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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績效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08 10:45:18

A. 績效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實行績效管理是公司內部管理的事情,並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所有,企業可以要內求員工簽訂這樣的協議。容
及時簽合同時沒有說,只要公司現在有相關的制度來說明就可以。
績效不人性化,可以提出說明要求公司進行修訂。
但是公司在簽訂績效協議的問題上沒有違規和違法之處。
除非,給您的任務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B. 績效協議有法律效力么

如果績效協議書對你來說很不平等或者會導致你被解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算你簽了,績效沒達到,因此被解僱,那也是違法的。

比如,員工一個月需要達到10000的銷售額,沒有達到的月工資500,連續3個月達不到的解僱,或者連續3個月銷售額墊底的員工解僱。
如果此協議中10000的銷售額對大部分人來說都難以達到的,使得員工收入極低,是無效的

C. 高層領導的年度績效合約該如何做

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合同應包含達成年度經營目標的關鍵成功因素、由關鍵成功因素分解而來的關鍵績效指標、指標目標值、計算公式、評分標准、數據來源單位、績效結果應用的。重點和難點是提煉達成年度經營目標的關鍵成功因素、由關鍵成功因素分解形成關鍵績效指標。具體方法及步驟如下:
一、制定公司戰略。公司戰略應包含近三年及本年度的經營目標(如產值、凈利潤等)、業務戰略(產品戰略、客戶戰略、市場戰略等)、職能戰略(研發、生產、財務、人力資源戰略等)。
二、提煉支撐企業年度經營目標達成的關鍵成功因素。從財務、客戶、內部運營、學習發展四個方面進行提煉。
三、解釋關鍵成功因素並賦值。關鍵成功因素是策略性和方向性的,要達到企業年度經營目標,必須用具體的計劃或措施進行解釋並賦予目標值。目標值得確定需要在分析歷史數據及企業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設定。
四、確定關鍵績效指標並定義。關鍵績效指標是衡量企業績效是否達到關鍵成功因素的要求。每個關鍵成功因素至少要有一個關鍵績效指標來衡量。確定關鍵績效指標並對每項指標進行定義,明確指標名稱、計算方法、考評標准、數據來源單位。
五、制定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表。績效合同的主要內容是考核表。根據前期提取的關鍵成功因素、支撐每項關鍵成功因素的關鍵績效指標、計算公式及考評標准等制定出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表。
六、制定企業負責人績效結果應用的激勵方案。
七、形成績效合同。包含了績效考核表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應用、兌現時間及方式,作為企業負責人達成年度業績目標的指導。

D. 如何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績效體系,請給個範本,謝謝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勞動襲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是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款,勞動者有第三十九條1-6款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 什麼是個人績效協議

個人績效協議是指個人與公司簽訂的有關績效的協議書,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績效。

績效管理是公司實現年度經營計劃、貫徹落實公司核心價值,從而最終實現公司戰略目標的重要手段。

為明確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共同實現績效目標,通過簽訂績效協議,使公司層面的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

(5)長績效協議擴展閱讀

個人績效協議的作用:

1、導向作用

績效管理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績效指標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績效指標確定,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績效指標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F. 個人與公司簽定的績效改進協議里要求主動離職是否有法律效力

發果發生約定的不能完成任務的情形,員工自願離職的,可以認為有效,但如果員工屆時不願離職的,則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該項約定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員工。
因為這種條款相當於設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事關勞動者的切身重大利益,單位的解除合同權利只能依勞動法的規定,單位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與員工自行約定勞動法規定之外的解除條件。這體現了勞動法對相對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G. 績效協議算不算勞動合同

不算。績效合同是正式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合同,其內容大致是,在完成勞動合同的相關指標後,依據完成的優劣,實行獎勵的一種方式。
附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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