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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轉讓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8 21:12:24

❶ 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有哪些限制

在我國的現行立法中,對房地產項目轉讓進行限制的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該條規定如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支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對於房地產項目轉讓而言,這里有三項限制條件:
⑴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
⑵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⑶開發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這三項限制條件分別與我國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的認識、物權理論以及國家為了防止炒賣地皮有關。
舉一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例子:
甲、乙兩公司就某房地產開發項目簽訂《項目轉讓合同》,約定甲公司將該房地產項目轉讓給乙公司,轉讓價款分三次付清,項目開發經營所需的所有後續手續及費用由乙公司辦理及承擔,項目開發至法律允許轉讓時,雙方再向政府相關審批部門辦理正式轉讓手續,乙公司任何一期付款逾期三十日,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履約過程中,乙公司支付部分轉讓款後,未再支付任何價款,也未依約辦理後續建設開發手續,甲公司無奈以自己的名義自行辦理並繳納了原本應由乙公司辦理及繳納的用地開發手續及相關費用、資金,取得了該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
甲公司自行辦理完畢所有相關手續後,書面通知乙公司,以該項目轉讓合同無效為由解除該項目轉讓合同,並退還所收款項。乙公司認為該項目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取決於該項目轉讓合同的效力及解除該項目轉讓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38條規定,本案所涉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不得轉讓,但本案項目轉讓是附條件的,約定了項目開發至法律允許轉讓時再向相關審批部門辦理正式轉讓手續,這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在甲公司有權處分該項目用地的情況下,審批不是該項目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
此外,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也規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因此,該項目轉讓合同有效。

❷ Bot項目合同的轉讓與一般經濟合同有什麼不同

BOT項目主要差異是特許協議或專屬經營權

❸ 施工企業破產了,所承攬的工程項目可以進行合同轉讓嗎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❹ 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是指產權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過洽談、協商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
轉賬協議範文: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文家場苗圃 項目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苗圃概況:
1、該苗圃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約_______畝。
2、租地用途:
3、租用期限:
二、轉讓價款:
1、經雙方友好協商,苗圃的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2、乙方應在合同簽定七日內支付定金_______萬元,在_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
三、違約責任 若乙方未能按時支付轉讓費,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五點作滯納金支 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 10 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甲方有權 處置已付定金。
四、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 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3、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4、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
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
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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