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簽合同
Ⅰ 去新的公司簽了合同,約定了到崗時間,但還沒在上一家公司辭職
逐項回答你的問題。1、直接不去新公司上班可以嗎?會有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專可以。沒有法屬律風險。
2、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不願意解除的話該怎麼辦?——你並未入職,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招聘費用不計),企業不能要求你賠償或承擔其他責任。
3、如果被原來的公司(目前正在任職的公司)知道了的話會有什麼影響?有沒有什麼辦法解除這個影響?——如果原來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你在職期間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約定,那公司不能要求你承擔責任或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Ⅱ 簽租房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租房合同簽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內(要跟房產證上一致容),室內包含設施(因為如果是有裝修而且有傢具的,要寫清楚,以免以後退租時引來糾紛),水電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誰付,房屋租金並備註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二)要查看房東的房產證,並索要一份復印件。還需注意,就是有的是房東委託其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裡面具體寫一些「委託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有要寫上本人特委託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房屋出租各項事宜,簽署有關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認!」
(三)簽合同時要出具的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原件(是用來看的),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一份,委託書(如果不是房東本人的情況下)。再有就是兩份「合同」,這樣差不多就可以。
Ⅲ 有一家正在簡易注銷的公司,期間和他簽訂了合同,請問合同還生效嗎
沒注銷之前你和他簽討的合同都應該生效的,因為沒注銷就代表著這公司真正存在。是要擔起這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的。
Ⅳ 簽完合同正在辦貸款,房子不想要了,能退嗎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於開發商的手續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
七、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八、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九、按揭合同不能辦理。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十、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Ⅳ 公司正在籌建中,能夠簽訂勞動合同嗎
公司正在籌建中,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
員工有權要求籌備中的公司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發起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由於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拿到,公章也沒有,因此不需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員工應該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營業執照,公司就應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司的公章,作為對這次僱傭行為的追認,從而使發起人的個人行為成為公司的法人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籌備中的公司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法人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是法人主體,其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籌備中的公司僱傭員工一般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利用母公司名義招用員工,員工與母公司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其薪資福利也都由母公司發放,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內容就是幫助母公司建立一個子公司,如果子公司成立後需要這名員工直接為子公司服務,只要對勞動合同的主體作一下變更就可以了。
另一種按照公司法的理論,籌備中公司的責任由負責其籌備的發起人承擔,一旦公司成立,發起人在籌備過程中的行為即被追認為公司的行為。一般來說,如果公司成功設立,這些雇員就自然成為公司成立後的第一批雇員;但若公司未能成立,發起人應該對籌備過程中的一切債務負責。由此我們認為,籌備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單位,發起人才是用人主體(註:但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的主體資格)。因此,發起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僱傭員工並形成僱傭關系。一旦公司成立,則發起人僱傭員工的行為也就被視為是公司僱傭員工的行為。員工成為公司的雇員。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則發起人仍須對員工負責,承擔一切用工責任。
Ⅵ 協議是簽訂還是簽定
從法律角度嚴謹來說,應該用「簽訂」。
簽訂是一種過程,是一系列行為的綜合,是動態的表述,就是從醞釀到談判,再到雙方簽字成立。而簽定是一種結果,是一系列行為後產生的狀態,是一種靜態的表述,就是已經經過簽訂行為達到了雙方希望的結果,不但已經成立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已經生效,對雙方已經設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
《現代漢語詞典》中也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解釋中對於簽定合同還是簽訂合同並沒有明確的要求,不過在實際的情況中大家最好還是使用簽訂合同這組詞語比較嚴謹,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所以謹慎點沒錯的。
所以無論從規范語言還是從法律角度而言,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6)正在簽合同擴展閱讀
簽訂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Ⅶ 正在注冊的公司 怎麼簽勞動合同
1.正在注冊的公司,因為沒有法人,不具備以法人身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法人資格,版因此權不能與公司名義簽訂合同。
2.如果正在注冊的公司(未通過工商部門審核),是有回執的,可按回執上的公司名簽訂勞動協議(非正式合同),到批准後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Ⅷ 公司正在籌備期,勞動者應當與誰簽勞動合同
正在籌建中的企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為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在企業籌備期間勞動者應與負責人單獨簽訂協議,明確各個階段的權利和義務,領取營業執照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雙方不屬於勞動關系,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在此期間構成僱傭關系,受民法的調整。
如果在此期間,雙方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法官一般會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資水平,一個是勞動者與公司的約定成立後,勞動者可獲得的工資水平。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Ⅸ 公司一直未簽合同,我該怎麼辦
以下是我的經歷~~僅供參考!!
第一是到公司所在當地街道辦事處的勞動保障所投訴,不過這個地方投訴協調下來的結果基本上是不可能滿足我們這些勞動都的要求的,根本是在維護公司利益。
這沒辦法就只有到第二去了。在你所在的轄區的勞動局的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去投訴。我是3月10多號去錦江區勞動局投訴的,然後監察大隊就和公司聯系也告訴我處理結果就是叫老闆賠錢,結果還沒賠下來約好是下周一去解決。
目前這個階段不需要證據,仲裁需要。反正工資單,工作牌之類的相關能證明你在那公司上班的資料你都收集一下好了。萬一要仲裁是需要的。
還有社保也沒給你買,也可以找他要賠償。
試用期一個月後如果沒簽合同,以後每個月是雙倍工資的賠償。你自己算吧,沒買社保的也要賠償。
下面是我的情況所對應的勞動法條款
2008年中國新勞動法(全文)自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後說一下,如果公司的賠償和你的實際工資不對的話,千萬不要協商解決~~強烈要求仲裁~~我就是想先協調了再去仲裁,結果好像都說不行.........本來老闆應該賠我7000++ 結果只賠償了我3000+ 因為我簽了那個所以協商一致的領款條哇!!切記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