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員工辭職
① 《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主動辭職有什麼規定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專解除勞動合同:屬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存在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②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離職員工工資發放時間嗎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發放時間: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③ 勞動合同法 員工辭職後多長時間可以離開
提前三十日交辭職信期滿即可。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
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當時領資走人。
④ 勞動合同法中,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怎樣補償
員工自動離職的,而且經過用人單位通知,要求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後,仍然不回去辦理內的,那容么就按開除處理,而且一分錢都發。因此,主動離職的,一定要及時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補繳社保,那樣你才能有補償。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時間1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補償一個月。低於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⑤ 現在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幾天
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拓展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勞動者不能不辭而別,勞動者不辭而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但是勞動者要考慮到是否自己有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般都是2n+1的賠償方法。
參考資料
網路:勞動合同法
⑥ 勞動合同法員工因身體不適可否馬上離職
不可,要有醫院的病歷證明。
⑦ 勞動法里規定了員工辭職後要等一個月才能走嗎
是的,對於員工來說,辭職唯一的限制就是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申請,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7)勞動合同法員工辭職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