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根據新修改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縮短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辦案期限,由原來規定的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加復雜案件1個月延期,縮短為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加復雜案件1個月延期。
二、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三、專利侵權的類型: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四、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五、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的保護范圍。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麼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
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B. 中止法院的專利糾紛審理,是不是一定要在法院規定的答辯期內提出對原告專利的無效宣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原來的專利侵權案件並非一定得中止審理。目前人民法院的具體做法是:
第一,對於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第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侵權訴訟,被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且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審理侵權訴訟。
第三,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權訴訟。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六,對於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C. 知識產權訴訟審理期限是多長
《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內得知或者應容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專利權人於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一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D. 十二五期間全國什麼系統共查處專利侵權假冒案件八點七萬件
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被告以原告的專利權喪失專利性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已經摸索出了一套規則,可以說這一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人民法院將根據不同情形決定專利侵權案件是否中止審理。但是,無論專利侵權訴訟是否因為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當事人不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被合法授予後,任何人在該專利權有效期內均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對無效宣告請求的審理,將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依其內容不同,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可分為三種,即維持宣告專利權有效的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和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都可能會引起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從而引發行政訴訟。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對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不服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如何審理?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侵權案件是繼續中止審理呢還是恢復審理?原來沒有中止的侵權案件是繼續審理呢還是中止審理?
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之請求,而無論有無專利侵權案件。故根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與專利侵權訴訟程序的先後不同,因專利侵權訴訟的當事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因被控侵權人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即先有專利侵權訴訟,後有無效宣告請求,這類專利侵權訴訟在當事人不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並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時,面臨著原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應繼續中止審理的問題。另一類是先有無效宣告請求,後有專利侵權訴訟,即專利權授予後,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又以無效宣告請求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此時人民法院通常是先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然後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當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後,一方當事人不服並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也面臨著是否中止審理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原來的專利侵權案件並非一定得中止審理。目前人民法院的具體做法是:
第一,對於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第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侵權訴訟,被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且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審理侵權訴訟。
第三,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權訴訟。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六,對於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對於人民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當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沒有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則其一:若該專利權被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全部有效,則原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其起訴期間屆滿後恢復審理。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如果當事人未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先行中止的專利侵權訴訟也應自波三個月期限屆滿之日之次日恢復審理。其二:若該專利權被全部宣告為無效,而當事人未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已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亦應於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後恢復審理。然與前述所不同的是,由於專利權已被宣告為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已喪失權利依據,故若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尚處一審期間,則應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若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已處於二審期間,則亦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其三,若該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即為維持部分有效;而當事人未就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則應區分部分有效之專利權於侵權訴訟之影響而定。若部分有效之專利權不影響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後恢復審理。若部分無效之專利權恰恰是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後恢復審理,但人民法院應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決。若部分有效之專利權部分否定了原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依據,則原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亦應自上述三個月期限屆滿後恢復審理,但原告有權變更訴訟請求,但若該專利侵權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基於已被宣告為無效的部分專利權上的訴訟請求。
此外,對於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因被控侵權人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在當事人不取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以及在先有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後有專利侵權訴訟,且專利侵權訴訟因該無效宣告請求中止審理的,當事人不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時,原專利侵權訴訟是繼續中止審理呢還是應恢復審理?
作者認為,如果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行政程序結束後,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原來已經中止審理的專利侵權訴訟應繼續中止審理。理由是:第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不能成為恢復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理由。該條的內容是: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可見,該條是針對具有具體執行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的,如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他人行政處罰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中,該處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而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僅僅是宣告一項民事權利的有效或無效,其本身並不具備可執行性,故與行政訴訟法第44條所指的行政行為是有一定區別的。第二,授予專利權的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一旦取得專利權,在該專利權被確定宣告為無效前,授予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合法有效,但專利侵權訴訟依然可以因被控侵權人已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而中止審理。可見授予專利權的行政行為的效力並不影響人民法院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也即專利侵權訴訟之所以中止審理是因為專利權處於動盪之中,而並不顧及授予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同理,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請求審查決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後,如果當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則無效請求審查決定有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可能,專利權依然處於不穩定狀態,從當初中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宗旨和目的出發,仍應繼續中止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而不宜恢復審理。第三,無效請求審查決定被提起行政訴訟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等到行政訴訟最後判決維持其合法有效後才能確定地產生法律效力。權利公示原則是專利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專利權的授予、變動、無效宣告等都必須由專門機關予以公告,且專利權的授予、變動、無效宣告等都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專利法46條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公告都是以專利權的權利狀態的穩定為前提,對於已經提起行政訴訟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內容都是以終審判決書確定的內容為准,放在行政訴訟審結前,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不能被公告,自然也就不生法律效力。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也只有繼續中止審理,待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終審判決確定了原告的專利權利狀態後才能恢復審理。第四,行政行為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機關接受司法監督,是民主和法治社會的標志和特徵,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所必須遵守的規則。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接受司法審查,我國專利法特別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其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原來已經中止的專利侵權訴訟繼續中止審理,表明專利權是否應被宣告為無效雖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決定,但該決定必須接受司法程序的檢驗,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和監督,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E. 請問《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會議討論稿是何時發布的,是否已成為正式的法律文件
2003年12月25日頒布的《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F. 專利侵權糾紛,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需要重新鑒定,法院該如何讓處理
民事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劇本時間:2007年03月20日地點:衡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人物:審判員:司馬燕書記員:郭風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職於寧安市圖書館,住寧安苑3區4幢306室被告:張軍,男,1972年5月生,寧安市天達家私廣場業主,住寧安市通江路28號委託代理人:姚海,男,寧安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案由:人身侵權糾紛案情梗概:(一、法庭准備階段)書記員:(一)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請主審法官入席(四)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主審法官: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有無代理人?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圖書館工作,住本市寧安苑3區4幢306室。沒有委託代理人。主審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我叫張軍,1972年5月生,經營本市天達家私廣場,住本市通江路28號203室。我委託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作一般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一案。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司馬燕獨任審判,本院書記員郭風擔任記錄。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復。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交待迴避權。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現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原告:不申請。被告:不申請。(二、法庭調查階段)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先由原告陳述事實。原告:我於2001年10月28日在父親秦國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處購買木質傢具一套(包括:三人沙發一張,單人沙發兩張,大小茶幾各一張)及電視櫃一張,總計價金3290元。購買過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詢問該傢具的材質,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說是紅木的一種「花梨木」,並稱可以開具發票。在此情況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稱,認為雖然不是品質很好的紅木,但畢竟是紅木,於是購買了該套傢具。以上事實有所購傢具實物、購買發票、證人秦國平、方露的證言等證據證實。使用過程中,發現該套傢具之材質實際上是一般木質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貨等請求,並經過安市消費者協會的調解,然被告拒絕。綜上,我認為:被告在銷售傢具過程中,沒有履行如實告知原告所購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而是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識能力之機,故意作出虛假答復,誤導、欺騙原告,從而導致原告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圖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了被告那套所謂的「花梨木」傢具。被告違背了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購買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陳述虛假事實,已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我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退貨並返還原告傢具款3920元;2、增加一倍賠償,即3920元;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辯。被告委託代理人:原告陳述的不是事實。2001年10月28日被告確實出售了這套傢具給原告,但被告並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質。被告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原告進行的買賣。這一點從價格上即可以看出。這套傢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則需1萬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於發票上寫的「花梨沙發」是指外觀品質,指外觀上有梨花的圖案。此名稱本
G. 最高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共是71條嗎
你這是屬於知識產權范疇中的一種--專利問題,建議你到東莞市科技(知識產權)局內網站上去找一容家專業的專利代理機構詢問比較好,以下是科技局的鏈接:http://www.dgstb.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kj/pzscq/200809/110998.htm 。裡面列出的都是經批準的正規專利代理機構。
H. 侵犯專利權的管轄法院包括哪些
專利案件的級別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I. 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法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復於審制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J. 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您好,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它們的管轄法院各有不同。
首先,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一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