定辦法; (3)、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4)、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6)、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7)、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8)、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復函》; (1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4、社會保險配套法規
(1)、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5、勞動關系爭議配套法規
(1)、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5)、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配套法規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5)、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6)、企業職工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7)、人社部《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2)、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Ⅳ 勞動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

應該找勞動局,《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中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如果勞動局拒不受理,你可以去當地信訪局舉報。但按照你這種情況難以取證,如果是多人共同舉報則相對容易。

(5)勞動糾紛問答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三》

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鏈接: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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