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異地起訴
㈠ 民事訴訟怎麼異地起訴,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一般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是也存在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但是也存在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1、規定是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
2、需要原告到法院遞交訴狀,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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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起訴需要注意事項:
第一、異地起訴之前一定要確認自己訴訟的糾紛是屬於哪個法院的管轄范圍。如果不小心選擇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的話,法院會告知原告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
第二、異地起訴前一定要收集到比較充足的證據。所有的案件起訴之前都需要收集證據,異地起訴更加如此,否則的話在兩地之間來回臨時收集證據是非常麻煩的。
第三、異地起訴要確定被告是誰。處理某個糾紛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多種多樣,也有多個被告可以選擇,選擇不同的被告需要挑選的訴訟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果無法判斷,可以找個律師請教一下。
第四、異地打官司要確認案件是不是在法院的受理范圍。很多情況下,很多情況法院是不受理的,舉例來說勞動合同糾紛案,如果沒有先經過勞動仲裁的話,法院是不會手裡的。
㈡ 經濟糾紛可以在異地起訴被告人嗎
《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回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答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㈢ 對方在異地起訴民事糾紛(借款糾紛),我們想申請轉到被告屬地,要怎麼樣向法院申請,謝謝!
寫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居委會開居住證明,交到法院
㈣ 債務糾紛原告與被告在異地,起訴地應該在哪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起訴流程: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二、庭前准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准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對當事人而言,首先,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後,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並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相關證據。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准備,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三、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如果案件復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四、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裁定為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日,裁定為五日。
五、申請再審和申訴
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申訴。申訴期限為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結束之日後兩年。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並附原裁判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一並提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影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六、申請執行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㈤ 我可以到異地起訴嗎
不能,但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迴避。
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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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情形當事人可以要求迴避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