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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告知函

發布時間: 2020-12-08 21:17:22

1. 合同解除通知函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您好,《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同時也賦予了另一方即相對人異議權,即在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後,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為了盡快確定雙方之間不穩定的法律關系,法律又對相對人行使異議權做出了期間限制,對於這一期間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當事人約定的異議期間,二是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月異議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異議期間,應當適用法定的三個月異議期間。一方在收到另一方送達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時間內,直至一方起訴時,對該通知書置之不理,未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的,根據法律規定,其異議權消滅,雙方簽訂的合同解除。

2. 合同期未滿,合作終止通知函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當然算是違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內單位可以解容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你所說的情況不屬於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而且你們勞動合同約定的「任何乙方均可提前7日發出書面通知撤銷本協議」的條款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申請仲裁。
2、不可以,發出時間應為通知函生效日期

3. 與客戶終止合同的通知函

是一個與客戶的快遞服務合同,現在我們公司不想做這個業務了,想在合同期到格式如下:合同終止通知函
*公司:
感謝貴公司長期以來的大力協助和配合!

4. 與客戶終止合同的通知函

單方面終止合同,有可能構成違約,公司需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賠償。不是一個簡單的通知函就說明了合同終止,這個函件是貴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構成違約的證據。
建議貴公司與對方協商。
如果是合同已到期,那不再續約就是了,無需再出具終止合同函。

若您滿意,請選為滿意答案,謝謝!

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格式及範文

1、格式

企業名稱(甲方):

職工姓名(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訂立了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現經 方提出,並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保稅區勞動人事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XX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5)終止合同告知函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說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1的來源;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後離職。

三、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四、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說明,也可以不提前說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後,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於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後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作為企業,無論員工離職是何原因造成的,在離職時,把離職手續處理清楚,既有利於在職員工的保留,也有利於自己在行業中的口碑。

作為員工,無論以前與企業有任何過節,離職時,一定要把後續的事情辦理好,不影響企業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給自己的職業生涯留下一段美好的回憶。

6. 對方解除合同,我方該如何回函

《協議解除通知函》回函(供參考)
XXX公司:
我公司已收到貴公司寄達的關於X年X月X日簽訂的XX協議的《協議解除通知函》。現我方回復意見如下:
1、同意解除本協議。
2、不同意解除本協議,理由如下:

XXX公司(蓋章)
電話:
傳真:
郵編:
地址:
X年X月X日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方解除合同,看你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如果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函告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和對方協商解決合同的事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7. 合同終止通知函 怎麼寫啊 謝謝各位了

格式如下:
合同終止通知函
****公司:
感謝貴公司長期以來的大力協助和配合!
關於貴我公司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將於 年 月 日到期。基於公司經營策略調整(註:或者寫其他的原因),我司現決定,在合同到期後,不再與貴司續簽合同,我司將嚴格依據合同約定與貴司結清雙方已經發生的權利義務。
再次感謝貴司在以往合同執行總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順祝商祺!
***公司
時間

8. 合同終止通知函怎麼寫

合同終止通知函的寫法:

合同終止通知函(位置居中)

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的規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8)終止合同告知函擴展閱讀: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產生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9. 在職期間,簽收的告知函,離職後還有法律效應嗎

告知函,其法律效力本來就屬於單方面的,無論是否在職,都一樣存疑。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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