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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署年限

發布時間: 2020-12-08 23:30:54

『壹』 合同年限是(2+1)是什麼意思

合同年限是2+1,就是說這個合同可以先簽兩年,後面一年自己決定是否續簽,一個合同周期就是三年

『貳』 合同的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合同最長期限抄是多少年,要看是什麼合同。大部分合同的有效期都由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約定。有些合同的有效期是有限制的。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再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可以是一年,可以是兩年,也可以是三年,但最長不得超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那一年。土地使用權的承包合同也是有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叄』 合同年限的區別

1. 如題,支付補償或辭工條件應該沒有什麼不同。

2. 可約定的試用期時間長短不一樣。根專據「勞動合同屬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跨度可能不一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均為一年,則第三年續簽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均為五年,則要十年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肆』 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有規定嗎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分別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4)合同簽署年限擴展閱讀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其特徵如下:

1、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變更協議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局部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變更的部分依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原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變更並沒有消滅原合同關系,只是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

『伍』 勞動合同簽訂年限一般多久,勞動合同可以簽幾年

勞動法對簽勞動合同年限沒有規定,一般兩年、三年、五年都有;
除了上述固定期限合同,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入職之日起滿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陸』 合同簽訂最長年限合同法有規定嗎是多少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柒』 合同簽訂期限是否有法律規定

對於合同簽訂的期限,大多數的合同是沒有的,但某些特殊的合同是有規定的,比如,房租專租賃合屬同,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期限超過了20年,就是無效。還有比如競業禁止協議,如約定期限超過2年,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捌』 請問合同法中規定最多可簽訂多少年

《合同法》對土地轉讓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使回用權出讓和轉讓答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塊土地的實際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商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以上內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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