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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屍檢時間

發布時間: 2020-12-09 00:45:03

㈠ 沒有屍檢的醫療糾紛能確定死亡原因嗎

患者死亡後,屍檢並非必經程序。只有患雙對死亡原因有異議或醫方認為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才做屍檢。如果確實未做屍檢的,可由鑒定機構結合病歷分析和推導死亡原因

㈡ 醫療糾紛屍檢結果出來後受害方應先作什麼

醫療糾紛發生後,接待如何對醫療糾紛的演變也有重要影響, 主要應注意:

(1) 穩定投訴者,緩沖內矛盾醫療容糾紛後,醫院及其醫務人員

要正確對待。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穩定投訴者的情緒,緩沖矛盾。 對醫療糾紛實行「冷處理」,做到「人躁我靜、人急我緩」,千萬不要激化矛盾。

待患者或者親屬冷靜下來後,再行商議解決辦法,有利 於醫療糾紛的解決。

對那些無理取鬧的患者及其親屬,如果做工 作無效、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該積極給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必要時請公安部門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2) 作好說服工作,爭取理解對初步分析醫院在醫療活動 中沒有過失,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患者或者親屬缺乏醫學知識,對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醫療糾紛,要盡量耐心解釋, 爭取患者的理解。

對一時難以分清責任或通過初步調查分析醫療 過程中有過錯的,告知患者或者親屬按照現行的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程序進行,決不能通過鬧事的辦法來解決。

㈢ 發生醫療糾紛後多長時間內應該進行屍檢

1、48小時來內屍檢或凍存條件下可以自延長至7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㈣ 醫療糾紛屍檢時應注意什麼,醫療糾紛屍檢費用由誰承擔

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屍檢費用由公安承擔,若交通事故以外死亡的屍檢是必須做的,通常費用由肇事方承擔,如是單方事故就由駕駛員家屬承擔了。屍體檢驗分為屍表檢驗和解剖檢驗。屍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屍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後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解剖檢驗主要用於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屍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壓屍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屍體查清死亡原因。交通司法鑒定人需要有什麼資格根據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所在鑒定機構推薦,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合格,頒發鑒定人資格證書,可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活動:(一)、具有司法鑒定各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二年以上的;(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三年以上的;(三)、在司法機關從事司法鑒定工作六年以上的;(四)、具有司法鑒定各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人員,經市級司法機關考核合格,頒發鑒定人資格證書後,可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㈤ 張殿君律師:如果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死亡,必須要屍檢嗎

屍檢抄的目的是確定死因,臨床中襲大部分病歷通過分析書面材料是可以確定死因的,那麼就不需要進行屍檢。如果通過臨床資料不能確定死因,那麼還是建議屍檢的。
從法律上講:在雙方對死因後爭議,或者死因不明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屍檢。
北京姜德福律師,從醫十年副主任醫師,專業代理醫療案件。

㈥ 醫療糾紛委託了司法鑒定,屍檢由誰來做

醫療事故委託了司法鑒定,屍檢應該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回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答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㈦ 如果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死亡,必須要屍檢嗎

也不一定,如果死亡的原因很明確,或者從病歷上能夠分析出死亡的原因就不一專定必須屍屬檢。醫療糾紛的關鍵是找出醫療過程中的醫療過錯,患者有損害,此過錯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是因為疾病進展而醫療上沒有出現過錯患者死亡,理論上講是得不到賠償的。或者雖然有過錯,但後果與過錯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會得到賠償。比如護士將一瓶過期1天的生理鹽水給患者輸液,恰巧患者的傷口又由於脂肪液化導致癒合不良。那麼如果患者以輸了過期1天的鹽水這個醫療過錯為理由要求賠償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這個過錯與脂肪液化傷口癒合不良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㈧ 醫療糾紛在衛生局做屍檢了接下來需要怎麼做

等屍檢結果出來以後專家小組要與習慣人員討論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與嚴重程度確定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㈨ 什麼是醫療糾紛中的死因鑒定

一、死因鑒定的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如果醫方缺乏說明義務致患方不能行使知情同意簽字進行屍檢,不利後果則由醫方承擔。
二、不同意死因鑒定的後果
從醫學上說,患者的死亡及死因應由醫方向患者說明,死者近親屬一旦認可,死亡醫學問題自然終結;從法律上說,醫方有義務就診斷患者死亡和死因提出證據,即隨診療護理而逐次形成病歷等資料,醫患雙方存在死因爭議,屍檢報告是關鍵證據。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醫方提出但患方拒絕屍檢,對患方會產生如下後果:
1、患方是責任方。「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2、患方只能認同臨床死因作為最終死因結論。不進行屍檢並不意味著不能從醫學上確定死因,只是醫學上的死因是無屍檢結論支持的、來自對患者病歷資料等主、客觀證據的臨床死因。若不進行屍檢,患方對醫方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臨床死因診斷只能選擇認同和接受,難有證據予以反對和推翻。
3、患者死亡後,家屬簽字拒絕進行屍檢。醫療活動是專業知識嚴重不對稱的活動,作為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的患者,選擇「拒絕」要非常慎重,在就診過程中,患者選擇「拒絕」屬法律上的知情而不同意,「拒絕」不當可能會付出醫學和法律代價。

㈩ 醫療糾紛中患者死亡可以不屍檢嗎

不可以復。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制例》第18 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 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 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阻撓進行屍檢,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阻撓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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