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法律師
A. 請教北京醫療案件律師,醫患關系是不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哪又是合同法中的哪項合同
醫患關系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合同法沒有規定這一合同,是無名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24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患者基於健康目的購買醫療服務的行為是一種生活消費行為,符合消法中的消費者;醫療機構向患者收費並提供醫療服務的行為是一種消費服務行為,符合消法中的經營者。對這一消費定位不僅符合國際慣例,法律貓查到如美國把患者作為消費者早已成為現實;而且消法也沒有排斥在外,根據2000年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統計,醫療糾紛已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第一位問題。更有地方人大立法,制訂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旗幟鮮明地將醫療服務納入消法的保護范圍,如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20條規定:「從事有線電視、郵政、電信業、醫療衛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費,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並以清單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規定所收的費用,應當加倍退還消費者。」顯然,醫患之間的合同首先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其次是一種醫療消費合同,同時兼具有醫療產品(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血液及血液製品)的買賣合同性質,屬於三合一的綜合性合同。只是由於人們的習慣不加區分,統稱為醫療服務合同。
B. 北京市《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6款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專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屬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此來看,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八十王條規定情形的,是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投訴後,勞動監察部門的職責范疇,而不是勞動者可要求的范疇,故不予支持。
C. 韓律師您好,我是一名北京的公交司機。上班已經10年以上,想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得什麼補償。
你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進行辭職,提前一個星期提出來,在月頭提出來更好,你也好辦理辭職手續,但是你自己提出辭職,那麼沒有什麼補貼,最多給你申請失業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