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糾紛案例
『壹』 林場辦公區發生的打架案由林業公安管轄嗎
一、林業公安機關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條);
(三)破壞生產案中違反保護森林法規,故意毀壞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條);
(四)盜竊案中盜竊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五)搶奪案中搶奪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六)搶劫案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搶劫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條);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八)失火案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九)偽造、倒賣票證案中偽造、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條);
(十)投機倒把案中倒賣國家統配木材,非法經營木材或者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情節嚴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
(十一)違法狩獵案(第一百三十條)。
未建立林業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准
(一)盜伐林木案。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區立案起點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樹50株至250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樹25株至125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盜伐林木,林區在2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株以上;非林區在1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為重大案件;林區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0株以上;非林區在50立方米以上,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二)濫伐林木案。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區立案起點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樹250株至1000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樹125株至500株。林區在40立方米以上,幼樹2000株以上;非林區在2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區在20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0株以上,非林區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0株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破壞集體生產案。故意毀壞林木、苗林,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損失2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損失10000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無法用經濟價值計算的,應視其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立案。
(四)盜竊、搶奪木材案,以及搶劫林木、木材案,執行公安部關於盜竊案、搶奪案、搶劫案的立案標准。
(五)放火毀林案。凡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應當立案,其中燒毀森林20畝以上,或者損失10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為重大案件;燒毀森林200畝以上,或者損失10000元以上,以及致死數人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六)失火毀林案。失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100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000元以上,以及死亡3人以上、死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1000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萬元以上,以及死亡10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七)偽造、倒賣木材經營證件案。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或者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木材運輸證,數額1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數額1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數額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20000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八)投機倒把案。在林區非法經營木材,倒賣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3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非法經營數額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30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經營數額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九)違法狩獵案。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捕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情節特別嚴重的,立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案件。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林區與非林區的劃分,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規定。
(二)盜伐、濫伐林木案的立案起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在本規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項幅度內,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三)盜伐、濫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竹子的經濟價值,參照盜伐、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准確定。
(四)破壞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珍貴樹木和自然保護區森林的,應當從嚴掌握;具體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五)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執行或者地方人民的規定;具體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六)對木材需要折價計算的,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國家規定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或者市場價格計算;進入流通領域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
(七)森林火災經濟損失,根據燒毀林木的立木蓄積數量,以每立方米50元折算。
(八)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體立案標准,應報公安部、林業部備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的統計辦法,另行規定。
『貳』 如何從林業系統腐敗案例中吸取教訓加強廉政建設
一要依法依紀嚴厲打擊腐敗分子。要繼續加大查案件的工作力度,對查大案要案不能有絲毫的放鬆。在領導幹部中發生的腐敗案件,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危害極大,必須繼續作為查案件工作的重點。要堅持黨紀國法面前不分地域、不分民族人人平等的原則,維護執紀執法的統一性,不論是誰,不論職務高低,只要違反了黨紀國法,都要依紀依法予以懲處。二要深入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要增強自律意識,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要自我珍重,自我完善;自我醒悟,自知之明;自我約束,自我激勵。領導幹部要做自覺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模範,要把加強黨性修養和自我約束結合起來,努力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廉而不劌,光而不耀。三要把制度建設貫穿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全過程。要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貫穿於制定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政策的整個過程。要堅持不懈地抓制度的落實,探索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的長效機制。四要卓有成效地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教育。要針對領導幹部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教育領導幹部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以身作則,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行為准則,尤其要注重教育和引導領導幹部,正確認識和處理奉獻精神和利益原則、黨的事業和個人價值、全局利益局部利益這三者關系。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正確對待和把握個人利益。
『叄』 如何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
為保證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責,現將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森林法》第39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案件,應以自己的名義查處,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屬的派出所應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機關與其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部門按照誰先發現誰辦理的原則,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機關民警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三、對於依法立為林業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機關不得採取查處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類治安、刑事強制措施。
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准和管轄范圍的規定》,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必須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森林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批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林業行政處罰。
四、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查處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
下級森林公安機關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森林公安機關決定。
五、森林公安機關以其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以自己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屬的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肆』 法律授權林業公安查處的案件有哪些
一、林業公安機關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條);
(三)破壞生產案中違反保護森林法規,故意毀壞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條);
(四)盜竊案中盜竊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五)搶奪案中搶奪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六)搶劫案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搶劫木材生產過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條);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八)失火案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九)偽造、倒賣票證案中偽造、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條);
(十)投機倒把案中倒賣國家統配木材,非法經營木材或者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情節嚴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
(十一)違法狩獵案(第一百三十條)。
未建立林業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准
(一)盜伐林木案。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區立案起點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樹50株至250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樹25株至125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盜伐林木,林區在2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株以上;非林區在1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為重大案件;林區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0株以上;非林區在50立方米以上,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二)濫伐林木案。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區立案起點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樹250株至1000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樹125株至500株。林區在40立方米以上,幼樹2000株以上;非林區在2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區在20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0株以上,非林區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0株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破壞集體生產案。故意毀壞林木、苗林,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損失2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損失10000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無法用經濟價值計算的,應視其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立案。
(四)盜竊、搶奪木材案,以及搶劫林木、木材案,執行公安部關於盜竊案、搶奪案、搶劫案的立案標准。
(五)放火毀林案。凡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應當立案,其中燒毀森林20畝以上,或者損失10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為重大案件;燒毀森林200畝以上,或者損失10000元以上,以及致死數人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六)失火毀林案。失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100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000元以上,以及死亡3人以上、死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10000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50萬元以上,以及死亡10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七)偽造、倒賣木材經營證件案。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或者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木材運輸證,數額1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數額1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數額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20000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八)投機倒把案。在林區非法經營木材,倒賣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3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非法經營數額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30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經營數額20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金額100000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九)違法狩獵案。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捕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情節特別嚴重的,立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案件。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林區與非林區的劃分,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二)盜伐、濫伐林木案的立案起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在本規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項幅度內,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三)盜伐、濫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竹子的經濟價值,參照盜伐、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准確定。
(四)破壞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珍貴樹木和自然保護區森林的,應當從嚴掌握;具體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五)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執行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具體立案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六)對木材需要折價計算的,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國家規定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或者市場價格計算;進入流通領域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價格低於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
(七)森林火災經濟損失,根據燒毀林木的立木蓄積數量,以每立方米50元折算。
(八)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體立案標准,應報公安部、林業部備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的統計辦法,另行規定。
『伍』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經調查,發現違法行為人在當事人報案後已經死亡,案件應該怎麼樣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這里既牽涉到刑抄事訴訟襲,又牽涉到行政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刑事訴訟優先於行政訴訟,應先審理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雖然已經死亡,但根據行政訴訟法,他的繼承人可以成為原告;而之前刑事訴訟中搜集到的證據,可以在後面的行政訴訟中加以運用。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特徵: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陸』 過了追訴期林業行政案件咋辦
朋友,在現實工作中不難發生這種情況,特別是林業工作,地廣林深,肯定會有沒內能及時發現的林業容案件。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對於你的問題不能從法律的角度去解答,但我是這么想:法律制裁的目的不是為了把誰弄成什麼樣,是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另外如果有殺人案件發生,人死不能復生,但行凶者一定得承擔後果。
林業行政案件沒有刑事案件那麼嚴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可以不去追究,這是法律給予的權力,但是當事人必須承擔後果,例如,亂砍盜伐的案子,砍樹的行為追究不了,但當事人一定沒有還林,沒有補種樹木,可以按這個思路去執法。又例如破壞植被的案子,當事人什麼時間破壞的植被,什麼時間開墾的林地追究不了,但是當事人一定沒有恢復植被,不追究開墾的行為,但追究恢復的結果總還是可以的吧。
不知道我的回答對你有沒有幫助。
『柒』 林業案件的較大、重大是怎麼劃分的依據是什麼法律條款。。。。求大神幫助
關於如何認定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問題「情節嚴重專」是刑法規屬定盜伐、濫伐林木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數量較大是「情 節嚴重」的重要內容。「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m3~5m3或幼樹100~250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10m 3~20m 3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m3~2.5m 3或幼樹50~125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m 3~10m 3或幼樹250~600株,或者相當於 上述損失。
『捌』 請教一個關於林業執法案例的答案
答:林業主管部門這樣處理是不適當的。因為《森林法》第四條規定,森林分為五類,經濟林木內(果容樹)也屬於森林的一類。《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該村委會應該在採伐前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但未申辦採伐許可證就進行採伐,其行為涉嫌濫伐林木。應根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者第四款規定進行處罰(根據採伐的數量來定)。
『玖』 森林被破壞的事例和數據!!!
三)森林火災
翻閱歷史可以看到,歷史上發生過許多森林火災。在北美洲,歷史紀錄至少有13次燒掉4萬公頃森林的大火。威斯康星州和密歇根州1871年森林大火毀掉了170萬公頃森林,殺死2200人。在1894年威斯康星州、1910年在愛達荷和蒙大拿西北部發生像是程度地區大火。1881年密歇根大火殺死幾百人;1894年的明尼蘇達州欣克利大火奪走了418人的生命;1918年明尼蘇達州克羅奎特大火燒死551人。大火是如此普遍,以致於居民聽到火警像對待自己損失失物一樣採取冷淡態度。
森林大火發生的決定性因素是火源、極易燃燒燃料的數量、有助於燃燒及傳播的氣候條件。後兩個因素首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大火危險期前幾個月內的降雨是一個重要參數。春季和初夏的適量降雨將減少森林火災,但卻為以後高火險提供了充足的下層叢林。嚴重的前期乾旱將使這種植被被干透,增加可燃物的數量。最近,洪水與極端乾旱事件是一些國家發生火災,如澳大利亞,、每種情況都有利於火災發生。相對低的濕度和大風也在決定森林大火發生可能性和強度方面起關鍵作用。任何大強度火災不僅僅取決於氣候條件,而且它也取決於由疾病(或昆蟲傳染病)、風暴、先前大火或陸地開拓產生的干屑殘渣。在高濃度二氧化碳的「施肥」作用下,高燃料量與較暖、濕氣候條件相關聯。 遼寧省林業公安機關共查處各類森林破壞案件1910起,遏制了森林破壞案件上升的勢頭,有效保護了森林資源。 據介紹,查處的各類森林破壞案件包括森林刑事案件250起,森林行政案件1660起,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 遼寧省森林公安局局長陳傑說,通過開展嚴厲打擊森林資源破壞專項行動,遼寧偵破了一批破壞森林資源數量較大、群眾反響強烈的案件。錦州市黑山縣犯罪嫌疑人呂維忠從2006年秋至2008年4月,先後僱傭他人濫伐林木22次共6533株。這是近年來遼寧西部地區濫伐林木數量最多、影響最壞、性質最為惡劣的一起案件。目前,呂維忠已被森林公安機關抓獲,並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國家林業局今天公布了8起重大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的查處情況。 這8起案件分別是: 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王占平等人非法濫伐林木900多株,並對7.9公頃林地進行掠奪性采砂。由於吉林省有關部門多次干預,使此案無法正常審查起訴,國家林業局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擬進行異地審查起訴。 重慶市巴南區陳明旭等人非法收購木材,導致濫伐天然林708.5立方米。目前已抓獲犯罪嫌疑人18名。 雲南省玉龍縣盜伐、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天然林系列案件,目前已破獲刑事案件6起,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取締非法木材加工窩點3處。 陝西省安康市沈壩鎮銀杏河村村委會濫伐林木200餘立方米,目前,原村委會主任陳洪明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另有兩名仍在追捕。 黑龍江東京城林業局團山子經營所被盜伐楊樹、冷杉等樹種344.7立方米,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鎖定。 雲南省鑫裕集團股份公司先後非法佔用林地9.4公頃。目前已被責令補辦相關手續。 四川省成都鐵路局桐子林採石場違法佔用鹽邊縣林地6.4公頃,無證採伐林木335立方米。當地林業部門已對責任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 黑龍江嫩江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建設項目非法佔用林地案仍處於攻堅階段此案涉及違法佔用林地38.4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