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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點

發布時間: 2020-12-08 09:47:20

A.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我認為合同應該是抄成立的了,因為美國公司的來電已經構成了有效的承諾,其中所講的關於包裝方面的要求並不是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必要條款,同時發盤人也以實際的行動「著手備貨」,來表示對此要求並不反對,這樣的話,合同已經成立。

B. 有效達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

有效達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締約能力;
這是當事人的權利 也是當事人的義務。所以鑒定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締約能力,以免未來發生對合同履行不利的事件。從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二、合同須有對價或約因;
對價與約因可作為合同效力待定的因素,因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顯失公平(甲乙雙方標的額明顯不是對等)是可撤銷合同因素之一,所以合同須有對價或約因
三、合同的標的必須合法;
簽訂的產品必須合法有效,條款合理公平,並有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包括約首、正文和約尾等形式和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後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准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後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五、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會導致出現兩種情況使得合同無效,第一種,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則應當認定此種意思表示無效。第二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具有違反現行法律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C.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

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後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准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後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點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一方提出的要約被另一方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要約是要約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訂立買賣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陸法在要約與承諾的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起草過程中工作組作了很大的努力來調和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分歧。公約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要約生效時間:各國法律沒有分歧,公約規定要約於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於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內的德國法之間存在著分歧。公約在這個問題上採取折衷的辦法,規定一切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於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 ,要約人就不能撤銷其要約。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據以行事。

D.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條款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E.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本案中,英商的觀點是成立的,即合同已經按照3770元每噸的報價成立。
合同成立需要具備要約和承諾,沒有特殊規定,合同自承諾時起成立並生效。
7月份,我方發出要約,得到英商的回復,因為涉及到合同內容實質性變更,雖然無具體數額,但構成反要約。我方同意變更合同,再次發盤,屬於新要約,且該要約具有期限,屬於不可撤銷要約。英商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接受該盤,雖然提出附加條件,但對貨物包裝的規定,不屬於合同內容實質性變更,英方的承諾實現,合同已經締結。我方的拒絕成交復電,意味著對合同約定的違反,屬於合同違約。故而應當履行合同,按照後一個要約內容履行合同。

F.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哪些形式和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約首、正文和約尾等形式和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後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准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後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G. 如何分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提供貨物並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具有國際性的法律關系,它至少涉及買方和賣方國家的法律,有時還涉及第三國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國際私法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其主要規定如下:
①買賣合同應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管轄,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必須根據全部情況,能夠從合同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出來。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可以僅適用於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當事人未選擇買賣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的管轄。
③在下列情況下,買賣合同應受訂立合同時買方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合同是由當事人親臨該國進行談判,並在該國簽訂的;合同明示規定,賣方必須在該國履行其交貨義務;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並且是同由買方邀請其來投標的人簽訂的;凡屬以拍賣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內進行的買賣,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賣地國或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所禁止的范圍內,方可適用於其合同,如果當事人對應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或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為上述國家所禁止 ,則應適用拍賣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關於當事人對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由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來確定,如果根據該法律,當事人所作的選擇是無效的,則應按上述第二項規定,確定管轄該合同的法律:關於買賣合同或其任何條款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在假定該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由按照本公約應予適用的法律來確定。

H. 中國合同法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比較,差異是什麼

第一,公約的適用范圍(Sphere of application) 與中國合同法相比,公約的適用范圍要小。
第二,口內頭合容同的有效性不同。
公約第11條規定:「買賣合同無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以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買賣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我國原先在批准該公約時對該條做出了保留,不承認口頭合同的效力,但中國合同法是承認口頭合同的效力的。
第三,在要約的實質性變更方面,中國合同法限定的范圍更加廣泛,除公約中規定的事項外,還包括了合同的標的和履行方式的變更均為實質性變更。
第四,中國合同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原則,公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第五,關於交貨時間,如果合同對交貨日期沒有約定,那麼賣方應在合同訂立後
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這段合理時間一般是由法院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合
同的其他規定來決定。
第六,對於賣方多交貨的情形,公約規定買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接受多交的貨,甚至也可以拒絕接受整批貨物。中國合同法規定買方只可以拒絕多交的部分。

I.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合同名稱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況
(二)合同當事人的情況
(三)簽訂合同的時間與地點
(四)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范圍、質量、標准、規格和數量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支付貨款是買方的基本合同義務之一。相應地,收取貨款是賣方的基本合同權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地規定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七)包裝與嘜頭
(八)運輸
(九)單證
(十)保證
(十一)檢驗與索賠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法律適用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十五)其他

J.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回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答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後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准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後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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