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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標的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0-12-08 16:04:19

A. 合同法中的「標的」具體是什麼

1樓說的不完全對,混淆了「標的」與「標的物」的概念。
每一個訴訟都有標的,但是不一定有標的物。
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說,標的是一種法律關系。而「標的物」是所謂「標的」的法律關系的指向。(sori,我也覺得不是很易懂)總之,標的是法律關系。
合同的標的,就是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
買賣合同的標的,就是買賣關系。租賃合同標的,就是租賃合同關系。標的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
希望對你理解有幫助

B. 合同法中的標的是什麼意思

標的的定義同意樓上晴天的觀點。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一直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如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C. 合同中「標的」什麼意思

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必要條款。傳統民法認為,合同債的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即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中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

物指民法意義的物,含一般等價的貨幣。行為指作為(含作為的結果)與不作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於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實際上這樣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現實生活中的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後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後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

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

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合同的標的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二條 提存後的通知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提存的效力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免除的效力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混同的效力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D. 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是指什麼

合同中的「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通過建立合同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建築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屬於工作成果這一大類。即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與其他合同的標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空間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說,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建成後不能移動,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2)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建設工程的生產,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單獨設計,並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單個「定做」,而非「批量」生產。(3)建設工程生產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體形」龐大,其生產一般都是在露天進行。(4)建設工程生產周期長,程序嚴謹而復雜。(5)生產工期的差異性。

E. 合同中所說的「標的」是什麼意思啊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版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權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F. 合同中的標的指什麼

它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確立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版。其按性質分權為以下幾類:(1)屬於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力,租賃,借貸等);(2)屬於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設工程、加工承攬等);(3)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4)其他合同(如:聯營、委託、居間、贈與、財產保險—它是屬財產轉移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它不是等價的但是有償的)。

G. 合同法中的標的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於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標的可以是現實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物,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105條就規定,貨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動物幼仔、生長中的農作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為買賣標的物,如淫穢書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領域流通,如槍支的買賣。

(7)合同的標的是什麼擴展閱讀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在保險的種類中,公眾責任保險,它是一種無形財產保險,沒有實際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服務的給付行為。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標的可以是「物」,物是物權關系的標的。物權的標的是物。在特殊情況下,權利也可以是物,但要求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權利質權的標的就是權利,也可以說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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