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人身侵權
Ⅰ 有人在網路上人身攻擊我怎麼依法處理
搜集證據,報警處理,等待偵破結果。調解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版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Ⅱ 打人人身傷害侵權
首先,此事起因由於民事糾紛,經警察處理後,雙方約定在規定時間履行義務。
其次,根據你方提供消息,未到履行期限屆滿,對方強行進入你家,並打傷兩人,同一天又破壞你方水管。這些行為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若情況嚴重涉嫌犯罪),公安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拘留的決定,與你方是否有錯在先無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Ⅲ 什麼是人身侵權,人身侵權的定義及分類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概念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後果的行為。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損害賠償中的一種,在實踐中,因其所發生的糾紛,在損害賠償中佔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後果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稱為賠償權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賠償義務人。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分類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包括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與特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成立要具備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特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成立只需具備三個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則在所不問或者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特殊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有以下幾種: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至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至人損害、產品缺陷至人損害、環境污染至人損害、動物至人損害、地下施工至人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人損害、雇傭人至人損害、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至人損害等。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損害賠償中的一種,在實踐中,因其所發生的糾紛,在損害賠償中佔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後果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稱為賠償權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賠償義務人。
Ⅳ 網路上對我造成的人身攻擊和侵權,我該怎麼辦
可是他們這些人還在繼續在網上公開我的資料。在網上對我進行辱罵,污衊。造謠。公開我的隱私,在我的生活圈子裡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這些事情都發生了一個叫人人網的網站。現在我是深受其害,我什麼都不能做。什麼都不能說。只能在旁邊看著折磨著。對我日常生活工作已經造成了極大的影響。私底下是沒有辦法再去和解了,這個女的完全就是要報復我。說要把我搞臭,讓我永遠嫁不出去,她才滿意了。我不知道她具體在哪裡,但是我知道她叫什麼名字。面對這樣的事情我該怎麼處理? 人人網站已經進行了相關的處理,但是現在還沒有處理干凈。而且現在這個女孩子又弄到了軍人論壇網上對我進行人身攻擊。我該怎麼辦?;通知網站了,但是還沒有做出相應的處理。最嚴重的是在人人校內網站上面的誹謗和污衊。我只知道他們叫什麼,但是不知道他們具體在哪裡,中間涉及到部隊的人。我該怎麼辦?該怎麼報警?我不是陝西本地的。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你可以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2,對方已構成侵權,如果能明確對方身份的話,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3,當然你也可以選擇及時報警處理,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
Ⅳ 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表現
人身自來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自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表現: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台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台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Ⅵ 田某為維護集體權益而自己自己受到了人身損害,但侵權人卻不能確定,他的賠償怎麼解決呢
問:田某為維護集體權益而自己自己受到了人身損害,但侵權人卻不能確定,他的賠償怎麼解決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侵權但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責任,構成該種情形,要停止侵害。
1.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的。
2.仍然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善意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人在獲知其銷售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之時起不得再行銷售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Ⅶ 什麼是網路人身侵權
1,人身侵權不是僅僅指身體權,還指其他具體人格權..
2,網路上由於是虛擬的世界,很難侵犯對方的身體權,但是可以侵犯對方的其他人格權....
3,人身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合稱,法理上又稱人身非財產權
4,具體人格權非常多包括: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自由權/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等
5,所謂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的家庭和親屬團體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資格...包括:親權/親屬權/配偶權
親權指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權利,該權利的基礎在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這個特定的身份關系.但是,監護權是否屬於身份權有爭議,因為非父母也可能有監護權....
親屬權指民事主體因血緣/收養等關系產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如: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等
配偶權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基於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權利.如:同居權(有爭議,反證就是婚內強奸)/忠誠權(包括恪守貞操)/協助權(幫助照顧義務)
通俗的說就是基於身份的權利...
綜上所述,所謂的網路人身侵權,就是在網路上對人格權和身份權的侵犯,一般排除身份權與具體人格權中的人身權/生命權的侵害(網路上很難侵害)
Ⅷ 人身意外險賠償後還能請求侵權訴訟賠償嗎求解答
【案情】袁某是一家加工廠的司機,因在運輸工廠的加工材料進倉庫後倒車出來時,未鳴喇叭,沒仔細看清後視鏡的情況,剛巧另一職員鄒某在車後面,不幸,鄒某頭部被撞傷,經過診療,共花費了150000萬余元。在鄒某獲得工傷、人身意外保險賠償的同時,還能請求袁某和加工廠承擔侵權賠償嗎?【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侵權賠償,但是最高額不能超過實際遭受到的損害數額。鄒某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但其所獲得的最終賠償數不得高於其實際遭受到的損害數額。因此鄒某要求袁某和加工廠承擔侵權賠償的請求是可以的。但法院在判決時候應掌握賠償最高限額。
第二種意見認為: 鄒某隻可以在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兩者中選擇其一進行索賠,一旦選擇其中一種賠償後就排斥另一種賠償方式的適用。在本案當中,鄒某已經選擇了工傷保險賠償就排斥其再行要求袁某和加工廠進行侵權賠償的要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工意外發生之後,鄒某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可以依照民法提起侵權損害賠償,即可以獲得兩份賠償。本案中,鄒某能獲得雙份救濟利益,這樣才能從最大方面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最大利益,讓其獲得雙重民事救濟。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 我國《保險法》第45條第二款有明確的規定,即「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處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經取得的賠償損失的金額」。該條體現了在處理商業保險與侵權訴訟賠償時遵循互補原則。據此我們可知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商業保險與侵權訴訟賠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不少用人單位在給員工購買了相應的商業保險,因此一旦工傷事故發生,將不可避免地涉及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的競合,一般的處理原則是當事人在獲得商業保險賠付的同時,亦可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但工傷賠償數額會將商業保險已付數額作為參考而進行賠付。本案中,鄒某已經獲得了工傷、人身意外保險,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是不存在爭議的。
第二: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作而導致傷殘或死亡,造成暫時或終生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其本人及其家屬可以獲得社會的物質幫助的保險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達,各種類型工傷事件層出不窮,但由於相關的立法不完善,導致多種民事權益糾結在一起,多種救濟制度相互重疊,這可能導致此類型案件判決標准不統一,受害人得到的法律救濟程度也不甚公平。本案中,鄒某在獲得了工傷保險的同時,又想獲得民事侵權賠償,關於工傷保險與侵權賠償我國在一些單行法中也有一些規定。勞動部辦公廳50號文件也明確規定「除道路交通事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其民事傷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也應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處理」。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已賠付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補助費用低於工傷保險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該試行辦法並不因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而失效,其效力具有延續性。《工傷保險條例》屬於上位法,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並沒有違背前者的立法精神,因此,可以繼續適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二章,第一項亦明確規定:實施性法規若沒有被修改後的法規明確禁止且兩者在立法精神上並不沖突,其法律效力繼續有效。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知,鄒某可以在得到工傷、人身意外之外,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鄒某在得到工傷、人身意外保險賠償後,比較數額差距,給予其適當補充。
最後,在遇到工傷保險、商業保險、侵權責任三者競合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該貫徹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責任訴訟賠償之間互補關系的法律精神,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方權益,同時也應當避免企業承擔額外經濟負擔,維護了企業的經濟利益。這樣才能達到當事人雙當都滿意的結果。更好的化解矛盾。
Ⅸ 在網上或在QQ群里,有人發惡意人身攻擊的貼子是否構成侵權,可以用法律起訴,訴訟賠償嗎
遭受精神上的摧殘,看樣子很痛苦啊!
報警啊,現在素質高一點的地方警察是管的,你直接把對方QQ號給網警,或者直接電話報警然後把號碼給警察,效果非常好,我當年騷擾別人時就被警告了,速度非常快。
Ⅹ 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相矛盾嗎
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可並行
案情
覃林和趙凱均是某小學六年級學生。2004年9月覃林之父覃某為覃林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平安險,保險金額最高為30000元,期限為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5年3月27日放學後,覃林和趙凱等同學在學校操場上踢足球,覃林一腳踢飛足球,射在趙凱臉上,使其受傷跌倒。在老師的幫助下,趙凱被及時送到醫院就診,診斷為「腦外傷,中度異常」。
自當天至4月16日,趙凱在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共計12340餘元。出院後,趙某向人壽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調查後,向趙某支付了保險金9000元。隨後,趙某找到覃林的法定代理人覃某,要求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萬余元。
兩家協商未成,趙某即以趙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覃林其法定代理人覃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覃某對覃林踢足球致傷趙凱無異議,但得知人壽保險公司已向趙家支付了保險金後,認為趙家的損失已得到了補償,自己僅應賠償不足的部分。
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相矛盾嗎
法院審理:
覃林與同學踢足球時造成了趙凱人身損害,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由於人身損害賠償和人身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補充,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覃某向趙凱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4000餘元。
法院說法
本案的焦點在於:受害人作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能否既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又向侵權行為責任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一、侵權法律關系和人身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第一個法律關系是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因違法行為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物質性人格權,造成了受害人身體的損傷或生命的喪失,侵害人應當依法承擔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財產損失的侵權民事責任。
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因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人身保險合同關系。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廢、疾病為保險事故的保險。當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因意外事故、意外災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險期滿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
因此,人身保險不僅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還是一種半強制性的儲蓄,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最終都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而且,人身保險不存在重復保險問題,投保人無論向多少人投保,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後均可同時按約取得保險金。
二、兩種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不能相互取代、相互補充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可以看出,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並不因受害人獲得保險金而予以減少或免除。
因為這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在人身損害賠償中,民法保護的客體是公民享有的物質性人格權,侵害人賠償的不是人身損害或死亡這一損害事實的本身,而是這種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當事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受害人向侵權人索賠損失的事實根據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而在人身保險中,當事人之間是合同關系,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取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事實依據是雙方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而且保險事故已經發生。
其次,人身保險的性質、特徵決定了其不適用補償原則。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補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
實行補償原則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得到額外的利益,以致不合理地擴大保險人的責任,防止誘發人為危險,這是財產保險特有的原則。
如果在人身保險中適用補償原則,不僅在理論上不能說通,而且,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獲取保險金後,加害人不賠償或不全額賠償,客觀上等於助長了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其危害社會的後果是可以想像的。相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此種情況中被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權。
《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綜上,在本案中,覃林的法定代理人向趙凱賠償是基於其侵權行為,而趙凱獲取保險金是由於其法定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二者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不可混為一談。趙凱在獲取保險金後,仍可基於侵權關系依法向覃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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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理賠的功能
人身保險的理賠工作從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損失通知時開始,經過現場查勘,責任審定、賠款計算,保險金給付等主要過程來完成,是一項比較復雜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險理賠的功能表現在三個方面:
1.實現保障功能
人身保險本身的內涵決定了購買人身保險,對個人和家庭來說,目的是為了尋求未來的保障;對企業來說,目的是穩定企業的經營,而理賠是實現人壽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最終體現。
2.規范經營行為
保險理賠是對承保、保全風險控制的監督和檢驗,行使著「內部審計」的工作職責。通過理賠可以發現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有利於規范保險公司的業務行為,為業務核保和風險管理提供依據,減少和杜絕不規范業務和高風險業務,提高保險公司整體風險控制水平,促進保險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3.樹立保險公司品牌
商業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和聲譽,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良好、及時、合理的理賠服務品質來樹立和維持的。因為高品質的理賠服務最能反映保險公司對客戶的尊重,每一件滿意的理賠案件都是推動人身保險展業的最好廣告。
4。防範保險欺詐和騙賠
保險理賠是以事實為依據,以保險責任為准繩,既要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又要通過保險理賠防範保險欺詐,避免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團體保險理賠時最容易出現利用團體的社會影響進行騙賠或者強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