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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08 06:11:56

❶ 由實際案例看商標侵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一是鑒於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並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網路一品標局商標注冊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❷ 案例分析:是合同糾紛還是商標侵權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於債權等。
如果可以的話請更加詳細的說一下情況,這樣可以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❸ 音樂侵權案例分析:音樂版權問題致無法播放 為何音樂糾紛泛濫

音樂已經在我們生活中成了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們生活中,在科技創造上面可以申請專利,寫作也有原創,自然網路音樂也能有版權,在這個對於音樂比較流行,歌曲比較泛濫的時代,很多時候一首歌,好幾個人翻唱,這樣就容易產生版權糾紛問題,那麼網路音樂版權糾紛泛濫的原因是什麼?音樂侵權案例分析:音樂版權問題致無法播放 為何音樂糾紛泛濫音樂侵權案例分析原因之一,網路音樂平台合理的授權模式沒有形成。前幾年,各網路音樂平台經歷了從沒有唱片公司的授權到十家左右獲得非獨家的授權的過程,2014年,一些大的音樂平台以獲得唱片公司的獨家授權的方式,紛紛跑馬圈地搶占音樂資源,導致訴訟不斷、紛爭不止,也使音樂版權價格飆升,至今沒有一家音樂平台盈利。 在國際上,網路音樂平台獲得授權模式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如蘋果公司等,但在中國音樂平台合理的授權模式還需要進一步探索。音樂侵權案例分析原因之一,網路音樂平台仍缺乏好的商業模式。可能有人說商業模式與版權保護關系不大,但事實上如果音樂平台的商業模式不能盈利,這些平台不可能持續向版權方購買版權,也談不上保護音樂版權。關於商業模式,有些人認為就是向用戶收費的模式,其實好的商業模式不完全等同於收費模式,各音樂平台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並結合優質資源開發獨特的、個性化的產品,用好的產品吸引用戶,形成合理的商業模式,向用戶收費只是多種商業模式之一。音樂侵權案例分析原因之一,廣大網民版權保護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從我做起,自覺做到不買盜版、不用盜版,為正版音樂付費。如果網路音樂平台解決好上述兩個問題,再加上網民版權保護意識逐步提高,相信我國音樂版權保護的狀況會發生根本性好轉。還有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❹ 有關商標侵權糾紛的案例分析

我們已經聯來系過,這是源第一個答案:
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一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並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一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並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❺ 侵權糾紛,多名被告,非連帶責任的案件有哪些

多人侵權,如果是各自實施侵權行為的,並且沒有共同導致侵權結果發生的,那就是各自承擔侵權責任,不連帶

❻ 求助: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本案是環境污染導致的侵權糾紛,可以向義烏市法院和衡州市法院提起訴訟專。義烏市法院是侵權行為地屬、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衡州市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兩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均可以受理。東陽市法院沒有管轄權,東陽市法院是分廠,沒有法人資格,不能向東陽市法院提起訴訟。

❼ 國際知識產權侵權案例要怎麼分析,有什麼知識

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才行

❽ 民法案例題 關於侵權責任 物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❾ 因侵權引起的醫療糾紛案例有哪些

【案情】
2005年8月27日,王女士因臨產入住醫院。次日下午,醫院准備對王女士實施剖腹產手術。術前,醫生在未詢問病史、未辦理麻醉告知手續等情況下就為王女士進行了麻醉。在手術尚未消毒完畢時,王女士突然出現全身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狀,醫生馬上給予葯物控制,同時實施了手術。王女士雖然最終生下了孩子,但是,在手術當中,王女士一度出現呼吸、心跳驟停險情,血壓、脈搏為零,心電圖監護也一度呈直線。經搶救,王女士脫離了危險。之後,她昏迷了長達20小時。1個月後,王女士出院。出院診斷為:骨盆畸形,羊水過少,癲癇持續狀態,原因待查;心肺腦復甦後,貧血(輕度)。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與王女士為醫患關系。醫院應當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為患者提供及時、高效和安全的醫療服務。醫院在為王女士麻醉過程中處理不當是導致王女士出現呼吸心跳驟停、昏迷的直接原因,即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醫院應當承擔造成王女士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醫院賠償王女士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
【評析】
近年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在這類案件處理中的責任認定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現有法律表明醫療侵權訴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仔細分析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通知以及一些判決案例,不難看出我國醫療訴訟審判有對醫方採取嚴格責任的傾向。
對於嚴格責任定性和適用,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嚴格責任見於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是一種特殊的歸責原則,在大陸法系的侵權法以及我國侵權行為法中,並未直接使用這一概念。一般認為,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嚴格責任在功能上兼容了傳統的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特點,它事實上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嚴格責任主要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實現。醫療爭議訴訟中,醫方舉證不能則敗訴。
在嚴格責任中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進行舉證,受害人只需要對因果關系舉證,即患者只需就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並發生醫療損害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實際上,嚴格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將過錯舉證負擔轉移給被告,加重被告的舉證責任。它其實就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法定抗辯事由存在,則推定其有過錯,從而承擔責任。《證據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方舉證不能則推定醫方過失。本案中,受害人僅出具在醫院就醫的單據證明與之存在醫療關系即可;而醫院則不能對王女士在手術當中出現的呼吸、心跳驟停險情,血壓、脈搏為零,心電圖監護一度呈直線等問題提出非因其先前麻醉行為不當引發該症狀之外的原因,故而推定醫院對王女士出現上述症狀及其後遺症狀存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比,其職能從教育、預防的作用向賠償作用傾斜;它是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是過錯責任向公平責任的轉變,是個人權利向社會責任的轉變,強調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對醫療行為實施嚴格責任的初衷,相信是為加強對弱勢群體救助,尋求社會穩定。醫療訴訟之所以舉證責任倒置,是由於患方在訴訟中居於難於取證證明醫院醫療行為與自身受到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弱勢地位。為保護患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在較大程度上可以緩解醫患之間的社會矛盾,為病員實現自己的權利提供確實可行的救濟途徑。

❿ 民法案例分析

成立服抄務合同法律關系和侵權法律關系。甲某兩個夥伴入住賓館與賓館成立的是服務合同。主體是甲的兩個夥伴和賓館。客體是雙方的給付行為即賓館為甲的兩個夥伴提供房間及居住期間的一切服務而甲的兩個夥伴則支付享受服務期間的服務費。內容是甲的兩個夥伴有權要求賓館提供符合合同內容的服務而賓館有義務按照甲的兩個夥伴要求提供服務,賓館有權要求甲的兩個夥伴支付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而甲有義務按照賓館的要求支付費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對顧客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如果因第三人侵權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賓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但是本案例沒有說賓館有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推定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所以302的住客應當對甲及其夥伴分別成立侵權關系,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各侵權關系中,甲及其夥伴和302的住客是侵權法律關系主體。客體是302的住客的分別向甲及其夥伴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的行為。內容是甲及其夥伴有權分別要求302的住客支付損害賠償金而302的住客有義務向他們分別支付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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