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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侵權狀

發布時間: 2020-12-08 20:04:29

Ⅰ 離婚案件中,如何證明精神損害從而獲得賠償

王某曾經有過一次婚外戀。江某當時知道後,非常氣憤。離開王某到外地求學。當時為了作離婚的准備,江某讓王某寫下了「反悔書」,並讓王某書面寫明從何時開始和誰多次發生了性行為和不正當關系。現在這份材料在江某手上;同時,江某也將當時王某嫖娼的通話記錄用軟盤拷貝下來保存了。如果王某起訴江某,江某是否可以用此材料作為證據,來指控王某對江某「精神損害賠償」?

依法分析

修改後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過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此規定一出台,當事人訴請對方要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即呈上升態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離婚案件中),……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列舉了民事侵權中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6個因素,但其中「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手段、行為方式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等,適用到離婚案件中很難掌握,我們試結合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范圍,淺談應考慮的因素。

1.受害人精神損害程度。主要指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因一方過錯,而使受害方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重病;精神抑鬱、恍惚;不思飲食與睡眠,影響工作和生活,因此患精神分裂或其精神病;自殺未遂;是否有後遺症等等。由於受害方出現上述症狀有時是較輕的、短期的,而判定受害人遭受的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要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故必要時,可由醫學專家鑒定後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2.加害人主觀過錯程度。這可以作為考慮制裁加害人的重要依據。過錯嚴重的,可能給受害人造成激憤、怨恨等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損害大,為平復這種傷害,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也體現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受害人較容易諒解和容忍,制裁也應較輕。

3.侵權人具體的侵權情節。即從加害人侵權行為方式、手段等方面,分析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而綜合考慮情節之輕重。《婚姻法》第46條已列舉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可對列舉的四種情形分類排列,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情節嚴重,侵權方式惡劣,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實施家庭暴力一般要嚴重於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當然,因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構成犯罪的,可認定情節重於家庭暴力。

4.其他應酌定情節。如從雙方結婚年限考慮,雙方結婚時間長,無過錯方對其婚姻具體生活投入較多,對婚姻穩固的期待也較高。此時,如遇對方過錯而離婚使得無過錯方的長期對婚姻投入損失較大,其未來共同收益的期待也破滅,離婚的痛苦加大,賠償金的數額相應要多些。反之,結婚年限短,賠償金相應可少些,具體可參照傷殘等級賠償金方式予以量化。如結婚達5年的,一方過錯導致離婚,可給予1年當地平均生活費的賠償標准;達15年的,可給予3年當地平均生活費賠償標准。再如夫妻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智力投資或出國深造,或攻讀研究生,或學習一門專業技術等,因此使夫妻財產一部分或大部分消耗或轉化成一方專有知識或技能,獲得專有知識或技能方而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在處理時,除了適用離婚補償原則外,還應適用過錯賠償原則。

本案中,江某所掌握的證據比較有利,可以認定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行為,完全有權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技巧提示

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也不可能有確切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賠償數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以統一全國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作依據法。該《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由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二)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當事人向法院訴求侵害人賠償精神損失時,法院會綜合以上因素,作出判決。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Ⅱ 離婚案件中的過錯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婚姻法中對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金,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合同責任中,是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所以,過錯方承擔的責任是侵權責任。

Ⅲ 處理離婚時的財產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復第四十七條 離婚制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Ⅳ 婚內財產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為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於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後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現在,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
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願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筆者認為,此現象的發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3、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財產贈與他人,同樣是一種婚內財產侵權行為。
4、分居期間的財產侵權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的時候,夫妻雙方往往會選擇分居。此時,問題往往就會出現,6個月的分居時間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個轉移、隱匿、為泄憤故意毀壞財物的很好的機會。不僅不利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離婚的判決成為一張「白條」,不利於維護公平正義。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於弱勢地位,尤其是長期在家操持家務,沒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間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雖說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卻沒有實際的控制權,大部分財產都掌握在對方手裡,最糟糕的情況是一旦分居,連最起碼的生活都很難得到保障。如若離婚後,尚能得到一定的經濟幫助,但是在分居期間,弱勢的一方從法律上來說是不能夠要求對方的經濟幫助的,那對他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們有勞動能力,但長期脫離社會使她們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自力更生,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重視。

Ⅳ 欺詐脅迫的離婚的協議書違法侵權法院會認定協議書有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若有證據證明復存在欺制詐脅迫情形,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民總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若未申請撤銷,合同有效,法院依其作為分割財產的有效協議
PS:協議離婚情況下,未離婚之前,當事人一方可任意撤銷,不需理由

Ⅵ 起草侵權狀怎麼寫,我們已經起訴離個一次,雙方都要小孩,沒有離婚另一方就不讓看孩子,現在他們是不

最後還是先向律師陳述一下具體情況,再決定如何處理

Ⅶ 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的區別是怎樣的

首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其實質是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賠償,並非由於引起離婚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而離婚本身即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這種損害賠償應當具備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其次,法律適用不同。
因夫妻侵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為請求,屬於財產法上的規定;而因離婚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雖未滿足侵權行為的要件,亦得請求賠償,乃屬婚姻法上的特殊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侵權損害賠償並非完全排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因為離婚本身即是離婚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雖具該條所規定的事由而不起訴離婚,並未完全符合離婚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因而其請求權基礎不當,法院理應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當事人不依據婚姻法第46條,而是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為夫妻各自具有獨立的人格,為個別的權利主體,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事立法並不否認夫妻間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在具體落實上欠缺具體的規定。

Ⅷ 離婚協議書母親是監護人孩子有侵權行為父親有責任嗎

雖然孩子歸母親撫養,但孩子有侵權行為的,母親無能力賠償的,父親有義務賠償。

Ⅸ 名譽侵權可以寫在離婚訴訟書中嗎因為我要離婚對方多次上家中謾罵侮辱公然在大街上侮辱我家人.

起訴狀的內容需要根據雙方之間的糾紛來確定,名譽侵權屬於侵權之訴,訴訟請求中寫專明要求即可。
依據《民事訴屬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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