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保護協議
Ⅰ 淮北國購破產重組之前和業主的合同怎麼辦
沒北國夠破產重組之前和業主的合同怎麼辦?那就要自己想辦法了,必須要自己想出好辦法,就知道怎麼辦了
Ⅱ 企業破產重組,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法>第三十復七條規制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Ⅲ 與某公司破產重組期間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破產重組期間,是法人資格是不完全的。
協議只有在破產重組期間的公司可以進行的事務中,才是有效的。
如果是關於重組後公司的事務,等重組後也是有效的。
Ⅳ 公司破產重組,每個月按最低標准發放工資,是否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相應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因用人單位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回個月工答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准,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你可以獲得4個月工資的補償。公司破產重組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應額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用人單位被其它公司接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
Ⅳ 簽訂購房協議,原開發商破產,重組後新開發商漲價翻了一翻,根本承受不
樓主,您好
在期房銷售中,如果剛交完首付,但並未辦理按揭貸款,此時開發商破產,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仍舊是有效的。
因開發商破產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開發商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應退還首付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問:開發商破產業主有權要求退房嗎?
答:房屋已交付,未辦理房產證開發商此時破產的,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優先保護已支付全款的業主利益,如果開發商因此而無法辦理房產證時,業主可以要求退房。
因為房屋雖已交付,房款亦全部支付,但並未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無法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所以合同並未履行完畢。
問:開發商破產能否原價收回未辦理過戶的房屋?
答:開發商不能基於破產而要求業主原價返還房屋,在此期間房屋升值的,升值後的收益歸業主所有,原價收回房屋對業主是有損失的,也沒有法律依據。
問:開發商破產,業主是否就破產財產有優先清償權?
答:這得分多種情況,如果業主已支付全部房款,那業主是有優先受償權的。業主購買期房,繳納了首付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開發商破產,業主可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首付款以及利息。
開發商破產,法院一旦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破產之前發生的債務,只是普通債權,無法優先清償,只能等到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才能清償。
問:開發商破產業主可以不交房貸嗎?
答:房屋已交房正按揭還房貸,還未辦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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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企業破產重組,未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您好!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企業破產重組是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之一,應當支付。
Ⅶ 淮北國購破產重組之前和業主的合同怎麼辦卜
我淮北國購破產重組之前和業主的合同怎麼辦?給予業主補償
Ⅷ 您好!企業破產重組,已經解除合同,又重新簽的!還是原來廠子!本人工傷,沒有得到
單位破產,員工和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那麼工傷傷殘員工是可專以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屬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Ⅸ 酒店破產重組期間,資產管理方要求簽合同(無期限)
不會
簽無固定期合同,如果單位解僱還是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因為你已經連續簽3次合同,符合簽無固定期合同的條件,這個合同只是沒終止期限,但是單位解僱仍然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