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其格式勞動合同中規定
Ⅰ 合同到期不想幹了要寫辭職信嗎
合同到期不想幹了,勞動者是要寫辭職信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Ⅱ 某企業在其格式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在雇傭工作期間的傷殘、患病、死亡,企業概不負責。如果員工已在該合
這在安全生產上復屬於「生死合制同」,在合同法上顯然是無效的。《安全生產法》規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發生工傷事故應負賠償責任,屬於責任事故的,應負刑事或者行政責任。簽訂生死合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處罰還是比較重的。
所以你不用擔心,手握這樣的合同,企業應該怕你才對。我是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希望這條解答能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