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協議工資
㈠ 未簽勞務合同該如何索要工資
1、用人單位抄下發載有勞動者姓名的各種文件:通知、工作任務、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這些證明材料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勞動者代表公司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勞動者在其企業的上下班的打卡記錄、工作證等;
4、錄音、錄像、照片:勞動者在上下班時的錄音錄像,或者其他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路聊天信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往來的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並證明通訊工具的使用者是本人;
6、手機簡訊往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往來的簡訊記錄。
勞務糾紛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勞動仲裁有時間限制、且成本較低、程序較為簡便,所以如果不是分歧特別大,內容特別復雜的都可以先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再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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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想請教一下關於勞務合同與工資的問題!急急急!!!
合同沒看,怎麼可以亂簽?再說,應該給你一份的,一般簽合同都是書面形式,沒聽說電子合同。至於工資1500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如低則不合法。
㈢ 工資協議是否可以替代勞動合同
工資協議不可以替代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勞務協議工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㈣ 對工人發工資如何寫份勞務合同
如果你有自己的公司,勞動合同必須要跟工人簽訂,不然就是違法行為內;如果有人告公司,容你不用看了,肯定是公司輸官司,合同有國家的標准模板,你可以去當地的人社局或者人力資源中心去領取,網上也有模板,可以下載自己列印就可以了。
㈤ 公司勞務合同薪資和實際發放薪資差了好幾倍
留好記錄,流水賬單,
還有入職記錄,
還有不是你自願不交保險的記錄!
舉報有獎!
㈥ 勞務協議也需要符合國家日工資計算標准嗎
國家勞動法並沒有規定一天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版關於職工全年月權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所以一天的工資標准應該是月工資/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