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合同和
㈠ 乘人之危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合同為什麼不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交易、促進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的秩序。雖然版乘人之危情況下訂立的合權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利,但這畢竟屬於當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疇內,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救濟手段,合同法給予受損害一方當事人以撤銷權和變更權。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這兩類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銷權並經有權機關確認後,合同自始無效。
㈡ 合同法 關於利益和損失分配的問題
首先要看你這份合同的具體內容,看你說的情況可能屬於合夥經營,也可回能是僱用合同。
如果答屬於合夥經營的,那根據權利義務相對原則,損失也各半承擔。
如果是僱用的,利益對半分是作為報酬,那麼被僱用人對損失不承擔責任。
㈢ 如何理解合同糾紛中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 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應賠償守
您好,實際損失:實際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直接損失: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所產生的損失,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違約責任中補償性法定賠償金由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構成。預期利益損失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所發生的損失,但並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損失。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含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該條文明確規定了預期利益損失包含在違約損失當中,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益損失。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主要規范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原則以及認定標准。違約金的法定性質為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即違約金數額應當與違約經濟損失的數額大體相當。
如果守約方能夠充分舉證違約行為導致預期利益損失的證據,法院應當判決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益損失。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有什麼利益關系,或區別嗎
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吧?
沒有什麼利益關系,主要是一個合同期內限的問題;
無固定容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沒有這個選擇權,只要勞動者沒有要求協商解除合同,就有權利一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合同,而且即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有相應的經濟補償。
㈤ 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對員工利益有什麼差別
無固定期限勞動來合同,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如果用人單位不想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是不違法的,但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沒有固定的期限,所以單位是不能隨便辭退的
㈥ 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和損害私利的合同的效力有什麼區別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據上述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和損害私利(應是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合同簽訂的相對方利益被損害,應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㈦ 和第三方簽合同,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
第三方合同是指企業將,員工進入企業工作時,不是和 企業 之間簽勞動合內同,而是與企業外包的容人力資源公司(即第三方)簽勞動合同,所以員工到企業工作屬於派遣性質,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
直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正式勞動合同;先和勞務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然後以派遣的性質派遣到用人單位去的,是勞務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員工,非正式員工)。一般來講沒多大區別,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沒有在用人單位編制,工資比正式員工少,福利也比正式員工少等),其他一些方面(例如有否雙休,節假日有無休假,具體工作時間,有無其他補貼,加班工資的計算,毀約責任等)主要要看合同上規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共同協商一致,所簽合同不顯失公平,那就是有效合同,何時生效由你們三方共同協商
㈧ 哪位大師來詳細闡述一下合同的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維持利益(固有利益)及信賴利益
履行利益,又稱為積極利益或積極的合同利益,是指債權人基於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直接獲得的利益。履行利益獲得賠償的結果是讓債權人處於如同債務被履行的狀態,因而,保護債權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繼續履行。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期待利益,源於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為可得利益,僅指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潤,這里的利潤通常指凈利潤,不包括取得利潤而支持的費用,同時,在考慮可得利益時要注意市場價格、原料供應、生產條件等因素。
固有利益源於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對方人身、財產權益」就是所謂的固有利益,又稱維持利益或者完全性利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不受債務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現有財產和人身利益。與固有利益對應的違約形態為加害給付,而加害給付與瑕疵給付的區別在於固有利益與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區分。瑕疵給付侵害的是債權人的履行利益,致使該給付本身的價值或者效用減少乃至喪失,而且也有可能進一步損及債權人的可得利益,加害給付侵害的卻是債權人的固有利益。
信賴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條確定了合同當事人承擔地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這里涉及的受害方利益就是信賴利益,在學說上又被稱為消極利益或者消極的契約利益,對信賴利益進行賠償的結果是使受害人因其信賴合同能夠有效成立而受到的損失得以補償,使當事人達到合同未曾發生時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