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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搶劫

發布時間: 2020-12-08 01:39:09

A. 經濟糾紛引起的搶劫怎麼判定

綜合補充內容回答如下:
1、此案是拖欠房租,原房東強行拿起貨物的行為不宜認定回為搶劫。
2、在此案中雖有「搶」的答成份,但是因為經濟糾紛引起的不當的索債行為,沒有出現威脅、強迫行為,也應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所以不能認定為搶劫。
3、在此也提醒大家,發生經濟應當採取合法手續解決,不宜採取此類非法手段,容易引起更多的糾紛。

B. 是經濟糾紛還是搶劫犯罪

通過搶劫的概復念就好區分了,搶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C. 是經濟糾紛還是搶劫

首先,肯定不構成犯罪的,即不構成搶劫罪。
其次,這是一次因經濟糾版紛引起的民事侵權權案件,因為只是輕微傷,不是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標准。
最後,處理辦法分兩步走,對於勞務費與對方協商或者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對於造成你朋友輕微傷,可以依法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D. 因經濟糾紛僱人搶車構成搶劫罪嗎

因經濟糾紛僱人搶車我分析如下:
首先對方可能欠你錢沒有還,於是你找人強行把對方的車輛給扣押了(用你的話說叫搶車)。應該是這樣吧?
如果是這樣,你的出發點是扣押車輛的目的是為了讓對方還錢,而對方認為你這是搶劫。
我個人意見;對方欠你錢是債務糾紛,你強行扣押對方的車輛是為了保障你債權的實現(暫不考慮債權合法性),但你扣押車輛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對方車輛所有權的侵犯,因為車輛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你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行為,但就此而言,你的行為也不構成搶劫犯罪,因為你扣押車輛的原因經濟糾紛時起因。
理由如下:
(一)搶劫罪的概念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二) 搶劫罪客觀要件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百利行為只
是滿足以印製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
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
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搶劫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搶劫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葯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
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搶劫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准,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 准。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接取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意識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刑法》263條的規定你可以看看,然後再結合自己的行為對照下。

E. 關於搶劫搶奪與經濟糾紛

1、搶劫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回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同時還答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所以,在量刑時還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場所、危害後果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F. 有經濟糾紛的入戶搶劫

這個「經濟糾紛」說得太籠統了一點。這里有倆種情況:一種是有明確的合法的債權債內務關系,乙確實欠了容甲的錢賴著不還,甲帶人去乙的家裡搶走的東西,因為甲的動機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是方法不對,這行為應該歸屬於民事糾紛而不是搶劫罪;另外一種是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甚至是不合法的,如賭債和嫖娼的嫖資沒有給付,也就是說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甲強行帶人到乙家裡搶走東西,那甲就應該以搶奪罪論處而不是以搶劫罪論處,另三人也將以從犯論處,這時候的甲是以非法搶占他人的東西佔為己有。那麼甲可能會被法院以搶奪罪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管是哪一種情況,甲損壞乙的東西是肯定要負責任的。

G. 因經濟糾紛發生的搶拿對方財務的行為與盜竊或搶劫有什麼法律意義上的...

因經濟糾紛發生的抄搶拿對方財務的行為一般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注意:前兩個「致人」只能是過失,而最後一個「致人」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但都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因此是法律擬制)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H. 有經濟糾紛帶人搶車算不算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專,搶劫、屬搶奪犯罪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
其中第九條規定,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
因此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I. 經濟糾紛搶劫派出所怎麼處理

綜合補充內容回答如下:
1、此案是拖欠房租,原房東強行拿起貨物的行為不回宜認定為搶劫。
2、在此案答中雖有「搶」的成份,但是因為經濟糾紛引起的不當的索債行為,沒有出現威脅、強迫行為,也應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所以不能認定為搶劫。
3、在此也提醒大家,發生經濟應當採取合法手續解決,不宜採取此類非法手段,容易引起更多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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