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消費糾紛
⑴ 逾期貸款的定義
逾期貸款的定義,就是你申請貸款之後,沒有按照貸款合同按時還款,在還款之日以後才還款,這就是逾期貸款。
貸款逾期。
貸款逾期,有短期,也有長期,因逾期的時長不同,後果也不一樣。可大多數人對貸款逾期卻又存在諸多認知誤區,直到釀下嚴重後果才發現悔之晚矣!
貸款短期逾期及後果
不同資金機構對短期逾期的時間界定有所不同。針對短期逾期,各機構一般不會採取強制手段,會進行還款提醒及催收,其後果是:
1、高額罰金和違約金
貸款逾期後,還款時除了要歸還利息和本金外,還需要繳納高額罰息和違約金。
2、留下個人徵信污點
徵信報告上會留下逾期記錄,即便還款後,逾期記錄也會保留5年。逾期記錄將會影響逾期者後續幾乎所有金融活動。
3、收到簡訊電話催收
放款機構會不間斷地發簡訊、打電話對逾期資金進行催收,告知借款人逾期的嚴重後果,責令借款人限期歸還逾期本息。
貸款長期逾期及後果
一般來說,逾期超過90天會被放款機構視為惡意逾期。銀行針對超過90天以上的惡意逾期,無論數額大小,都可以起訴追收。法院判決後,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老賴)信息,限制其高消費、限制乘飛機高鐵等。
由於現在監管局越來越嚴格,網貸平台也越來越規范加嚴格,不少網貸現在都是上徵信的,所以徵信記錄是各位借款人都很關心的問題,今天我就來給大家科普一下網貸徵信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網貸徵信記錄處理非常「人性化」;
網貸徵信相比傳統銀行要人性化很多,也就是會給因一時疏忽的非故意逾期,一定的寬限時間,但如果你長時間拖欠,就會很容易存在借款人的污點記錄,這在徵信體系中也是有重點提醒,對個人影響十分嚴重!
二.銀行貸款違約不良徵信記錄保存期限5年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不良記錄在還清本息、違約金之後,超過5年,其它銀行將查詢不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用污點仍會一直保存,直至貸款結清。所以大家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記錄。
三.信用卡逾期不良信用記錄保存期限2年
信用卡還款信息會被央行徵信系統滾動記錄24個月,如果銷卡,記錄會長時間保存下來。因此,建議信用卡用戶還清欠款後繼續用卡兩年,期間保持信用良好,就能靠滾動記錄把不良記錄從徵信系統里去掉。
以上三種都是建立在短期違約的情況下,如果逾期太久,逾期信息已被上傳到人行,那就還清債務,等待5年之後系統自動消除吧。
⑵ 法官詳解遇婚介糾紛法律責任如何分擔
通過婚介公司尋找自己合適的伴侶,是現代都市人解決婚姻問題的辦法之一。由於婚介市場的特殊性,如難以衡量服務質量、收費沒有標准、事實取證難等,導致消費者和婚介公司之間的糾紛屢有發生。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可以要求婚介公司退款嗎?怎樣認定婚介公司違約或欺詐?婚介公司「不退任何服務費」的規定有理嗎?近日,記者就婚介糾紛中的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的法官。
主張婚介公司欺詐難獲支持
●難點 「中國最權威的婚介機構」,「××婦聯直屬單位」,「成功率名列京城榜首的資深婚介專家」……目前,不少婚介公司在廣告中打出令人眼花繚亂的稱號,吸引一些消費者花高價成為其會員,希望通過婚介公司的幫助找到如意伴侶,不料卻因對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選不滿意而引發退費糾紛。記者了解到,在婚介糾紛中,消費者以婚介公司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和加倍返還服務費的案件不在少數,但是卻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 「在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被認定為欺詐的較少。一般來說,婚介公司在收取服務費之後,往往會向消費者提供雙方約定好的人選,但不可能保證每次提供的人選,雙方都能滿意。所以最後是否成功,婚介公司是不用負責的。」東城區法院民二庭法官閆慧說,「如果消費者主張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就應舉證證明有欺詐的事實存在。但消費者往往難以證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選,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騙子。」
閆慧表示,就目前的司法實踐看,雖然婚介公司不構成欺詐,但根據合同自願、公平原則,如果消費者要求解除婚介服務合同,即使婚介公司不情願,法院一般會依法判決雙方解除合同,並判令婚介公司根據其已經提供的服務情況扣除相應費用後,退還消費者服務費。
承諾未兌現婚介公司要擔責
●難點 在婚介糾紛案件中,沒有達到約定好的預期目標或婚介公司的承諾沒有兌現,婚介公司是否應全額退還服務費,也是消費者和婚介公司爭議的焦點。
●分析 針對此問題,閆慧認為,消費者和婚介公司進行了約定,婚介公司收取了服務費,雙方就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關系,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婚介服務合同具有居間合同及委託合同的性質,可參照適用法律對居間合同及委託合同的規定。
委託合同是基於人身信任關系的合同。根據法律對委託合同的規定,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有關居間合同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雙方約定事項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付的必要費用。「如果婚介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從事居間活動支付了必要費用,就要把服務費全額退還給消費者。」閆慧說。
不支持「不退任何服務費」
●難點 目前,婚介公司大多會與消費者簽訂「成功滿意」式的婚介合同,並約定服務開始後不退還任何服務費,這往往在事後引發糾紛。
去年2月,北京市的殷女士在媒體上看到某婚介公司提供婚介服務的信息,稱成功率100%。她便繳納1.3萬元服務費,與該婚介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該婚介公司為殷女士介紹所需要條件的對象,直到殷女士滿意成功為止。協議中還約定,殷女士自願付給該婚介公司婚姻介紹服務費,接受服務後,殷女士不得退費。
今年4月,殷女士將該婚介公司訴至東城區法院,稱對方介紹的男士不符合自己要求的條件,無法保障服務質量,要求對方全額退還服務費,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今年6月,東城區法院一審判令該婚介公司返還殷女士5000元服務費。殷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訴。
●分析 東城區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軼楠表示,目前大多數婚介服務合同沒有約定婚介服務的期限,普遍約定「婚介服務直到介紹成功為止」,而婚姻介紹是否成功並非由婚介公司決定,該行為存在不妥之處。在審判實踐中,消費者主張解除婚介服務合同時,應當予以准許,而婚介服務機構已經履行了婚介服務義務的,有權向消費者收取相應的費用。在扣除這部分費用後,剩餘的服務費返還給徵婚者,具體的數額由法院確定。
王軼楠強調,目前的婚介合同多由婚介公司自己擬定,屬於格式合同,根據公平原則和婚介機構履行義務的情況,法院對在婚介合同中約定不退任何服務費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約定不明難以認定違約
●難點 據了解,消費者與婚介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時,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清楚或者只是口頭約定,往往會造成日後雙方的糾紛。
2004年7月,北京市消費者姜先生通過媒體上刊登的廣告,找到一家婚介公司辦理了會員入會登記,並繳納了會員費900元。婚介公司隨後給姜先生介紹了10多個人選,都沒有達到姜先生的擇偶標准。後來,姜先生以婚介公司沒能給他提供婚介服務為由起訴到東城區法院,要求婚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00元。2005年4月,東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姜先生的訴訟請求。該判決隨後生效。
●分析 王軼楠告訴記者,此類案件一般是消費者起訴婚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索賠,而消費者的理由大多是「對介紹的對象不滿意」、「沒有介紹符合自己條件的對象」等,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審判實踐中,婚介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推薦人員服務,就視為履行了雙方的約定。在雙方的合同中,如果沒有對擇偶條件等服務內容進行約定,就不能認定婚介公司違約。」王軼楠說,婚介公司的義務只是推薦,至於能否成功還在雙方當事人。合同中如果沒有具體約定所期望的人選標準是什麼,消費者不滿意要求全額退款時往往證據不足。王軼楠建議,如果消費者和婚介公司之間對服務內容有額外的約定,比如擇偶條件、接受婚介服務的時間、介紹次數等,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補充說明。
⑶ 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針對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上有不同處理方式。如是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12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13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不過,購房者首先應該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如果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辦理退房手續,返還購房款,並應當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如果該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也有權要求退房並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該商品房是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存在質量問題,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那麼購房者只能要求開發商負責進行維修,而無權要求退房。當然,因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而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責賠償損失。
因此可以先申請《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註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如屬於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則有權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不屬於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則有權要求開發商維修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遇到房屋質量出現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採取什麼手段維權。法律規定了多種方法,具體選擇哪一種,當事人應該衡量採取哪種方式更有利於自己。
(3)法官消費糾紛擴展閱讀:
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先後頒布了《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這些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委託單位。
依照法律規定,商品房保修期是從房產商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為:屋面防水3年;
牆面、廚房、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及衛生潔具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房產商可以延長上述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