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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土地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08 17:48:09

⑴ 在產生土地糾紛的情況下,該如何進行土地確權

如果產生土地糾紛,那麼一番實踐中確權工作會暫停,建議你們土地糾紛的相關方版,執行達成協議,或者到法院提請權訴訟解決,拿到法院的生效判決之後,土地管理部門才會進行土地確權工作。
這樣的話,他們能夠避免一些麻煩。

⑵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如何處理找哪個部門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⑶ 父母的土地分配產生糾紛

不能只講合理與否,應該把法律規定放在第一位,批准宅基地是有條件的,最簡單的版就是批准後權符合一戶一地規定,而且宅基地本身符合規劃,否則不能批准,如果符合收回規定,就要無條件收回,這樣一來就憑規劃這個條件,宅基地就不能隨便分配,涉及到贍養問題的,應該依據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處理,應該知道政府結合法院可以強制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⑷ 就是土地糾紛

《解釋》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引起的爭議等五種情形屬於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並非所有的農村糾紛法院均予受理,雖然此做法目前尚存爭議,但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仍應依照執行,現舉幾例,供參考:
(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
因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調解意見,屬於調解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該調解意見的起訴。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先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當然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了承包經營權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行政許可行為違法,並可因其損失而要求行政賠償。失地村民直接起訴要求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可起訴要求分配土地徵用補償款,無限期徵佔時,也可要求地上物補償。
(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審查職責的,法院一般不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對下述法律規定的對村民自治范圍進行的限定就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63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所有權利的內容」
(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於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
(6)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
(7)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涉及土地權屬糾紛的案件法院不應受理

⑸ 農村土地糾紛該怎麼辦

像你這種情況,按照正規途徑你的問題是得不到解決的,只會一拖再拖,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根據我的經驗,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多次到縣、市群工局上訪,盡量把事情鬧大,讓上邊的領導知道,直到給你解決為止。這是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如果你確實無路可走,不妨一試,絕對有效。

⑹ 土地糾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第七條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願交回。
第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第十二條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第十四條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銷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
第十九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權的,應予支持。但在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已經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通過,並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主張優先承包權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佔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佔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
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
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本解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十六條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著重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第二十七條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⑺ 產生土地糾紛 村上領導處理卻一直沒結果可以一起告嗎

產生土地糾紛 村上領導處理卻一直沒結果可以一起告嗎?
向上級告狀,
是一個實在沒有辦法的辦法,
如果在村裡能解決,
最好在村裡解決。

⑻ 土地糾紛引發的問題

侵害相鄰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1、妨礙他人正當的截水、排水權利。如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等。
2、妨礙他人合理行使通行權。如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堵塞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致使他人無法正常通行。前不久,普陀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安裝防盜門而引發的相鄰權糾紛。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從自身安全出發安裝防盜門無可非議,但鐵門開啟方向不合理,已對原告的通行造成一定妨礙,被告的行為確系侵犯原告相鄰權的不當之舉。
3、侵害他人的通風權、採光權。如北京一法院受理過一對老夫婦起訴癱瘓在床的鄰居,稱鄰居家臊味太重,影響了自己身體健康的相鄰權糾紛。事實上,這正是通風權受到鄰居侵害而引發的官司。此外,不動產相鄰各方的採光權也不容侵犯。那些搭建物什遮擋鄰居採光或是建玻璃幕牆建築物給他人造成光污染的行為,均屬侵犯他人相鄰權.
4、侵害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及休息權。這類侵權行為又可分為噪音侵權、花木侵權、熱氣侵權或滴水侵權等不同類型。如家居裝修時的噪音、飼養寵物過程中的雞鳴狗叫、夜半唱歌或彈琴,都會引發噪音侵權糾紛;而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時,則會出現種植的花木侵犯他人相鄰權的問題;此外,空調安裝位置不當,導致熱氣噴入鄰居家中或是空調外機的滴水淌入他人屋內,也都會因影響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和休息權利而產生相鄰權糾紛。
其實,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侵犯他人相鄰權的行為種類。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還會出現更多類型的侵權行為。但只要不動產相鄰各方的行為對他方的正常、合理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妨礙,就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相鄰權。
我想你的鄰居應該也是侵害了相鄰權,你可以在網上查找關於相鄰權的法律法規和案例。
這是土地糾紛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你可以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相關的賠償。

⑼ 農村土地糾紛的幾種類型

1、發包方與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了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合同後,部分農民在未與發包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放棄土地耕作,外出務工或經營其他產業。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以終止承包合同為由,收回土地另行發包。隨著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出台,土地效益逐漸上升,務工農民陸續返鄉,要求繼續履行30年不變的承包合同,耕種其原承包土地。此類糾紛,各地均有發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間因土地流轉產生的糾紛。部分農戶將其承包土地轉包、轉讓、出租給他人耕種,自己外出務工。隨著政策調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種,現耕種方不願退還土地,而土地流轉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或雖有書面協議,但協議條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現值,致使雙方在流轉期限、出讓形式及承包費等問題上產生爭議。
3、「機動地」、「開荒地」引發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時,部分地方按國家政策預留了5%的機動地。現有農戶或返鄉農民不顧村集體已與他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事實,要求承包這些土地,從而引起矛盾。此外,還有基於對村中荒地開墾權的爭奪而引發的糾紛。
4、土地「小調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後,部分地方為解決人地矛盾,仍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方案調整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後,按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再調整土地,但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過「小調整」調換土地的農戶以及希望獲得土地的新增人口。他們無法達成願望,從而引發糾紛。
5、土地權屬不清的糾紛。由於撤鄉並鎮、合村並社以及徵用土地的增多,過去無人問津的荒地、荒灘,現在成了「香餑餑」,但由於過去村與村、社與社、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引發糾紛。
6、嫁出嫁入和戶籍「空掛」的承包糾紛。很多婦女嫁出後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後又沒分到土地,從而造成糾紛。此外是戶籍「空掛」的糾紛,過去一些人為了子女上學或經商便利,將戶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體組織,當時約定只要戶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該集體組織的公共福利待遇,現在以戶口為由向集體要承包地和徵用土地的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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