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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的法定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08 22:05:38

A. 什麼是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法定撤銷條件是什麼

您好,我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回贈與:(一)嚴重侵害贈答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193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以上規定,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可以分為贈與人的法定撤銷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兩種。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B. 經濟法簡述合同法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某種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性質:

1.主要違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要件。

2.形成訴權:變更、撤銷權行使主體為法院或仲裁機構。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B.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於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D.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於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

(3)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A.有償合同;

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C.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提示】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①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A.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B.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②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並非出於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

(1)欺詐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B.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C.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A.須有脅迫的故意;

B.須有脅迫行為;

C.脅迫缺乏正當性: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

D.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A.相對方處於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於相對方

C.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不屬於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的是

答案是A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版方以欺詐權、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A符合第(三)款的規定,其他三個選項應該都是可撤銷的情形。

D. 可撤銷合同有規定法律期限嗎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是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E. 無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法定條件及處理方法有哪些

純法律條文,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可撤消合同可以撤消和變更。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F. 贈與合同終止情形有哪些,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撤銷贈與:

  1. 在交付贈與的財產前;

  2.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版贈與人的近親屬;

  3. 對贈權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4.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5. 贈與人經濟條件惡化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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