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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小三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09 00:57:58

① 原配趁小三家沒人進去翻東西算侵權

侵權一定是占的住的 隱私權 還佔了個私闖民宅。 刑法觸及不到 但是行政法一定是觸及到了。望採納

② 兩年前曾做過小三,分手後被原配像親戚朋友曝光,打官司算侵權嗎

命是爸媽給的•﹏•珍惜點
路是自己走的•﹏•小心點
老婆是天賜的•﹏•愛著點回
朋友是相互的•﹏•幫著點
幸福是感知的答•﹏•看開點
煩惱是自找的•﹏•健忘點
心態是練就的•﹏•平和點
友情是培養的•﹏•純潔點
成功是付出的•﹏•努力點

③ 丈夫出軌小三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婚姻損害賠償的條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④ 原配到小三單位找領導算侵權嗎

侵犯小三隱私權嗎?你沒有到處張貼關於小三的名字,照片等私人信息就不算。找小三前先壓住火,絕大多數原配總是動不動就翻臉其實不好,不能解決問題。

⑤ 雖然他有小三,我不想和他離婚,現在能提出損害賠償么

不行的,只有在離 婚時才能就夫妻間損害賠償提出請求。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把離 婚請求的提起作為夫妻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個前提條件,從而將夫妻間損害賠償請求與離
婚請求緊密相連。也就是作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受損害的夫妻一方,只有在提請離 婚時才能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否則現行的法律將不會給婚內受損害的一方任何救濟。

一、婚內侵權的定義及其特徵

(一)婚內侵權的定義。婚內侵權,是指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權或財產權以及倫理道德上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婚內侵權現象的產生、存在以及屢禁不止是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基礎的,是社會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婚內侵權損害的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侵權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基於婚姻關系而產生的權利;二是夫妻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和對婚姻、家庭義務的侵害。

(二)婚內侵權的主要特徵。婚內侵權作為一種侵權,既具有民事侵權的一般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一是主體上的特殊性。僅限於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之間,同居關系和其他非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婚內侵權的問題,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作為共同侵權主體而存在;二是內容上的特定性。婚內侵權所侵害的只能是夫妻間的法定權利義務,此外也包括夫妻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以及倫理道德上的義務;三是侵權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侵權的一方主觀上明知合法婚姻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而實施侵害的行為;四是時間上的確定性。只能發生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期間,婚前及婚後的侵權均不屬於婚內侵權;五是形式上的多樣性。婚內侵權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完成,作為是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侵犯,如以暴力積極的毆打虐待配偶;不作為是指不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如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

二、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

夫妻對外可以作為一個共同體,相互之間則是兩個完全平等的法律主體,婚姻的特有屬性決定了夫妻之間具有損害賠償的可行性。

(一)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憲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也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以上所說的平等意味著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獨立,不因為存在婚姻關系而導致雙方人格的吸收,夫妻彼此是互不隸屬的獨立主體,雙方均享有完全的權利。對於婚內具有平等關系的主體之間的侵權,如果因為他們存在著合法婚姻關系,而硬性限制只有在提起離
婚時受損害的一方才有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那豈不是使平等主體的違法侵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合法化?如果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無過錯的受害者只能選擇忍受對方的侵權或者選擇離
婚獲得賠償請求權,除此別無他途,那麼法律豈不是有違其所確立的公平原則,使夫妻之間強勢的一方可以隨意的侵害弱勢一方的權益,這顯然是有違立法本意的。因此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無疑能為不願離
婚的受害者提供一條法律救濟的途徑。

(二)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家庭權益的需要。夫妻雙方法律上的平等並不意味著他們在現實家庭生活中地位的平等。從我國當前社會家庭婚姻的現狀看,有些居於夫妻強勢地位的一方,往往無視對方的人格尊嚴而從事不忠實於對方的行為,對弱勢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嚴重侵權或者不履行應盡的義務。不僅給配偶人身、精神帶來巨大的傷害,而且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其生理、心靈上也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擔負著其他任何組織都無法替代的社會功能和作用。盡管學術界許多人提出婚姻的存在和維持應該是重質量而不是重穩定,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配偶的非法侵害後,往往希望通過職能部門運用法律手段,使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結束過錯行為。並不是輕易選擇離
婚,不想導致家庭破裂,子女蒙受心理陰影。由於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使得被侵害的一方只有選擇離 婚來擺脫侵害,或者說通過離 婚確認對方侵權來獲得賠償。

(三)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有法律及現實基礎。損害賠償制度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加害人因實施不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並使之受損時,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又進一步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婚姻法》歸屬於民法范疇,應該適用民法的基本理論。筆者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給他方造成損害,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追究侵權方的責任。夫妻關系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盡管人身關系的內容是不能進行協商創設,但《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關系可以是法定或約定形式,允許在共同財產制的基礎上,存在約定或者法定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夫妻雙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對內、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設想

在婚姻關系中,要糾正那種視夫妻之間的矛盾為家庭內部矛盾,不用法律即可調適的錯誤思想。同時在運用民法的一般原理處理夫妻內部侵權糾紛時,也要考慮夫妻之間特殊的親情關系與倫理性特徵。

(一)明確夫妻雙方身份權的范圍。現行法律缺乏有關夫妻之間侵權責任制度的根本原因在於沒有明確夫妻之間的配偶權,特別是作為調整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對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立法上的缺陷使得夫妻關系的法律調整不可避免地出現漏洞。《婚姻法》第三條中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遺棄。」和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以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都僅原則性規定了夫妻之間的義務及確定負離
婚損害賠償的責任,沒有明確配偶身份權利義務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夫妻雙方人身關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的內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來的配偶個體身份權,為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提供前提條件。

(二)確立婚內侵權的法律責任。確立婚內侵權的侵權責任,是法治國家夫妻雙方權利平等的有力保障,是受侵害的夫妻一方選擇法律途徑保護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法律在制定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時,應當充分考慮婚姻關系私法的屬性,在侵權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充分尊重受害者的合理請求,適當制定減免侵權一方法律責任的例外條款。另外,在處理婚內損害賠償的歸責問題時,如果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於無過錯方,有過錯方是無法請求和獲得賠償的。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拘泥於該條所限制的無過錯,而應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採取區別對待、過錯相抵等原則來審理具體案件,只要一方存在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賠償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允許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同時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並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分過錯的大小、有無及程度,在過錯相抵之後,由過錯大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確定夫妻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當發生婚內侵權起訴至法院時,法律該如何規定責任承擔方式呢?筆者認為,應根據夫妻財產狀況的不同作為責任承擔的依據,一是如果夫妻間實行的是約定財產制,即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依法約定了財產的歸屬。當發生婚內侵權時,則可以從侵權一方約定的個人財產中劃出應賠償數額轉歸其配偶個人所有;二是夫妻間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未對財產的歸屬做出約定。當發生婚內侵權時,如果侵權一方基於婚姻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擁有法定的個人財產,則可以從侵權一方這筆個人財產中劃出應賠償數額轉歸其配偶的個人財產;三是夫妻既未約定財產的歸屬,又無法定個人財產。此種情況下只存在共同財產,而共同財產是當前尤其是農村我國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夫妻財產狀況。當發生婚內侵權起訴至法院時,法院可以以債權債務形式確定夫妻間的侵權責任,即在共同財產的基礎上,根據應賠償的數額確定侵權一方應承擔的責任,來給其配偶設定相應的債權。這樣如果在今後的婚姻關系中沒有再出現侵權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離
婚,則債權債務止於理論形式;如果今後由於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 婚,則應該在夫妻之間過錯或者同樣以侵權產生的債權債務相抵後,從一方分得的個人財產中劃出應賠償數額轉歸另一方所有;如果離婚時侵權一方沒有財產的,享有債權的受侵害方可以從離 婚生效之日起以普通債權的形式要求侵權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⑥ 起訴第三者侵犯名譽權需要哪些方面的證據

狡猾小三千百招,也斗不過妻子的一招
經常有求助者帶著對小三的怨恨前來咨詢,她們列舉小三的種種「惡行」,展示小三層出不窮的招數,同時寄望我們能夠提供更高明的招數還擊小三,那是不是真有萬試萬靈的分離小三招數呢?
「老師,我是實在對她沒招了,求求你幫幫我!」
看著聲淚俱下的求助人小雅,再瀏覽一下小雅所提供的資料,就連見多識廣的古非老師也不得不承認,小雅老公所出軌的對象是一名很聰明,同時情商高的小三。
首先,小三非常有耐性。小雅老公跟小三作為同事已經認識了好幾年,正式出軌也長達4年之久,每天也是4~6通電話,兩人還經常開車去偏僻的地方聊天約會,一起出差時,老公還會把小三的位置訂在自己身邊。但就是在如此親密的關系之下,小三還是不急於「逼宮」,只是讓兩人的感情逐步升溫。
其次,小三很擅長維持兩人的情感。小三經常在朋友圈裡發布「想你」、「愛你」之類的示愛信息,並設置成只有老公可見的狀態,從而營造出專屬他們兩個人的私密空間。
最後,小三很懂得抓住老公的心。盡管出軌4年,但兩人卻像熱戀期的情侶一樣無話不說,反觀小雅發給老公的信息,老公基本不會回復。老公甚至直接跟小雅說他的心已經不在小雅身上,兩人的婚姻早已沒了愛情,讓小雅的心靈備受打擊。
出軌期間,小雅也不是沒有努力拆散過他們,但卻讓小雅成為老公眼中的麻煩,反倒增進了老公與小三之間的感情,讓小雅極度絕望。
一再遭受失敗打擊的小雅,總算意識到光憑自己一個人的能力,完全不是小三的對手。無計可施的小雅於是開始尋求專業力量的幫助,古非老師就是小雅經過千挑萬選後找到的。
小三的確很聰明,但也不是沒有辦法分離,小雅一直以來的失敗就在於過份關注如何分離小三,但真正分離小三的方法不在於老公或小三身上,恰恰就在小雅自己身上。
古非老師通過縝密的分析後得出結論,小雅的問題在於結婚後就放棄了作為女人的獨立性,並沒有在工作與生活中尋求進一步的成長。反觀老公在婚後一直努力工作,在職位得到一次又一次的晉升之後,卻發現面對原地踏步的妻子完全沒有共同的話題。
為了排解心中的壓力,老公只能向相同工作崗位上的同事小三傾訴,久而久之就發生了出軌,而小雅一直只想分離小三,但又填補不了小三在老公心目中的位置,這才造成了兩夫妻如此尷尬的婚姻現狀。
釐清問題關鍵後,古非老師及其背後的緣盾情感團隊為小雅制訂出一系列的方案,幫助小雅快速成長,找回作為女性的獨立與魅力所在,小雅也在古非老師的情緒管理課上學會了不要再把心思放在老公與小三身上,轉而思考如何提升自我,如何裝扮自己,從而讓自己以一名成熟女人的全新身份面對老公
小雅的轉變很大,她不但找回了作為女性的魅力與自信,還收獲到同事們的刮目相看,與之相對應的就是老公對小雅的態度,不但兩人的溝通變得更多,老公還經常誇小雅的成熟大方,兩人的關系迅速升溫,相處融洽,小三自然也消失不見了。
更多關於情感修復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的兩性問題等,可以咨詢古非老師,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咨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有著很大作用,行動起來,不要坐以待斃了,為自己的幸福努力一把。

⑦ 在法律上誤認為小三的名譽損失費多少

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專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屬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⑧ 把丈夫與小三和私生子的合照發在朋友圈算侵權嗎

這肯定不算侵權,這只能說是你的一種想維權的表達方式而已,不過內這對自己也有損容體面,既然他已經有了小三,還為他生了小孩,依我看你就乾脆退出來算了,再找個愛你的人過日子還好,至於對小孩的傷害這也不能全怪你,你也可以繼續關愛自己的小孩,要麼就離婚不離家,再好是用心再挽回這個家,免得孩子受傷害。

⑨ 對方是小三,發郵件到對方的公司郵箱舉報 譴責 罵責犯法侵權嗎如果郵件也抄給他們公司同事領導呢

針對小三需要暗中智取,處理不當非但小三趕不走,反而會涉嫌侵犯隱私

⑩ 對於小三,可以告她侵權配偶權嗎

如果從「小來三」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源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司法解釋和《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小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小三」對於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並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感情是道德調整范疇而非法律所能規范。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離婚只能從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的破裂為基準。不能把憤怒轉嫁於「小三」,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個誘因。強加在「小三」身上,並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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