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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組件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08 12:52:34

1. 售賣專利產品的一部分組件算侵權

應該形成侵權,售賣專利的那部分組件是整個專利的組成部分,專利在申請的時候,已經對整個專利產品的整體申請專利,這裡面也當然包括這個專利產品的組件部分,所以售賣組件也算侵權

2. 軟體中用了一個別人的組件算侵權嗎

您好,這要具體分析,要看涉及的組件是否在軟體著作權要求的保護范圍內,版若權利要求中明權確給予保護,那麼使用該組件可能構成侵權。

一般,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有:
(1)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2)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6)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7)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8)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9)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10)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1)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 外觀專利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外觀設計呀,包括色彩。裡面的內容是什麼不保護的。

4. 哪些產品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如果一項外觀設計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或者明顯不符合外觀設計定義,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如:專利申請以國旗、國徽作為圖案內容的外觀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因為 該設計違反了我國國旗法和國徽法。
除此之外,還有下列各項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1) 取決於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築物、橋梁等。
(2) 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3) 產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一種適用於幼兒使用的雙把手水杯,不能僅保護雙把手,而必須與杯子一同申請保護。
(4) 對於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而言,如果構件本身不能成為一種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則該構件不屬於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例如,如果一個玩具由許多插接件相互插接而成,而各個插接件不能單獨使用,也就是說不能構成獨立產品,那麼單獨的插接件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只有當該插接件和其他插接件一起作為插接組件玩具以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才能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5) 不能作用於視覺或者用肉眼難以判斷的物品,如集成電路,或在放大鏡下才能觀察到的紡織品圖案。
(6) 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如手帕本身原為四方形的平面產品,但若將手帕紮成花或鼠、兔等小動物的形狀來申請專利是不可以的。
(7) 以自然物原有的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通常指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物本身,一種是自然物模擬設計。
(8) 純屬美術范疇的作品,如繪畫、雕塑等不能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一些小擺設、小雕像以及一些可以進行批量生產的工藝品可予以保護。
(9) 在所屬領域內具有一般知識或技能的人認為極容易進行的創作,如以司空見慣的形狀、圖案為基礎的設計,像三角形、長方 形、圓形、梅花形、圓柱形、圓錐形、正多面體、長方形、水花紋、黑白 相間的方格等常見的圖案,這些均被認為是一般人員容易進行的、早已公知、公用的創作,因此不予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10)模仿有名的著作、著名建築物、人物肖像的設計和圖像,並將其原封不動地使用在申請專利的產品上,如把徐悲鴻的名畫製成地毯,把膠水瓶仿照天壇祈年殿的造型,均是不能得到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如果申請的外觀設計中含有這些內容,需將它們所提交的申請文件中的圖片或照片上這些內容作塗覆。 (11) 商標是某一件商品用於區別其他工業或商業、企業集團的商品標記,不是產品本身,因此它不屬於外觀設計的范疇。 (12) —般文字和數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義不能作為要求保 護的外觀設計的具體內容。但反復連續地按一定規律排列圖案化 的文字可以視為圖案受到保護。

5. 兩個產品外觀一致,分別獲得不同種類的外觀專利,是否侵權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體如下:

(1)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2)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其中,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

人民法院在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徵,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

(2)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

(3)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4)對於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5)對於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5)外觀組件侵權擴展閱讀:

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製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製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託,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

6. 怎麼以組件的形式來提交外觀專利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具體的法條規定: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專利法27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受託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並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7. 外觀設計中,成套和組件的區別在哪裡

沒什麼太大抄區別。
成套,比如撲克牌,54張,每張都屬於一個組件。
成套的茶杯、茶壺,每個都是一個組件。

還有一種是組合產品,比如一種玩具,由兩個半球部分組合成一個球;打開是兩個半球;這種也叫組件產品;其中一部分就叫組件。

8. 軟體中借鑒了他人的一個小組件算侵權嗎

您好,這要具體分析,要看涉及的組件是否在軟體著作權要求的保護范圍內內,若權利要求中明確容給予保護,那麼使用該組件可能構成侵權。

一般,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有:
(1)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2)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6)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7)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8)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9)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10)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1)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9. 產品上的相似組件可以申請兩個外觀專利嗎

A31.2中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10. 外觀專利申請套件裡麵包含組件可以嗎

在提交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將包括有多項的外觀設計申請為組件產品還是套件產品,將影響到回其外觀設計的保答護。本文從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定義、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保護范圍以及對申請人提的相關建議等方面入手,深入淺出地分析了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區別。
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區別
由以上對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定義的分析,筆者把兩者的區別總結如上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兩者之間具有很大的區別。但是,由於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版)不再強調組件產品中的每個構件不具有使用價值,從而使得當組件產品中的構件具有使用價值並且符合授權條件時,其同時也符合套件產品的條件。例如:由鍋和鍋蓋組成的產品,既可將其定義為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也可將其定義為套件產品。對此類產品,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將其申請為組件產品或者套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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