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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延續

發布時間: 2020-12-09 00:12:17

1. 怎麼寫合同延期協議

1、結合你的描述,對原合同內容的變更,可以訂立《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2、幾個要點:版
(1)講明該協議系對權××××合同內容的變更。
(2)合同期限:××月--××月,××月--××月。直接將中途暫停的時間排除。
(3)有需要的,就補充約定雙方在合同期限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就不寫。
3、你的問題並不難,補充協議里不用描述變更的理由。如果像你提問中那樣寫明整個經過,反而將事情復雜化。

2. 急急急!有關法律合同延續的問題

1、你1月1日開的貨不可以視為合同的自動延續,因為原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是受合同期限影響的,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已經履行完畢,則該合同終止;如果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則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你們之間不存在違約責任追究問題,合同已經終止,雖然你仍然可以進貨,但是,你們這種關系不是原合同的延續,而是一個新的、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系,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合同的條款按照市場行情和交易慣例執行,而不是按照你們原來的合同執行。當然,如果你們雙方都願意繼續按原合同執行,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任何一方有異議,就不可以。
2、如果現在供貨方突然停止給你供貨,當然不是違約,因為現在你們之間根本就沒有「約」哦。你們之間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有供貨,就算一次,沒有供貨,就沒有關系了。

3. 如果合同已經延期10日,甲方沒有提出續簽,合同是否可以自然延續

如果是合同的各項內容已按合同要求雙方均履行完,合同到期後,按合同法規定,合同自然解除。若合同內容未完全完成,合同繼續有效,雙方可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履約完成時間。

4. 怎麼寫合同延期協議

補充協議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金額為 元,編號為 的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現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以下補充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將原合同約定的乙方將向甲方提供一年的服務(服務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更改為乙方將向甲方提供14個月的服務(服務時間分為兩段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及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協議與原合同內容有沖突以本協議為准,本協議沒有涉及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的雙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5. 合同條款稱:「雙方如無異議,視為合同自動延續。」請問,表達異議的方式一定需要書面形式嗎合同自動延

如果有這種約定,表達異議最好是書面形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將來追究起來也沒有證據。

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5)合同延續擴展閱讀:

條款內容

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對象。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

目前,多數說認為合同關系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合同法》第12條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所以,對於《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三、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

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

四、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准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麼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鑒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鑒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6. 合同有效期怎麼寫自動延續

合同到期後一般視為實施合同,但是關於自動順延的約定還是具有模糊性,是順延一年還是作為不定期的合同,故而還是建議重新簽訂合同以免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7. 合同里寫著「期滿後,如條款未發生變更,經雙方同意,合同自動延續,每三年為一個周期」三年後還用再簽嗎

期滿後,如一方繼續履行,另一方也繼續接受,那麼合同仍然有效,並且應視為重新簽訂了三年。 可以不再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7)合同延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8. 合同延續的概念

勞動關系中包含事實勞動關系,您如果可以證明與該公司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就可以領到工資。
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爭議處理和工傷認定工作中經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但《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事實勞動關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勞動保障部門無法也不容迴避這一問題。《條例》第18條、第61條規定: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這進一步明確了事實勞動關系作為勞動關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表明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繼續享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並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實,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並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認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並應履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義務。從立法沿革來看,法律上賦予「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於什麼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徵、事實勞動關系有哪些情形均沒有明確的規范,依筆者看來,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並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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