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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

發布時間: 2020-12-08 19:20:06

1. 「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

先刑後民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版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後權,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條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2. 民事審判過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如何處理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來關於在審理經濟糾自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中止審理」。

3. 民事糾紛案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您好!1、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專法律關系的性屬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
2、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3、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A、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B、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C、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5、沒有民事附帶刑事訴訟。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4. 民事訴訟發現刑事犯罪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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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於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准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二、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實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
1、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完全競合,且刑事判決對財產處理已涵蓋了民事責任范疇(例如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責任,在刑事判決中已作出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被害人又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據滬高法(2006)245號《上海法院關於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
由於刑事部分的裁決具有執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的返還責任主體與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故在刑事訴訟已作出的財產處理與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范圍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2、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雖然競合,但刑事判決對涉及的財產部分未作處理,或只作部分處理,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要求刑事責任主體返還財產或對追贓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刑事判決對財產部分雖作出追贓或退賠處理,但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相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根據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除了刑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外,單位或其他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例如行為人採用欺詐手段與被害人訂立合同,個人構成詐騙罪,但單位如果對合同的相對人即被害人構成表見代理,或者單位有過錯的,單位應承擔合同責任或過錯賠償責任。合同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雖屬同一法律事實,但因引發不同的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5. 在民事訴訟中一方不服法院判決發生刑事犯罪

你好,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後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6. 民事糾紛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該怎麼辦

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後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7.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該如何適用法律

民事訴訟法中涉及刑事案件,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後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根據《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二、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三、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8.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有刑事案件的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刑事案件不影響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如果審理民事案件需要刑事案件終結後方得進行的則民事案件中止。

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規定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8)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擴展閱讀

1、全案移送或駁回起訴的條件

為節約司法資源,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決發生沖突,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檢察部門處理,是可行的。

司法實踐中,審判部門應慎用駁回起訴,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將起訴駁回。只有在民商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屬於「同一事實」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駁回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民商事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謂的「糾紛」,實質上就是犯罪。

2、繼續審理的條件

刑事問題的處理有賴於民事問題的解決時,繼續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有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且可避免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業已經過的民事程序也不至於前功盡棄。

民事案件的審理基本結束,只剩下合議庭合議和民事判決書的製作與宣判時,不宜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即使刑事問題的處理不依賴於民事問題的解決,但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基本結束、能夠作出妥當判決的情況下,如果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就可能導致完全浪費業已進行的民事審判工作。

在刑事訴訟中依然可能附帶民事訴訟,進而在刑事訴訟中重復業已進行過的民事審判工作,這顯然得不償失。此外,人民法院特別需要提防某些機關或者企業利用「先刑後民」,進行地方保護的做法。

參考資料來緣網路《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緣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9. 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律師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第一:起訴狀。法院和被告各一份。被告不止一個時,每個被告一份。
第二:授權書。回委託律師或公民代理答的,要出具委託代理書,只需提交給法院一份原件。
第三:原告身份證明。原告為單位的,身份證明材料為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有些單位沒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均須加蓋公章;原告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有時需要當場出示原件。
第四:被告身份證明。其中被告為單位的,提交其工商登記資料,可以在工商網上下載列印,要注意一定要輸入企業的准確名稱,不支持模糊搜索。有些法院立案需要去工商局拉檔案並敲章,立案的話只需要機檔即可。其中,機檔是聯網的,可以在每個工商局查,內檔只能到企業原始登記的工商局查找。
第五:證據材料,法院和被告各一份。被告不止一個時,每個被告一份。
第六:其他,視具體案件不同和法院不同,可能會適當需要其他資料,可以在立案前打電話去立案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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